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員工簽訂私了協議后,還能主張工傷賠償嗎? 勞動者遭受工傷與用人單位達成私了協議后,又要求工傷賠償的,協議效力如何認定,這需要區分情況。一方面,如果協議是勞動者已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前提下簽訂,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有效;但是如果勞動者能舉證證明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變更或撤銷情形則可以主張相應權利。另一方面,如果協議是在勞動者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簽訂的,且勞動者實際所獲補償明顯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可以 ·勞動者以意思表示不真實為由主張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表面上看合同是一個行為,實質上由若干部分組成,或在內容上可以分為若干部分,既有效部分和無效部分可以獨立存在,一部分無效并不影響另一部分的效力,那么無效部分被確認無效后,有效部分繼續有效.但是,如果無效部分與有效部分有一種實質的牽連關系,筆者認為確認部分內容無效將會影響到有效部分的效力.另外,如果從合同行為的目的,交易的習慣以及根據誠實信用和 ·未取得教師資格的勞動者能否向民辦學校主張簽訂教師崗位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雖然沒有對勞動者的主體資格進行規定,但依據常識,勞動是后天形成的,需要具備一定的知識和技能。要成為一名勞動者,首先需滿足從事相應工作的自然條件,如腦力和體力。其次,需不違反法律基于法益保護而作出的規定,如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再次,勞動者應滿足從事特定行業設定的資 ·雙方已經訂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是否還有終止合同的權利? 2007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在關于勞動合同法新聞發布會上對此問題進行了說明,與第一種意見一致:“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后,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規定的情形,這兩條規定的情形就是勞動者沒有違規、違紀、違法的情形,沒有患病、負傷,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要續訂勞動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特別是第三項在制定過程當中,我們反復征求了意見,二審以后,這個修改意見又在相當范圍的社會層面征求意見,大家 ·員工離職“N+1”的是什么意思 司法實踐中,“N”指經濟補償金,符合某些特定的解除情形之下,單位需要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齡,工作一年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1”則是指法定的代通知金,只有在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40條在員工無過錯的三種情形下提出解除的才需要支付,這里指的是法定支付的情形。即單位放棄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義務,而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30天通知的義務,故稱之為“代通知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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