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對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追究刑事責任,報請高檢院核準追訴應當以何種方式進行 對符合條件的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了嚴格的程序限制,即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實踐中對此類案件,一般應當由公安機關啟動報請核準追訴的程序,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并以書面方式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未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不得對案件提起公訴。高檢院目前正在研究制定關于辦理核準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擬盡快下發。 ·高空拋物犯罪行為與“高空拋物”侵權行為之間的界限 高空拋物犯罪行為與高空拋物侵權行為的本質區別在于行為法益侵害后果是否達到用刑罰規制的程度。高空拋物犯罪行為是嚴重的高空拋物侵權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宜作為犯罪處理,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應當依法予以治安處罰;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當高空拋物行為的法益侵害性達到一定程度,則需要以刑事手段對其加以規制。具體而言,就是刑法第291條之二高空拋物罪條文中的“情節嚴重”的情節標準。關于“情節嚴重”的具 ·高空拋物罪中,如果拋物者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或者是找不到拋物者,如何處理 關于高空拋物罪的刑事責任年齡,該罪不屬于刑法第17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特定類型的犯罪。倘若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通過高空拋物行為而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應結合具體事實依法審查決定是否以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犯罪論處。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高空拋物犯罪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 ·高空拋物罪中,“高空”的標準如何把握 刑法第291條之二高空拋物罪條文中規定的“建筑物或其他高空”,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判斷。一方面,“建筑物或其他高空”需要滿足一定的高度。國家標準GB/T3608-93《高處作業分級》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都稱為高處作業。因此,低于2米的一般不宜認定成立高空。另外,“高空”是指“距地面較高的空間”。高低都是相對而言的,在低層或多層建筑附近、在因地形等原因形成高層落差的陡坡、人行天橋等 ·機動車轉賣未過戶,發生事故,責任有誰承擔 機動車轉賣未過戶情形下,原車主將機動車交付給買受人后,權利義務隨之一并轉移,買受人享有了實際支配車輛運行和取得運行利益的權利,而原車主已不能從機動車那里獲得任何利益。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自然應由享受權利的買受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不能讓沒有享受任何權利的原車主來承擔這個義務。堅持這一點,既有利于體現法律的正義精神,又有利于維護正常的民事流轉關系和誠實信用原則,保護交易安全。否則的話,將造成權利義務失衡,與權利義務一致性的原則背道而馳,并且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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