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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阻止他人犯罪未成功也可構成立功 我國刑法規定了對有立功(包括重大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從寬處罰的制度,根據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阻止他人犯罪活動”應認定為有立功表現。但對“阻止他人犯罪未獲成功”能否認定為有立功表現,法學界及司法實務界存有不同看法。第一種觀點認為,法律之所以規定阻止他人犯罪的行為是立功表現,是因為阻止人使他人正在實施的犯罪行為將要對國家和社會造成的危害得以避免,相當于阻止人給國家和社會帶來了利益。因此,阻止他人犯罪必須成功,取得制止犯罪的效果,否則, ·“準立功”與共同立功 “準立功”不是立功,是因缺失立功的部分要件而成立的行為形態。比如,在案發時的行為,而不是歸案后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具有立功表現。但若該行為得到的最終結果和具有立功表現得出的后果是一致的,則該行為有其積極的一面,大大節約了司法資源,降低了司法成本,有利于與國家和社會的,應該進行肯定。并在處罰時將該行為結合犯罪分子的其他情節綜合考慮,對犯罪分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以求得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我國目前均還沒有出現共同立功的規定 ·關于共同立功的認定及成立條件 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目前均無共同立功的規定,審判實踐中也似乎沒有出現過對共同立功的認定,那么是否存在共同立功呢?筆者認為是存在的,理由是:1.實踐中確實存在共同立功的情形,如兩個或兩個以上犯罪分子共同阻止他人犯罪、共同協助司法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共同實施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行為等,均屬于共同立功;2.雖然法律沒有規定共同立功情形的存在,但刑法作為禁止性規范,其并沒有否認(禁止)共同立功情形的存在;3.共同犯罪的理論可成為認定共同立功的理論依 ·立功制度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 立功的條件,主要包括:1.主體是犯罪分子,即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所揭發、檢舉的行為都同犯罪密切相關,屬于他人的犯罪行為或者他人犯罪的重要線索。3.揭發、檢舉的內容真實,對破案有效,其內容經查證屬實或者據以偵破了其他犯罪案件。 ·數罪并罰原則 數罪并罰原則,主要有以下四種:(一)吸收原則。即對數罪采取重刑吸收輕刑的處罰原則,在對各罪分別宣告的刑罰中,選擇最重的一種刑罰作為應執行的刑罰,其余較輕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吸收,不予執行。采用這一原則,對某些刑種,如死刑、無期徒刑是適宜的,且適用頗為便利,但若普遍適用于其他刑種(如有期自由刑、財產刑等),則弊端明顯,因為其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有重罪輕罰之嫌,致使在犯數罪和犯一重罪承擔相同刑事責任的條件下,無疑等于鼓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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