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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微信聊天記錄作證據更充分 微信作為一款集合了文字、語音溝通,影像、圖片傳輸,轉賬、支付功能于一體的應用,已經融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成為必備的生活工具之一。在經濟交往中,雙方締約、交易、結算的整個過程都可以通過微信來進行,最常見的如個人與個人之間小額的勞務、借貸、買賣,都有可能通過微信溝通后直接進行,不會再簽訂書面的合同,這樣在產生訴訟時,微信聊天記錄便成為最直接甚至唯一的證據。什么樣的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更為有用,律師通過以下案例進行解答。案例一:王某向李某借款,李某將借款通過微信轉給王某,在王某未按約還款時,李某查詢才發現,王某微信號并非本人實名注冊,而是借用他人手機號注冊,一時無法確認王某的借款人身份。幸而經法院聯系,王某認可該微信號系使用家人手機號注冊并對借款事實予以認可,最終案件達成調解,王某同意分期償還借款。案例二:張某、于某之間存在多筆轉賬,張某主張轉賬系戀愛期間借款,要求于某返還,而于某主張轉賬系戀愛期間的共同消費及基于戀愛關系的贈與。因上述轉賬并未標明原因且前 ·以對方財產保全申請不當為由請求損失賠償,法院如何認定? 申請人行使財產保全權利有錯誤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那么,如何判斷保全申請是否存在錯誤?為交保證金去借款而產生的利息是否屬于查封造成的損失?律師為您解答。案情簡介2019年,羅某等12人共同作為賣方與買方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張某購買上述12人的房屋等。合同簽訂后,某物業公司、某汽車公司、張某等為此付款1400多萬元,其中羅某所有的701、703室房屋經張某指示,過戶至某物業公司名下。后因種種原因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經法院判決,上述《房屋買賣合同》解除,賣方向張某返還購房款。2023年7月,羅某以張某、某物業公司、唐某為被告起訴,要求被告協助辦理701、703室的房產權屬登記手續。經羅某申請,法院裁定查封、扣押、凍結三被告名下632萬元的資金或等值的資產,凍結了唐某名下銀行存款500多萬元。后唐某向法院提供632萬元保證金,法院裁定解除了對唐某名下632萬元資金或等值資產的查封、扣押、凍結。2023年8月底,羅某申請撤訴,法院裁定 ·公司無法清償債務,股東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買賣合同簽訂后,一方公司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償還貨款時,另一方追要過程中是否可以要求對方公司股東償還?律師提醒您解答。案情簡介2022年3月,日照某資源公司與海陽某科技公司經協商一致,達成報廢汽車拆解設備承攬合同,簽訂《設備供貨合同》,合同貨款247萬元。合同簽訂后,海陽某科技公司陸續往日照某資源公司發送已制作完成的設備,期間日照某資源公司共計支付貨款847000元,尚有1623000元未支付,且遠超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為取得貨款,2023年2月起,海陽某科技公司員工多次通過微信向被告公司的員工發送律師函無果。為保障自身合法利益,遂將日照某資源公司及公司三股東王某、魏某、葛某訴至海陽法院,要求三股東對應付貨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院審理律師提醒您,法院審理認為,本案重點是如何認定三股東的責任。根據日照市相關行政部門出具的股東及出資信息表,三股東中葛某已完成認繳出資義務,無需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魏某認繳期限已到,尚有120萬元出資額未繳,《最高 ·離婚訴訟后發現對方名下還有財產,能再次起訴分割嗎? 夫妻離婚時未處理共同財產,后向法院起訴進行分割,法院判決生效后發現對方名下還有財產,可以再次起訴嗎?律師帶您看案例。2020年12月,何某與田某離婚,離婚時雙方未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2022年6月,田某起訴何某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深圳某法院作出判決。判決生效后,何某發現田某名下還有財產,包括位于邵陽市雙清區的房產1套(價值31萬元),公積金賬戶余額8.33萬元,終生壽險保費3.6萬元。何某認為上述財產均系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有權要求分割,田某拒絕支付,何某遂訴至法院。田某辯稱,兩人離婚后共有財產分割事宜,已經深圳法院某判決生效。現何某再次起訴,屬于重復起訴,違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則,請求法院依法駁回。新邵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系離婚后財產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三條、八十四條規定,盡管原、被告因離婚后財產分割糾紛在深圳某法院進行了訴訟,但本案中原告訴請的財產在當時未予處理,故對何某要求依法分割 ·離婚后房屋歸一方,房貸還要共同承擔嗎? 夫妻雙方共同向銀行貸款買房,房地產開發公司為其提供擔保,后雙方離婚,并約定房屋和房貸都歸男方,結果男方未按約還貸,導致銀行劃扣房地產開發公司的保證金,房地產開發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兩人共同償還債務,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律師帶您了解。基本案情小琪和小健兩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在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購買了一套房屋,支付首付后,兩人就剩余房款向銀行申請貸款支付。后房地產開發公司和小琪、小健簽訂補充協議,承諾對貸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但夫妻兩人收到貸款后,未能依約向銀行按時還款,致使銀行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保證金專用賬戶中先后累計劃扣76萬元。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認為,小琪和小健二人未依約還貸,導致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已構成違約,應承擔支付違約金并賠償損失的責任,遂將二人共同告上法院。小琪辯稱,自己和小健已經在2021年3月辦理了離婚手續,且雙方協議離婚后房屋歸小健所有,房貸也由小健支付,房地產開發公司產生的損失是因小健未按時還貸導致的,應由小健償還損失 ·偷錄手機通話能作呈堂證供嗎? 