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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文成縣看守所地址在浙江省溫州市文成縣大峃(念:xue)鎮坑口村橋頭,是文成縣...關押犯罪嫌疑人的場所,文成縣.位于大峃鎮棲云路14號
.。
律師提示:文成縣看守所不準家屬探視,只有律師才能見到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去文成縣看守所會見面談、了解案情、取保候審、提供法律幫助、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是否符合犯罪等,爭取從輕處理、維護合法權益
.。
●文成縣看守所會見須知: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其了解以下內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然情況: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派、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若有,其罪名、期限等;
(二)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三)如果承認有罪,陳述主要事實和情節,主要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目的、動機、結果等;
(四)是否存在證明犯罪嫌疑人罪輕或者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情形:
1.是否為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2.是否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是否為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的;
4.是否為預備犯、未遂犯、從犯、脅迫犯的;
5.是否具有自首、重大立功表現的;
6.是否屬于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
7.是否為被教唆的人而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
(五)如果認為無罪,則陳述無罪的辯解,辯護律師判斷是否有證明無罪的證據材料:
1.被指控的犯罪行為不是其所為;
2.行為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構成犯罪;
3.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屬于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行使職權以及意外事故;
4.無刑事責任能力或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
.。
(六)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
1.采取強制措施的時間、地點;
2.是否收到相關法律文書
.。
(七)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其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1.偵查機關是否有刑訊逼供等非法獲取口供的行為;如果有,其供述是否屬實;是否有誘供情形;對訊問筆錄進行核對、補充;
2.是否看到或收到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
3.是否申請過重新鑒定但卻被駁回或置之不理等
.。
(八)此次會見所了解的內容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前的供述、辯解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產生的原因是什么。
●文成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劉某某主觀上沒有徇私枉法的故意。
據據我國刑法規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所謂對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偵查(含采用強制性措施)、起訴或者審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犯罪事實。通過今天的法庭調查,劉國華找到劉某某商量能否為崔某某取保候審的問題,劉某某一直都認為是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的業務工作上的商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條之規定,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應該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問題,并不存在.同犯罪的故意
.。劉某某一開始根本不認識崔某某,無徇情可言,也未受收崔某某的任何好處,亦無徇私可言,能否為崔某某辦理取保候審,劉某某還是嚴格按法律規定的要求堅持了原則,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強行為崔某某辦理取保候審。
●文成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從輕
被告人崔某某只是社會的一個普通大眾,家里有兩個未成年的小孩要撫養,還要贍養老人,為掙錢養家在異地他鄉開了汽車配件銷售門市,因市場上有人上門推銷假貨一時糊涂才進了假x油濾清器,法律對她的行為應當給予否定的評價。但崔某某尚有兩個未成年的小孩需要撫養,如果對其施于實刑,將會徹底改變她的一生,同時將會使被告人的家庭均陷入窘境。故此,懇請法庭充分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對被告人崔某某在法定刑以下減輕處罰并施予緩刑,以便讓她早日重新站立起來,早日回歸社會,努力工作以照顧家庭和兩個年幼的孩子,早日為社會做出自己的一份貢獻。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但其罪當罰、而其情可恕,鑒于被告人屬于犯罪未遂,認罪態度好、又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深,不會再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懇請法庭對本案事實給予充分考慮,本著教育為主、寬嚴相濟的刑法原則,對被告人崔某某在法定刑以下減輕處罰并施予緩刑,以達到挽救被告人,并致社會和諧之最終目的
