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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手房買賣賣方違約的情形有哪些? 一、二手房買賣賣方違約的情形有哪些1、賣方將房屋直接賣給第三人。賣方如果將房屋賣給了第三人但還未辦理過戶,那么買方可以優先過戶,但如果已經辦理了過戶,那賣方就已經構成了惡意違約,致使雙方無法達到合同目的,這時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要求賣方根據房屋差價賠償違約責任。2、賣方不按時交付房屋。這種情況很多見,房屋如果已經辦理了過戶,那就只需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收房,如果賣方不交房,買方可以起訴。但是如果雙方還未過戶,賣方卻不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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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解除的幾種形式 保險合同的解除,一般分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兩種形式。一、法定解除這是指當法律規定的事項出現時,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依法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法定解除的事項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規定出來。但是,不同的主體有不盡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項:對投保人而言:(一)在保險責任開始前,可以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二)在保險責任開始后,法律對投保人的解除權作出了兩種不同的規定:一是在合同約定可以于保險 責任開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時對自保險責任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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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范圍和對象 調整范圍和對象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不包含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經死亡以及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二、調整標準和原則(一)傷殘津貼:1至4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分別增加311元、295元、280元、266元;增加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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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合伙企業財產可以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合伙企業財產可以按份共有?一、共同共有合伙企業財產可以按份共有?可以;從民法通則對合伙的規定來看,合伙財產應該屬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并不影響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處分權,所以樓上的意見值得商榷。另外,民法通則的規定并不能排除通過約定的形式按份共有合伙財產的情況,所以可以說兩種情況都是存在的。二、合伙財產的性質1.合伙人出資財產部分的性質以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商標使用權、專利使用權等權利出資的,出資人并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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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鑒定意見的質證情況有哪些? 筆跡鑒定意見的質證情況有哪些?主要是從鑒定程序方面去質疑鑒定的證明力,包括鑒定人或鑒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資質、鑒定程序是否合法(找到相關筆跡鑒定的程序性規定一一對照看有無違反之處)、用于比對的檢材是否符合相關規定、鑒定方法是否科學。此外,也可以通過鑒定人或鑒定機構與一方是否有利害關系、鑒定人或鑒定機構與本案結果是否有利害關系,來質疑鑒定結論的證明力;鑒定人或鑒定機構過去是否有過同類鑒定結果被推翻的記錄。二、具體情況綜合評斷是對檢材筆跡與樣本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