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情形 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法律雖然限制男方的起訴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仍可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這里,關鍵是看哪些情況屬于“確有必要”。從審司法審判實踐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確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懷孕(不包括女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而導致懷孕)的情況。男方在女方通奸懷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內提出離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離婚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下落不明滿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認定“第三者”的關鍵證據 現有的離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問題。而針對“第三者”的證明,當事人一般只能拿到電話清單、通話記錄、短消息內容、相對親昵的照片、證人證言,甚至堵在門外等。這些證據只是間接的證據,其證明力相對較小,一般法院不會因這些證據而認定對方有過錯。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雙方的名義,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3.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一般為個人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一方婚前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為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處理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資料,特別最近幾年房價瘋長,房屋尤顯重要。如果雙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會考慮到以下因素判決:(一)孩子歸誰撫養。一般情況下,孩子歸誰撫養,房子判歸誰的可能性會較大;(二)照顧無過錯一方。如另一方有《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惡習,即有重婚、同居、暴力、遺棄或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考慮無過錯方的利益,法院會酌情考慮無過錯方的權益。(三)如果雙方條件相同,又沒有孩子,法院還可能采用競價方式解決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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