.。
●文成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證據不充分
關于走私柴油這一宗,首先起訴書已經承認這批柴油是由崔某某和陳某某負責訂貨,由李和張負責報關。這種分工合 作或者說穿了.同走私與崔某某李深以往的合作并沒有什么兩樣,就是崔某某是貨主,李和張是負責報關。起訴書認定李和崔某某都是這一宗走私貨物的貨主,推一的根據是公安機關訊問筆錄中李所作的交代,但是對于這一點李在開庭時已經作了否認而且李當庭所作的否認說得合情合理,李只承認在做這批糖生意時借60萬美金給崔某某,并非和崔某某合股購貨,如是合股購貨,60萬美元尚不足該批貨物貨款的 1/10,又如何談得上是與崔某某對該批貨物各出一半資金(在 公訴人當庭出示的有崔某某簽認的書面證據中,崔某某承認該批貨物是由其負責組織貨源,由李負責通關)
.。總之單憑口供(尤其是有反復的口供)認定李是這一批柴油的貨主,證據是不充分的。
●文成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
被告人胡某對區政府上報的前期投入費用的函和票據的審核,沒有達到審核真實性之目的,不是其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而是相關制度尚未完善,管理存在弊端,這些當然都屬總結經驗吸取教訓的問題,而不應當采取找替罪羊的方式。胡某只是個無獨立決策權普通科員,已在自己職權范圍履行了職責和義務。即使有必要從相關內部找出責任人,也只能從胡某上級領導找起,有什么理由責任強行推給不該追究且無罪責的普通科員呢? 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承擔,..百六十八條:人民.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
被告人強烈建議:請貴院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文成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無罪
從行為主體看,本案確實是單位的打撈業務行為,檢察機關起訴自然人犯罪,是不當的。由于我國刑法未規定單位盜竊犯罪,因此,按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也應宣告本案所打撈船上的自然人無罪
船只掛靠在他人公司名下,并不影響該船只作為單位主體開展其業務,并不影響其業務的單位屬性
.。本案事實已經表明,此打撈行為,是康順號所有股東協商一致決定的業務,以康順船的名義實施的,也商定利潤要按股份分配,顯然,該行為主體是康順號船這個單位,而不是幾個自然人。起訴書指控為自然人犯罪,違背客觀事實,是不當的
.。
本案多名被告人的供述互相印證,足以證明此打撈業務是由全體股東集體商定的整條船的一筆業務,利潤也要按股份分配,顯然是單位行為,而不是自然人行為。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即使是單位實施盜竊,也不能成立犯罪。在司法實踐中,也有最高人民.最高級別的機關刊物《人民檢察》(2006年第4期上)專門組織檢察系統內外..專門研討過的判例證實
.。該案中,某中級人民.經請示上級,果斷宣告實施單位盜竊的所有自然人無罪。該中院請示的上級,當然是省高級.甚至是最高.。
●文成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
涉案105萬元資金來源是公款,既非桑玉奎個人的錢,也不是其公司的錢
.。
在資金來源這個關鍵問題上,庭前,辯護人為獲取105萬元系公款的證據,前后4次去國土局、1次去財政局要求調取證據,均未果。辯護人另向公訴機關提交了要求調取通榆縣財政局和國土局在資金劃撥帳目資料的書面申請,被以“與本案無關”未予調取
.。辯護人也提交了通知證人國土局會計董麗穎出庭作證的書面申請,但董麗穎未出庭,致使這一重要事實至庭審結束未能查明
.。
雖然沒有辯護證據提交法庭,但事實終歸屬于事實,105萬元系公款這一事實不會因為辯護證據無法取到就改變其法律性質。105萬元屬于國土局公款這一事實決定了本案行賄罪和受賄罪均不能成立
.。
為了本案行賄受賄罪一節不形成錯案,辯護人在庭審中只能堅持申明系公款這一客觀事實,只能將105萬元系公款這一重大線索提交到公訴機關和審判.,希望公訴機關和審理.能夠本著“以事實為根據”根本原則查明該節事實,還原事實真相,對行賄罪和受賄罪均不予認定
.。
●文成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殺人罪
第三次訊問筆錄第三頁供述殺人經過過程中第七行:“問:講述一下殺人的經過?答:(第十一行起)當時又從審判大廳門口處來兩個女的在叫喊,我就去追那兩個女的,在審判大廳門口追到一個女的,我把她按在地上殺了兩刀,當時還想在她脖子上抹一刀,看到她是女的就算了
.?!?訊問筆錄第三頁記錄到:“問:你殺另外一個女的沒有?答:我沒有殺第二個女的,因為我殺的..個女的被我殺的時候,表情看上去很可憐,我覺得殺女的沒有意思,所以沒有殺另外一個女的”我們看到..次說刺了女被害人兩刀后還想在她的脖子上抹一刀,看到她是女的就沒有那樣做,我們很清楚如果被告人向他原想想得那樣做了,后果會是怎樣,但是他沒有那樣做,因為被害人是女的。這說明即使在他十分惱恨中級.法官在嚴重疾病狀態下仍然沒有喪失最根本的一點同情心。如果這不夠說明問題,那么第二次明確的說出來“我沒有殺第二個女的,因為我殺的..個女的被我殺的時候,表情看上去很可憐”我們一方面可以看到被告人的同情心,另一方面也說明了如果沒有極度的被迫害妄想癥,如果不是遭受疾病的折磨,被告人會不會向.的工作人員舉起手中的刀,同時也表明被告人并非如同一般的不計較后果的喪心病狂的犯罪分子。當然,辯護人闡明此點僅為表明被告人所具有的同情心,而并不表示對其傷害行為的認同和慫恿
.。希望合議庭在合議時能夠充分考慮被告人本然所具有的同情心,作出適當的裁決
.。
●文成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正當防衛
本案吳某某等一行24人,大部分手里拿著長達一米的砍刀,有的拿著鋒利的匕首,而被告人只有區區六人。公訴人在法庭調查階段曾經指出,被告人手里拿著明晃晃的菜刀,并指出,砍刀隊成員的確拿著長達一米的砍刀,砍刀隊在武器上比菜刀隊要先進,但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砍刀隊還是被菜刀隊趕出了門外,這說明砍刀隊并無斗毆故意,菜刀隊才有斗毆的故意,并且斗得比砍刀隊還兇
.。這真是亙古奇談
.。按照公訴人這個邏輯,當年日軍侵華,中國應當束手就擒,將大好河山拱手相讓;結果裝備精良的日軍被土八路趕出了中國,其原因是中國人更加好斗,應受譴責的是中國而不是日本
.。這難道不是典型的顛倒黑白、混淆視聽嗎?
