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嚴格按照經批準的規劃設計施工,因擅自變更建筑設計等原因引起面積誤差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1、未征得購房者同意擅自變更建筑設計、不按施工圖紙施工或向房屋土地調查機構提供不實資料等原因造成建筑面積增加的,購房者可以解除合同或不承擔由此增加建筑面積部分的房價款;造成建筑面積減少的,購房者可以解除合同或由開發商退還減少建筑面積部分的房價款。解除合同的,開發商除應退還購房者已支付的房價款外,還應根據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合同未明確賠償責任的,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2、除上款規定情況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實測建筑面積和房屋預測建筑面積有誤差的,應按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未作約定或雖有約定但不明確,當事人雙方又不能就解決誤差問題協商一致的,按下列規定處理:共有分攤部分建筑面積增加的,購房者不承擔增加部分的房價款;凡減少的,開發商應退還減少部分的房價款;套內建筑面積據實結算,但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 3%的,按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處理。
![]() 江蘇 王慶磊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36231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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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李力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2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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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何強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4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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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章浩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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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沈培亮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56084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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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顧小東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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