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離婚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否當庭作出離婚判決 因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會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 ·租戶疏忽引發火災,房東也要擔責 房屋“一改多”改造后再出租,會導致租戶居住擁擠、出入通道狹窄、消防設施缺乏等問題,存在消防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一旦發生火災等事故,房主需面臨因違規改建導致的行政處罰。此外,房東因對于損失擴大具有過錯,需要自行負擔部分損失后果,且需對其他租戶、鄰居承擔賠償責任。作為房屋所有人,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出租、管理房屋,切勿抱有僥幸心理,因 ·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 現實生活中,由于父母與子女不和、子女離婚時父母為保全自己的出資等原因還經常會出現父母請求返還出資的情形。從司法實踐反饋情況來看,父母請求返還出資所主張的基礎法律關系往往為借貸而非贈與。基干父母子女之間密切的人身財產關系,父母出資時很少留下證據證明自己出資的性質。一日涉訟,雙方的主要證據均為當事人陳述。這使得審判實踐中往往很難判斷出資的性質。我們認為,對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行為的法律性質,應著重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應尊重雙方意思 ·借款人突然去世,欠款怎么辦 根據借款合同的相對性,負有還款義務的主體是借款人,如果借款人去世,因其家人不當然負有繼續清償的義務,故出借人的債務有可能不能得到全部清償。在現實情況下,主要分為兩種情況:情況一:借款人去世了,其家人作為繼承人繼承了遺產。那么,則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情況二:無遺產可供繼承或者家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婚前債務轉化為婚后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后共同債務的轉化,必須以婚前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為條件,債權人對此事實應當承擔證明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后共同債務的轉化有多種類型∶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后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可以轉化為婚后共同債務;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總之,判斷一方婚前債務與婚后共同生活之間的因果聯系,應當結合債務人舉債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諸多因素綜合判斷。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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