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綁架罪的認定 (一)本罪的既遂與未遂和中止。 犯罪既遂是指某一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具體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實踐中,有的人認為只要綁架行為實施完成,即構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認為應當以是否實際取得財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為判斷既遂行為的標準。筆者認為,評判既遂未遂不能簡單地從犯罪行為的客觀表現形式上機械地分析,綁架罪客觀行為應當視為單一行為而不是雙重行為,應當以綁架行為是否已實際控制了被害人質,并將其置于自己實際支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兩罪均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且剝奪方法基本相同,即以綁架、拘禁形式進行,行為中也可以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但兩罪也存在一定區別: (1)犯罪目的不同。非法拘禁罪的目的是為了索要自己的財物,以實現自己的合法債權,而不是想將他人財物占為己有。而綁架罪則是將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已有。特別是綁架罪行為人主觀上包含著可能傷害、甚至殺害被綁架人的故意,從而迫使被勒索者為被綁 ·自首與坦白的區別 坦白是指在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被發現以后,犯罪分子在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向公、檢、法機關如實交待自己罪行的行為。也有人認為,所謂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捕歸案后,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并接受審判的行為。還有人認為,所謂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動歸案后,自己如實交待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并接受國家審查、裁判的行為。坦白具有下列特征: 1.犯罪人系被動歸案。被動歸案是相對于犯罪人自動投案 ·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一、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的概念 根據證據的存在及表現形式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也有學者把這種證據分類分別稱之為人證和物證(廣義上的物證),但是我們認為,實物證據的范圍顯然是要大于證據法定種類中的物證的,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故還是稱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更為妥當一些。 ·職務侵占罪的認定 一、職務侵占罪與侵占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將他人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職務侵占罪和侵占罪都是以財物為對象的犯罪,都侵犯了他人財物的所有權。主觀上都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都具有變合法持有為非法占有的特點,但兩者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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