其實,我可以用一個很簡單的道理來解釋為什么砍刀隊被菜刀隊打退
.。那就是:狹路相逢,勇者勝。一頭獅子帶領的一群綿羊,可以戰勝一頭綿羊帶領的一群獅子
.。在何強與吳某某等人的打架中,何強就是一頭獅子,一頭雖然已經被激怒但仍然保持著理性的獅子,連同其他被告人一起,成功地抗擊了吳某某為首的黑社會組織的不法侵害
.。
刑法第21條第2款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眳悄衬车热说男袨橥耆珜儆谡谶M行行兇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何強等人的反抗行為既沒有造成對方死亡、重傷的后果,連輕傷都不構成。如此理性的防衛行為,居然被認為是聚眾斗毆,實在是難以理解。
●文成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指控不能成立
本案中,證明于某入室的證據只有劉某的證言;證明于某與李某.同盜竊的證據只有于某的三次有罪供述;證明于某盜竊了十幾萬物品的證據一個都沒有!
如前一、二項分析,劉某的證言因記憶方面的原因不可信,且其證言沒有其他證據佐證,不應采信;于某的三份有罪供述是刑訊和編造所得(即便如此,這三次供述中,都表明于某是在放風,沒有入室,且不具有證據資格,更遑論采信與否)。
最為關鍵的是,在“李某”空手逃脫、于某一直處于群眾視線內并被抓獲的情況下,沒有發現任何所謂的贓物存在,現場勘查沒有發現任何痕跡物證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于某不作任何辯解,甚至即使劉某的證言穩定、于某口供是自愿供述,由于沒有贓物存在,且沒有證據證明贓物已經轉移,本案還是會因為缺少關鍵性證據而無法定罪!
因此,本案的在案證據嚴重不足,完全無法支撐對于某的指控。
●文成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有罪推定
在本案的庭審中,辯護人注意到公訴人的發問完全是圍繞著試圖證明于某具有犯罪動機或者預謀而展開的。公訴人的這種指控思路與一審判決所體現出來的審判思路是完全一致的。簡單地說,這種思路就是:
有事主家里被盜---于某帶著疑似盜竊工具出現在現場附近---于某無法對此作出合理解釋---所以是于某實施了盜竊行為。
這種思路是非常可怕的,是一種典型的“有罪推定”的審判思路
.。在這種思路指引下,出現錯案是毫不意外的。
在這種思路下,將會是由被告人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證明責任。如果證明不了,被告將被判有罪----即使有罪證據嚴重不足
.。就如同本案,當于某不能合理解釋自己身上為何帶有疑似盜竊工具和為何到現場附近的時候,就認定其實施了盜竊行為。
●文成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證據不足。
1、關于對劉某負責疏通..的指控,只有吳某某筆錄的一句話勉強作旁證,但吳某某..次筆錄說曾因為焦粉大不讓卸車被扣過車,我給我哥打電話幫忙找一下廠內..,我哥具體找誰我不清楚。我們注意到這次筆錄系在非正常時間訊問的,不一定是吳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
.。并且吳某某及同案的其他被告人在庭審中也都證明劉某沒有參與摻雜、摻假的行為,因此,起訴狀指控劉某疏通..的說法沒有具體證據相佐證
.。
2、從起訴書指控的公司的質檢員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被告人等人均與劉某沒有任何聯系,根本不認識劉某,由此可以證明劉某沒有疏通..
