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區律師推薦
|
法律法律咨詢
|
熱心律師
|
| |
屯溪區律師黃頁: |
屯溪區法律咨詢 |
屯溪區法律常識 |
·非法集資檢察機關是否可以介入? 一、非法集資檢察機關是否可以介入?公安機關對非法集資犯罪進行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法律監督。非法集資案件屬于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而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該立案偵查的案件未立案偵查的,應該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該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第十八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第一百一十一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 ·債務糾紛管轄法院要怎么確定 債務糾紛管轄法院怎么確定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2、什么是“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進一步解釋,民間借貸是一個雙務合同,出借人的義務是將約定借款金額的貨幣交付給借款人,借款人的義務是按照約定還款期限將約定借款金額及其利息以貨幣形勢交付給出借人,因此民間借貸糾紛中“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結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轄權。這較以前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作出了較大的改變。二、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怎么辦換 ·一、單位先行賠付工傷待遇? 一、單位先行賠付工傷待遇有哪些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天數×出差伙食補助標準×70%(社保支付)。交通費:按實際發生(社保支付)。停工留薪工資:本人工資×停工留薪期(以勞動局鑒定為準)(單位支付)。護理費:住院天數×當地護工標準(單位支付)。所謂先行賠付,就是當經營者不在的時候,消費者可以向市場主辦單位提出賠償,然后再由市場主辦單位對經營者進行追償。只要消費者的理由是正當而且充分的,市場主辦單位就應站在消費者一邊——即使經營者在的時候,但如果不能實現賠償的話,市場主辦單位應該想盡各種辦法,要求經營者予以賠償,實在不賠償的時候,主辦單位有義務保護消費者權益,滿足消費者的索賠要求。也就是說,消費者在無法獲得應承擔實體義務的經營者賠償時,可以向一個相關第三人索賠,再由該第三人向應承擔實體義務的經營者追償的一種售后服務體系。有充分證據證明,并經人社局確認,用人單位或者第三人不賠付的,可以申請 ·一、單位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有補償? 一、單位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有補償?單位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有補償需要視情況而定。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 ·生產、銷售假藥罪會受到什么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罪會受到什么處罰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二、怎么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1、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對于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2)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界限: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 ·山東省拒執罪規定量刑標準是什么? 一、山東省拒執罪規定量刑標準是什么?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的,確有悔改表現且未造成其它嚴重后果的,檢察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或者向人民法院建議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在一審宣告判決前,被告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從寬處罰。對于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二、哪些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撤案?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件過程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于已經立案偵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的,確有悔改表現且未造成其它嚴重后果,或者執行法院出具從輕處罰的意見建議,經審查符合撤銷案件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撤銷案件。三 ·被判了拘役需要罰款嗎? 一、被判了拘役需要罰款嗎?被判了拘役還是需要繳納罰款的,因為拘役和罰款都是法律的處罰方式,不能互相代替。1、判決書判處罰金的,應當繳納。對于被告人無力承擔的,可以申請法院延期或者減免。對于拒不繳納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并可終生追繳。2、不繳納罰金,不能作為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取得刑事責任的目的,同時也可能會影響服刑人員在監獄減刑。3、罰金是刑事處罰的內容,應當由罪犯繳納。如果罪犯有家庭財產應當繳納,如果罪犯個人沒有財產其他親屬沒有繳納的義務。相關知識:拘役與拘留有什么不同拘役與拘留都是短期剝奪自由的方式,但拘役與拘留的不同存在著多方面。(1)性質不同。拘役是刑罰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行政拘留屬于治安行政處罰;民事拘留屬于司法行政性質的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2)適用的對象不同。拘役適用于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適用于《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的七種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適用于違反治安管、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行為人;民事拘留適用于 ·應該怎么認定是肇事逃逸 應該怎么認定是肇事逃逸交通肇逃逸案件不斷發生,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很大危害。但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呢?交通肇事逃逸應具備的條件:第一,時間上當事人知道已經發生交通事故;第二,當事人主觀上是為逃避法律責任(是否包括刑事和民事責任,認識不一,我們傾向僅僅是刑事責任);第三,已經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只有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否則,認定當事人離開事故現場就是逃逸難免過于嚴格,同時于法無據,于情不合。在上述案例二中何某的行為很明顯是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應該認定其有逃逸情節,而在案例一中的古某雖然有離開現場的情節,但其主觀目的不是逃避法律追究,而是到交警部門投案自首,所以不能認定為其逃逸;在案例三中,對于李某的行為也不能認定為逃逸,雖然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但其不是從交通事故現場離開的。二、交通肇事逃逸怎么處罰責任認定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在交通事故中, ·參與網絡賭博怎么處罰? 一、參與網絡賭博怎么處罰1、一般處罰:《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2、從重處罰: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1)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2)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3)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二、怎樣認定賭博罪:1、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作為前提條件;2、構成賭博罪必須符合三種情況之一: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值得注意的是,“聚眾賭博”有特定的含義,并非所有的“聚眾”賭博都屬于此類。根據我國司法解釋,“聚眾賭博”的情形主要有: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 ·違反公司法122條的擔保效力是怎樣認定的 違反公司法122條的擔保效力是怎樣認定的違反《公司法》第16條、第122條這一法定限制所簽訂的擔保合同應當認定為效力待定合同。《公司法》第16條、第122條等規定的內部決策程序,是對公司代表人或代理人對外提供擔保的法定限制,違反這一法定限制所簽訂的擔保合同應當認定為效力待定合同,除公司予以追認的外,該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生效力,應參照《合同法》關于無權代理的規定由行為人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代表權限制說這種解釋路徑認為,該條規定系對公司代表權的限制,對于代表人越權代表所簽的擔保合同效力,形成了三種意見。1.無權代表無效說。該觀點認為,新《公司法》第16條對于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在擔保事項上的代表權做出了明確的限制。這種法定限制應當推定交易相對人是知曉的,因此對凡未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的,應推定交易相對人知曉代表權有瑕疵,擔保行為無效。債權人對擔保合同的無效亦具有過錯,其要求擔保人承擔的賠償額不得超過全部損失的1/2。2.無權代表未生效說。該觀點認為,對于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