蘋果手機系統升級,增加了支持通話錄音功能,引發廣大網友的關注。在當前的民事訴訟中,有越來越多的當事人將通話錄音作為證據提交法院。那么,通話錄音能否作為證據?偷錄的通話錄音是否具有合法性?符合證據要求的通話錄音又該如何采集?律師帶您了解。通話錄音可否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如今,通過手機打電話、發信息等數字通信方式正日益取代傳統的書信方式,成為人們之間溝通的重要途徑。而對通話進行錄音,一方面可以讓我們便捷高效地對重要的通話內容進行保存,避免因為交流信息龐雜、記憶模糊而導致獲得的信息出現遺漏;另一方面,在對交流的事項發生爭議時,通話錄音也可以十分客觀完整地反映通話內容的全貌,幫助還原事實真相。得益于上述功能,通話錄音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被廣泛運用,在當前的民事訴訟中,也有越來越多的案件當事人將通話錄音作為證據提交法院,以證明自己所主張的案件事實。那么,錄音在民事案件中能否作為證據提交呢?律師提醒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對證據的類別作出了 ·將從金融機構獲取的貸款轉借他人引發的借貸糾紛,法院如何裁判 生活中,以個人名義從銀行、金融公司貸款后又將錢款借給親朋好友,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是否受到法律保護?近日,湖北省谷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因債權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被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律師帶您了解。【案情】余某和蔡某系同學關系。2021年年底,蔡某向余某借款。余某遂于2022年1月1日通過某擔保公司與某信托公司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借款30萬元整、借款期限36個月,借款用途為裝修房屋,收款賬戶和還款賬戶均為余某名下賬戶等。同時余某與某擔保公司簽訂《委托擔保合同》和《融資服務合同》、與某財產保險股份公司簽訂《個人借款保證保險投保單》作為上述《借款合同》的從合同。某擔保公司同時向余某發出《付款金額確認書》,其中明確了余某還款總額415455.84元,其中包含本金、利息、保險費、擔保費和服務費。余某獲取該借款后向蔡某交付30萬元,蔡某向余某出具借條。蔡某在2022年2月至2023年8月期間償還余某20萬余元。因剩余借款未予償還 ·沒有書面借款協議或借條,民間借貸關系能被法院認定嗎? 現實生活中,很多出借人出于信任或礙于情面,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借款到期后,有的借款人采取躲、拖的方式不履行還款義務,甚至否認雙方存在借貸關系。那么出借人僅憑微信聊天記錄或證人等佐證,可以起訴對方還錢嗎?律師匯總了相關裁判規則、司法觀點,供讀者參考。裁判規則1.出借人沒有與借款人簽訂合同,但是有轉賬記錄以及催款電話錄音,可以證明借款關系成立——馬某燕訴高某軍民間借貸糾紛案案例要旨: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雖然當事人之間并未簽訂借款合同,但是出借人提供了銀行轉款記錄和一份催款的電話錄音,可以證明借貸關系的成立。案例來源:寧夏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2022年11月4日2.雖然不存在借條,但是結合民間借貸合同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可以確定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并已經實際履行,存在民間借貸合同關系的,法院對出借人的返還請求予以支持——左某訴蘇某民間借貸糾紛案案例要旨: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出借人需要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完成款項交付的事實,借款人需要證 ·民法典中的四大違約損害賠償責任限制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主張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的,人民法院在確定違約責任范圍時,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主張,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第五百九十一條、第五百九十二條、本解釋第二十三條等規定進行認定。” 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主張賠償可得利益損失時,應當受到可預見性規則、減輕損失規則、過失相抵規則和損益相抵規則等的限制。法定可得利益損失賠償數額=可得利益損失總額-不可預見的損失-擴大的損失-受損害方過錯造成的損失-受損害方因違約獲得的利益-必要的成本。可預見性規則 規則描述 1.可預見性規則,即違約損害賠償的數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因可預見性規則限制的是違約方的賠償責任,而該賠償責任是構成違約方交易條件的一部分,故可預見性規則中可預見的主體應為違約方,而非受損害方。 3 ·婚姻法財產分割新規定 根據2025年最新修訂的《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婚姻財產分割規則在原有基礎上進行了多項調整,重點強化了財產歸屬的公平性和對無形貢獻的認可。律師帶您了解核心新規定及解讀:一、父母出資購房的歸屬規則全額出資若父母無書面贈與協議,即使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原則上歸出資方子女所有。但需綜合考慮婚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貢獻、子女撫養及過錯責任等因素,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示例:父母為子女全款購房未明確贈與對象,離婚時房產歸出資方子女,但需補償配偶因婚姻付出的勞動價值。部分出資或雙方父母共同出資按實際出資比例分配產權,但補償金額可能高于或低于出資比例。法院會結合婚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貢獻、過錯責任等調整補償數額。例外:若房產登記在非出資方名下,需有明確贈與協議,否則仍以實際出資為準。二、家務勞動及無形貢獻的補償補償標準提升全職主婦(夫)可主張家務勞動補償,金額不再限定為5萬元,而是參考當地收入水平、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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