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技術中介合同的法律定義 技術中介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進行聯系、介紹所訂立的合同。技術中介合同,可以單獨訂立,也可以在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技術中介合同中約定中介條款。 單獨訂立的中介合同,以委托人和中介方簽名、蓋章生效;與委托人和第三人訂立的技術中介合同,以委托人、第三人、中介三方簽名、蓋章生效。 技術中介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1、技術中介合同的項目、名稱; 2、技術中介合同的內容、要求; 3、委托人要求的技術服務的內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賠償責任 保管合同成立,保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真履行保管義務,因保管人沒有認真履行保管義務而導致被保管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法》規定,保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保管義務的下列情形,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轉移保管責任,改變保管地點所造成的保管物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除緊急情況或者為保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該法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保管人違反前款定的,將保管物轉交第三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義務、權利 依《合同法》的規定,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應履行如下義務: 一、按合同約定支付保管費。有償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委托人)按規定向保管人支付一定的費用,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保管人收取了保管費,才能依約履行保管義務,因此,按合同約定支付保管費,是寄存人(委托人)的基本義務。 二、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保管合同是保管人為寄存人(委托人)保管物品,委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的物品,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不交付保管物品,保管合同不成立。《合同 ·保管合同的法律定義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對保管合同的界定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從合同法的規定可以看出,保管合同自委托人交付保管物時成立(另有約定的從約定)。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是委托人和保管人真實意思的表示,還必須具備委托人將保管物交付保管人這一必備要件。 保管合同是有償服務合同,《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同時保管人向委托人交付保管憑證。”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為目 ·倉儲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倉儲合同中保管人的違約責任: 一、保管人驗收倉儲物后,在倉儲期間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規格、型號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二、倉儲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保管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三、倉儲期間,因約定的保管條件發生變化而未及時通知存貨人,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由保管人承擔違約損害責任。 倉儲合同中,存貨人的違約責任: 一、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的約定對倉儲物進行必要的包裝或該包裝不符合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