.。同時,劉某在簽訂銷售合同時是同王文全簽訂的,沒有給王文全任何好處,王文全的證人證言中可以證明這一點,再次證明劉某沒有在所謂疏通..上作過任何工作,指控的證據不足
.。
事實上,證據顯示,與質檢科方面的..恰恰都是由吳某某等人負責疏通的,吳某某給質檢班長買車買房,還通過他人給其他質檢人員行賄,所有這些行為均與劉某無關,如果劉某真正疏通..的話,也應該在這種關鍵時刻進行疏通,而不是不認識這些能夠幫助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人。
●文成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證據不足
1)王某某的證言:證明謝某某負責的新產品的技術研發和老產品的技術改良工作,所有產品設計圖他都掌握...雷某和謝某某在任職期間把公司研發的產品全部文件都拷貝帶走了...
辯護人認為:王某某的證言證明,謝某某僅負責對yy公司新產品研發和老產品改良的工作
.。即使謝某某掌握這些設計圖紙,也不足以證明謝某某侵犯了商業秘密
.。因為《司法鑒定書62-1》認定的商業秘密不是設計圖紙
.。更何況,謝某某如果真的拷貝帶走了商業秘密,應該是在秘密的情況下拷貝,王某某是怎么知道的?還有,王某某是yy公司的職員,和其有直接利害..
.。因此,其證言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2)陳某某的證言:表達的內容與王某某一致,即“雷某負責的新產品的技術研發和老產品的技術改良工作,所有產品設計圖他都掌握,他對我接觸的供應商的資料都知道...,可以肯定他們在離職前將我公司的產品資料秘密帶走
.?!?br> 辯護人認為,該份證言是用推斷的語言表達了和王某某類似的陳述
.。該份證言不足信的理由同上。因此,其證言也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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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醫療糾紛
律師費收費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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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費收費標準是怎樣的?一、山東
醫療糾紛
律師費收費標準(一)代理一般民事案件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800元~10000元/件;2、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基礎服務費1000~2000元。爭議財產標的額超過1萬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進計算。爭議標的額計費比率1萬—10萬元部分5%~6%10萬—100萬元部分4%~5%100萬—500萬元部分3%~4%500萬—1000萬元部分2%~3%1000萬—5000萬元部分1%~2%5000萬元以上部分0.5.
醫療過錯鑒定有期限嗎
醫療過錯鑒定有期限嗎?一、
醫療過錯鑒定有期限嗎1、申請鑒定的時間限制一旦發生
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1年之內提出
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15天內提出
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
醫療過錯認定的環節要注意哪些因素?
醫療過錯認定的環節要注意哪些因素?
醫療過錯認定的環節,應當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
醫療的合理性因素
醫療行為的以下特點決定了醫護人員的注意義務不可能有統一的判斷標準。1、
醫療行為針對疾病而實施,是處于不斷的變化中,對病癥變化發生影響的是疾病本身的發展、人體所具備的自然治愈力與
醫療行為三者的綜合作用力,因此由于不同的治療環節具有不同的特點,醫方的注意義務是不同的;2、
醫療行為的一般標準不依?醫護人員所受教育的最初水平來確定,它具有與時俱進的特點,醫學的進步要求醫務工作者努力提高.
佛山醫療糾紛
律師費收費標準是怎樣的
佛山
醫療糾紛
律師費收費標準是怎樣的?佛山
醫療糾紛
律師費收費標準1、計時收費200-3000元/小時。2、計件收費(一)不涉及財產的民事訴訟:3000-20000元/件。(二)涉及財產的民事訴訟:在收取基礎費用1000-8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計算收?。?萬元(含5萬元)以下:免加收5萬-10萬(含10萬元):8%10萬-50萬(含50萬元):5%50萬-100萬(含100萬元):4%100萬-500萬(含500萬元):3%500萬-100.
醫療過錯相關法規具體內容是什么?
醫療過錯相關法規具體內容是什么?一、
醫療損害責任中的“過錯”概念(一)《侵權責任法》第七章在第五十四條明文規定了三種
醫療損害責任的具體類型,即第五十五條和第六十二條規定的
醫療倫理損害責任,第五十七條規定的
醫療技術損害責任,第五十九條規定的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1、其中根據第五十九條的規定,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原則,自然不涉及過錯認定的問題;而
醫療倫理損害的主要表現就是醫務人員違反《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告知義務與第六十二條規定的保密義務,其過錯是比較好認定的;而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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