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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的溯及力存在嗎,有哪些規定? 土地承包法的溯及力存在嗎,有哪些規定?一、土地承包法的溯及力存在嗎?《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農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法律實施前按照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規定完成的承包在該法實施后繼續有效。二、土地承包法有哪些規定?第十八條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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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順位繼承人有哪些? 一、第二順位繼承人有哪些?1.兄弟姐妹。①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亦屬“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才能互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②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2.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繼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參與繼承。須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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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辭退員工違約金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無故辭退員工違約金的相關規定是什么?無故辭退員工不需要支付違約金,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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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相互考核的階段,然而試用期和轉正 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相互考核的階段,然而試用期和轉正后的各方面的待遇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為了能夠維護您自己的合法權益,你需要了解不可以約定試用期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我們為你做詳細解答。一、不可以約定試用期的情形有哪些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以下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2、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另外,如果勞動合同中只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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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后要不要探望孩子 ?夫妻離婚的同時,需要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作出處理。此時一方獲得撫養權的,另一方就需要實際支付撫養費。但同時也想有對子女的探望權。那通常夫妻離婚后要不要探望孩子呢?對于這個問題,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一、離婚后要不要探望孩子離婚后可以探視子女嗎?答案是肯定的。以下是婚姻法離婚探視權的規定:(一)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二)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