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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是結婚的必要手續嗎 在我國古時候,男女在結婚之前是必須要先進行訂婚的,當然如今有的地方仍然流行著這樣的習俗。那從法律方面分析,訂婚是結婚的必要手續嗎?男女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前,是否必須要先進行訂婚?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訂婚是結婚的必要手續嗎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中并無明文規定婚約的法律效力。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1950年6月26日公布的《有關婚姻法施行的若干問題與解答》中規定:“訂婚不是結婚的必要手續。任何包辦強迫的訂婚,一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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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離婚財產如何分割??(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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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費用誰出? 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費用誰出?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費用罪犯及其家屬承擔,監外執行是不需要向司法機關繳納相關費用,只要滿足了監外執行的要求,即可申請監外執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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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租人是否享有買賣不破租賃? 一、轉租人是否享有買賣不破租賃?一般是享有的,但是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有約定的,就取決于租戶與房東的具體約定。即有約定從約定。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轉讓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具體規定可見于《合同法》229條。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在租賃合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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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有法律效力嗎? 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有法律效力嗎?一、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有法律效力嗎?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二、仲裁事項的辦理情況1、辦理機構:各地司法局法制處,應當向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