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國家賠償責任中行為的職務性標準是怎么界定的 我們知道每年的司法考試都會考到有關國家賠償法中的界定執行職務行為的標準這一塊的內容,而這部分內容非常復雜也很難懂很難區分,那從普及法律知識這方面來說,我們今天就來看一下國家賠償責任中行為的職務性標準是怎么界定的。由于執行職務行為是確定國家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所以,判斷某一行為是否屬于執行職務行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如何區分執行職務行為和非執行職務行為,區分的標準又是什么呢?對此,理論上有兩種標準:1.實質內容理論,又稱主觀標準說。 ·無效婚姻法定情形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法定情形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根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 ·民法典一百三十二條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一百三十二條是如何規定的?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我國民法典體現了我國對于民生民權民治的集中思想體現,標志著我國法制社會進程的重要一步。為普及全民法律意識,本站我們為您精心挑選民法總則的重要條款,并整理相關信息進行解讀。以下是民法典一百三十二條。民法典一百三十二條是如何規定的第一百三十二條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本條是關于權利不得濫用的規定。但需要注意的是 ·提出撤銷婚姻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提出撤銷婚姻時間是如何規定的?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可撤銷婚姻的申請時效: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對于該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超過了1年申請時效的,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告知婚姻當事人按離婚案件處理。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婚姻法司法解 ·法院調解離婚的效力是什么? 法院調解離婚的效力是什么?法院離婚調解書與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離婚協議的,制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即發生法律效力。離婚證與準予離婚調解書是自愿離婚和調解離婚的法律證書,具有證明離婚事實的法律效力。二、法院調解離婚的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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