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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特征是什么?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特征是什么?一、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特征是什么?1、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它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從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并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2、可以把債券換成股票,獲得股票上漲的收益。(故此在市場上如果相應股價上漲,則可轉債交易價格也會上揚)可轉換債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 ·不應負刑事責任的人有哪些 不應負刑事責任的人有哪些1、未滿14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除此之外的犯罪,不負刑事責任。與此同時,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
·工傷認定的實體條件都有哪些 工傷認定的實體條件都有哪些工傷認定有工作時間要素、工作場所要素、工作原因要素、主觀過錯要素等。(1)工作時間要素: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用人單位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是指單位確定的工作時間。1)構成工傷限于發生在工作時間內的事故傷害;2)在工作時間以外的事故傷害一般不構成工傷。(2)工作場所要素:工作場所是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領導臨時指派職工從事工作的場所。1)構成工傷限于發生在工作場所內的事故傷害;2)在工
·什么是破產撤銷權,破產撤銷權的限制的必要 什么是破產撤銷權,破產撤銷權的限制的必要性一、破產撤銷權概述破產撤銷權,是指在破產程序開始后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法定期間內進行的欺詐債權人行或損害全體債權人公平清償的行為,有申請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破產撤銷權的建立,其直接目的在于試圖使那些惡意逃避債務而非法轉讓的財產回復為破產財產,或者使非法設定的財產權利效力予以撤銷,從而得以實現全體一般債權人間的最大化公平分配。二、從企業破產法第31條提出限制破產撤銷的必要性第3
·什么行為不屬于肇事逃逸 (一)雖然駛離現場,但離開是為了設法報警的行為雖然駛離現場,但是在現場不遠處隨即設法報警的行為,如打電話、到附近的醫院求救等等、應當可以證明其本身沒有逃避處罰的主觀動機,對這一類行為并不符合逃逸的主客觀的要件,因此,不能認定為逃逸。(二)雖在離開現場途中,但主觀故意動機尚不明確的行為有時候行為人出于害怕被報復或其他合理原因離開現場一段距離,如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有逃逸的故意也應當出于無罪推定的原則不輕易認定其行為為逃逸。(三)雖然離開現場
·根據法律規定怎么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怎么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簽訂遺贈扶養協議需要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親自簽字蓋章確認。否則關于效力問題可能會發生一些爭議,具體的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下所述。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痹谪敭a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并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后才是法定繼承。2、遺贈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民事或者行政訴訟的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民事或者行政訴訟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支付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了向人民法院支付案件受理費外,行政案件的當事人應當支付下列費用:查詢、鑒定、公告、翻譯(當地通用國家語言除外、文字除外)費;見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的交通費用、住宿費、生活費和工作補貼費;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執行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的實際費用。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執行人民法院法律效力的申請、裁定調解書和支付令,或者申請執行仲裁機構
·買房的土地使用證地的費用都有哪些? 一、買房的土地使用證地的費用都有哪些?買房的土地使用證地的費用包括:假如所購買的房屋用地屬劃撥性質的,需繳納按評估價40%出讓金,評估費、測繪費、登記費按不同的用地面積收取。交易服務費600元、證書費20元,印花稅票5元;營業稅5.4%,契稅3%,增值稅1%屬財稅部門收取部分。二、如何辦理土地使用證(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一級市場);所需資料:a、企業工商執照(復印件);b、法人機構代碼證(復印件);c、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d、規劃許可證與規劃紅線圖;
·不予執行的仲裁裁決情形有幾種 不予執行的仲裁裁決情形有幾種一、不予執行的仲裁裁決情形有幾種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17條之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
·自動離職和辭職的區別有哪些辭職、自動離職 自動離職和辭職的區別有哪些辭職、自動離職(又稱擅自離職)是指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行為。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也就是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的行為。這就是解除勞動合同與辭職、自動離職的聯系。它們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兩點:區別點解除勞動合同的運用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而辭職、自動離職的運用主體只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原因是雙重性質的,既有懲罰性的,又有非懲罰性的。而辭職不具有懲罰性,自動離職往往是一種違法行為。包括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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