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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約損害賠償 1、損害賠償是因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而產生的一種民事責任。合同生效后,因債務人違約而使債權人遭受損害,當事人之間的原合同債務關系就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關系。作為違約責任形式的損害賠償,與締約過失責任中的損害賠償、合同無效后的損害賠償、合同撤銷后的損害賠償所不同的地方在于它僅能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之前提。如果合同不存在、無效或被撤銷,則不適用違約損害賠償。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是指在發生違約情事以后,在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如何確定損害的范圍,根據什么原則來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合同法第113條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原則上,通過賠償損失應使受害人處于如同合同已經履行時的同樣狀態。通常認為財產上損害賠償范圍即合同法規定了三類: ·補償性損害賠償和懲罰性損害賠償 補償性損害賠償 (1)完全賠償原則 根據《合同法》第113條第一款的規定,違約方承擔補償性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兩部分。①實際損失。指因違約行為遭受的財產損害和人身 ·合同違約賠償損失原則 (1)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即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而引起的現實財產的減少,而是應賠償對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這是對受害人利益實行全面的、充分的保護的有效措施。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看,由于違約方的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方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當然,這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內(2) ·定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預先設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時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 違約金具有補償性特點,并兼有一定的懲罰性。《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