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什么人可以被收養? 《收養法》 第四條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什么人可以作送養人? 《收養法》規定: 第五條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收養人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收養人必須是年滿30歲的身邊無子女的健康人,必須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是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無配偶的男子想要收養婦孩子,雙方年齡必須相差40周歲以上。 ·入贅女婿有沒有繼承岳父母遺產的權利 法律認定,女婿與岳父母間是一種姻親關系,沒有血緣關系,一般情況下,是沒有繼承權的。一般姻親關系不是取得繼承權的依據,只有男女的合法的婚姻關系才是取得繼承權的根據之一。雖然夫妻的婚姻關系是血親關系和姻親關系的基礎,但它本身并非是血親關系或姻親關系。因此,夫妻雙方互有法定繼承權,而姻親關系無法定權利義務關系,所以無繼承對方遺產的權利,即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的遺產無繼承權。因此,我國《繼承法》未將入贅女婿作為法定順序繼承人。 & ·繼承人有什么權利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有如下權利及義務: (一)繼承人有接受繼承和放棄繼承的權利。繼承人是否接受繼承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而非其義務。 (二)繼承人有取得遺產的權利。沒有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便可已取得已死亡的被繼承人的財產(遺產)。 (三)繼承有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遺產被幾個繼承人同時繼承時,如經其中某一繼承人的請求,那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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