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借款
合同的相對性,負有還款義務的主體是借款人,如果借款人去世,因其家人不當然負有繼續(xù)清償?shù)牧x務,故出借人的債務有可能不能得到全部清償。在現(xiàn)實情況下,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情況一:借款人去世了,其家人作為繼承人繼承了
遺產(chǎn)。那么,則以所得
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
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情況二:無
遺產(chǎn)可供繼承或者家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在此情形下,作為出借人而言,一旦借款人去世,其繼承人面對陌生的債務,很可能以不知情、債務已歸還等理由消極應對。而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出借人則需要查明所有繼承人,這無疑增加了訴訟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