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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況有哪些? 一、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況有哪些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繼承權: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3、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二、哪些情形下遺囑無效?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立遺囑人往往希望通過遺囑對身后事的處分來避免繼承人因財產發生糾紛,導致家庭不睦。但有時遺囑立的不規范、或者遺囑內容超出了法律允許的范圍、甚或遺囑難以執行導致遺囑無效,卻容易在繼承人之間產生矛盾。1、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2、代書遺囑沒有見證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了遺囑的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效力不受法律保護。3、老年癡呆被自立遺囑。立遺囑的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立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這樣規定是為了確保遺囑 ·法定代理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法定代理終止的情形有哪些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所謂被代理人取得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原來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現在已滿18周歲,取得了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或是雖未滿18周歲但已滿16周歲并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法律上將其視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被代理人一旦由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權和指定代理權就歸于消滅,法定代理關系隨之終止,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也不再替被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關系是以不可轉移的身份關系為前提的,不論是被代理人還是代理人死亡,都使代理關系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所以,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 ·交警一般在什么情況下才會扣留駕駛證 交警一般在什么情況下才會扣留駕駛證交通警察可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主要情形有:1、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2、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3、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4、駕駛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5、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6、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7、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8、因辦案行政、刑事案件的需要對駕駛證進行審查的,可以扣押駕駛證。二、暫扣駕駛證的最長期限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應根據其章行為、事故責任和事故后果分別裁決,合并執行。凡吊扣駕駛證的合并執行不能超過18個月;被處以吊扣、吊銷駕駛證的,應從處罰裁決日起計算;吊扣駕駛證處罰期滿,交通事故處理結案的,應當發還其駕駛證。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可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 ·過錯推定適用情形具體有哪些 過錯推定適用情形具體有哪些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b)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c)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3、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4、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注意:建筑物倒塌適用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6、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8、非法 ·犯罪中止的特性具體是怎樣的 犯罪中止的特性具體是怎樣的刑法第24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一)中止的時間性。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在開始實施犯罪行為之后、犯罪呈現結局之前均可中止。中止的時間性,是由中止的有效性決定的,即“放棄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決定了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中止不能發生在既遂之后,但如果對犯罪既遂缺乏合理解釋,也可能人為地限制中止的成立范圍。(二)中止的自動性。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在主觀上的區分標志。行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多種多樣,有的出于真誠悔悟,有的因為對被害人產生同情之心,有的由于懼怕刑罰處罰,有的為了爭取寬大處理,如此等等。一方面,不能將引起行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當作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從而否認中止的自動性。另一方面,也不能因為存在客觀障礙就否認中止的自動性。 ·試用期主動離職的有無工資 試用期主動離職的有無工資試用期內,員工自離有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三天自動離職的,用人單位是應當支付其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其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板,要 ·搶劫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搶劫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1、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于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為。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等。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 ·債權人代位權的適用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債權人代位權的適用需要滿足什么條件一、債權人代位權的適用需要滿足什么條件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2、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3、必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4、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民法典》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二、債權人代位權的效力(一)、對于債權人的效力代位權的行使對債權人的效力主要體現在債權人以訴訟方式行使代位權。至于次債務人應向誰清償債務,即債權人可否直接受領代位權訴訟所取得的財產,有學者認為應當歸屬于債務人,因為按照債的相對性,次債務人只對債務人負有履行義務,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能要求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只能要求次債務人向債務人履行義務。也有學者認為債權人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最新立案標準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最新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司法機關在查處貪污、受賄、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差額達到巨大標準的,應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予以認定,按數罪并罰原則處罰;差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認定,但其差額部分仍屬非法所得,應依法予以追繳。《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第395條第1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與貪污罪受賄罪的界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 ·法律規定逮捕的條件是什么? 一、逮捕的條件是什么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二、批準逮捕的的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第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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