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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偵查嚴重嗎? 立案偵查嚴重嗎?一、立案說明行為人的犯罪事實具有刑事責任立案條件是指決定立案所必須具備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決定是否正確的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這一規定說明,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著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這里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后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并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 ·贈與合同的贈與人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嗎? 贈與合同的贈與人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嗎?一、贈與合同的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嗎?1、根據《合同法》第191條之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笨芍?,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一般不需要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除非其存在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的情形。2、贈一合同系無償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條,贈與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贈與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義務。但有如下兩種例外。首先是在附義務贈與中,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違約責任。所謂附義務的贈與,是指贈與人在贈與時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另 ·立案的訴訟時效是多長? 立案的訴訟時效是多長?眾所周知,案件存在訴訟時效,這個概念的意義除了降低司法成本外,還能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其權利,而立案則是刑事訴訟的起始也是必經階段,那么立案的訴訟時效是否受到法律規定的限制呢?在這里,我們將為您進行簡單的介紹。一、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限分類1、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薄董h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 ·監視居住后還會坐牢么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么 監視居住后還會坐牢么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么一、監視居住后還會坐牢么監視居住并不意味著一定要坐牢。監視居住只是在刑事訴訟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所謂強制措施只是一種偵查手段,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竄供,毀滅證據,再次犯罪等等,不管是關到看守所里也好還是在家里監視也好,只是視案件情況而輕重有所不同,其目的都是預防性的,而不是懲戒性的。被采取了強制措施并不意味著你就是有罪的了,就得判刑了,偵查偵查,也就是你有沒有犯罪還在"查",你現在只是犯罪嫌疑人,等審查起訴以后就叫被告人,這兩個階段公檢法都只能稱你"涉嫌"什么什么罪,只有到有罪判決下來,你成了"罪犯",才叫犯了什么罪。是否坐牢要取決于你是否犯罪,證據是否夠定罪。二、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么根據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 ·公司法人變更股東會決議怎么寫? 公司法人變更股東會決議怎么寫?一、變更法人的股東會決議內容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4、會議決議情況: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占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 ·車禍事故責任認定書范文是怎樣的 車禍事故責任認定書范文是怎樣的一、車禍事故責任認定書范文車禍事故責任認定書第××××號時間19××年5月17日12時30分地點××市××路××路口××市××有限公司司機王××駕駛“桑塔納”小客車,在××路由西向東通過××路口時,適有××市××出租汽車公司司機李××駕駛“切諾基”吉普車以八十多公里時速由南向北通過路口。李××臨近路口發現前方橫穿的小客車后雖踩了緊急剎車,但由于車速快,停車不及,吉普車前部撞在小客車右部,造成小客車內乘車人趙××當場死亡、兩車均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發生交通事故原因是:王××駕車通過路口時,未讓干路車先行,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或交通標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依次讓行:(一)支路車讓干路車先行……”的規定,李××駕車通過路口時,未減速慢行,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遇道路寬闊、空 ·二手房交易中,雙方簽了居間合同沒有網簽可以不賣嗎? 在二手房買賣中,買賣雙方達成交易需要一定時間,而房價每天都在波動。所以常有這樣的情況出現,那就是雙方簽了居間合同,但是沒有網簽,賣方想違約不賣。遇到這樣的情況,我們應對的時候,首先應該要知道簽了居間合同沒有網簽可以不賣嗎?下面我們為您解惑。一、二手房交易中,雙方簽了居間合同沒有網簽可以不賣嗎?二手房買賣,通常由中介組織買賣雙方對房屋買賣的價格、付款期限、付款方式、中介費用等內容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后簽訂書面的三方房屋買賣協議,各權利義務主體根據協議約定完成網簽、貸款、資金托管、過戶等手續。如果在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后雙方即產生矛盾,沒有進行網簽,那么賣方不賣:1、可以雙方協商。2、實在協商不到一起的時候,可以向法院起訴。有一點注意,如果為爭口氣,就是不買他房了,一是要求中介不得給對方解除網簽,否則連中介一起告到法院;另外一方面,可以向法院起訴,按照合同上違約金條款,要求賣家賠償。法院流程的時間會很長,只是為爭一口氣的做法,實際能拿到多少錢不好說?!睹穹ǖ洹?自2 ·承攬合同是實踐合同還是諾成合同 承攬合同是實踐合同還是諾成合同您可能都知道,在工作中我們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來規定義務和報酬;在生活中我們會簽購房合同、買車合同等一系列合同來保證我們的財產合法性;在生意場上我們需要簽訂商業合同來規定生意的來往。那么,在那么多種類的合同中,您有聽說過承攬合同嗎?承攬合同是實踐合同還是諾成合同呢?接下來我們將為您一一解答。一、承攬合同是實踐合同還是諾成合同承攬合同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而不以當事人一方對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為合同成立生效要件,所以是諾成合同。二、什么是承攬合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稱承攬人,接受承攬人的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稱作定作物。承攬活動是人們生產、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事活動,諸如加工、定作、修理、印刷等,均與人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故承攬合同是現實社會生活中廣泛存在的合同類型。三、承攬合同具有什么特點1 ·老公借錢老婆不用還嗎? 老公借錢老婆不用還嗎?一、老公借錢老婆不用還嗎當夫妻一方認為該債務為一方的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時,則會產生老公借錢老婆不用還的結果,這取決于借債的目的以及債務的用處是否與家庭有關。夫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為目的依法結合的伴侶,男女因結婚而成為了夫妻,雙方具有特定的身份,在法律上互相享有權利也具備了義務。我國法律規定,為了滿足夫妻雙方共同生活需要所欠的債務就叫做夫妻共同債務。何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這就包括了夫妻之間在生活中的必需消費,如購買家電、日常生活開銷,另外,夫妻共同經營而產生的債務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項規定主要有兩個要素,一是夫妻共同債務悲必需產生于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的存續期間,就是說夫妻共同債務發生于雙方登記結婚具有法律效應當天一直到離婚之日中間的時段,這里要注意的是,雙方婚前為結婚后共同生活所購買的物品所負債務,也應當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二是夫妻夫妻共同債務的發生前提是必須用于雙方共同生活或者由于雙方共同經營而產生的。只要滿足以上兩 ·毒駕入刑標準為何難制定? 在違法駕車中,毒駕比酒駕更可怕,因為吸毒人精神上會產生錯覺,稍有閃失就會造成比較嚴重的交通事故。國家對毒駕的打擊和懲罰力度也越來越大,社會上對毒駕入刑也有很多呼聲,那么為何毒駕入刑標準難確定?下面我們通過對這一背景做一個簡單了解。毒駕入刑標準難制定面臨的問題:一、毒駕檢測技術復雜、程序繁多對醉駕的司機既可以由交警從司機的言行舉止目測判斷,也可以讓司機對著儀器呼氣,立即就能測出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的含量,還能在路邊設抽血專用車當場抽血或到醫院抽血精確地檢測血酒精濃度,而血液采集過程可以用交警的執法記錄儀全程拍攝記錄保存。而緝毒人員要想知道司機是否涉嫌毒駕,一般采取尿檢、血檢的方法,首先,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采集尿液需要在一定的隱蔽場所進行,這樣就致使尿檢不能在路邊完成。同時,不能對采集尿液的取樣過程進行全程拍攝記錄,在一系列的檢測過程中往往會出現監督失控的弊端,容易出現摻假、作假的現象,最終導致檢測結果的失真,不利于對吸毒行為的懲處。況且,尿檢不僅需要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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