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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醉駕吊銷電動車醉酒駕駛證嗎? 一、醉駕吊銷電動車醉酒駕駛證嗎?具體要看電動車是否歸屬機動車類型,若未達到機動車標準,則只能以非機動車認定,醉酒駕駛非機動車目前暫無法規約束,不影響事故責任認定。而事故責任則需要根據導致事故的其他直接過錯作為依據。根據相關部門制定的標準,電動自行車應具備以下特征:一是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于每小時20公里;二是電動自行車的整車重量應不大于40公斤。符合以上標準的,交警部門認定是非機動車。如果醉酒駕駛該類電動車、電動自行車的整車重量應不大于40公斤。符合以上標準的,交警部門認定是非機動車。如果醉酒駕駛該類電動車上路行駛,不構成危險駕駛罪。實際上應該說,所有電動車出廠標準都是按照上述標準制定的,但是實際上路的電動車全部超標因此,如果交警以出廠標準判斷電動車,均是合格,如果交警實測,那肯定算是機動車了。二、醉酒駕車發生車禍怎么處罰根據新交通法規定,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犯罪既遂的種類都有哪些 犯罪既遂的種類都有哪些犯罪既遂的類型包括四種,即結果犯、行為犯、危險犯和舉動犯。1、結果犯,指由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結果犯的既遂,不僅要求有犯罪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缺少危害結果,犯罪的客觀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說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就不齊備。結果犯的結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計量的具體危害結果,是與犯罪的性質相一致的結果。這類常見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等。故意殺人罪的犯罪結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發生了死亡結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死亡結果,就是犯罪未遂。2、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志。但這些行為又不是一著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為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在著手 ·盜墓犯罪供詞的作用是什么 一、盜墓犯罪供詞的作用是什么認罪供詞的意思是:指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為以口頭或書面所作的陳述。書面的供詞一般也叫供狀。犯罪嫌疑人在認罪的過程中陳述了對偵破案件有關鍵性作用的陳詞的,或者以口述或者書面的形式做出的陳述,叫做供詞。犯罪嫌疑人的供詞是破獲案件最重要的因素。二、認罪的概念是什么認罪是罪犯承認犯罪事實,并對其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和應受懲罰性產生合乎行刑目的的認識。從認識的內容和程度來看,包括兩個層次、三個繼起遞進的環節。兩個層次是承認犯罪事實是認罪的低級層次,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和受懲罰的該當性是認罪的高級層次;三個環節即認罪、服判、守法。承認犯罪事實,指罪犯對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無保留地如實供述。一般來說,罪犯只要把主要犯罪事實和犯罪的主要情節交待清楚,即可認為系承認犯罪事實;認識到犯罪行為的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和受懲罰的該當性,是指罪犯對其犯罪行為產生與刑事判決基本一致從而合乎行刑目的要求的認識,即認識到并承識其行為的違 ·移送審查起訴由誰告知犯罪嫌疑人? 一、移送審查起訴由誰告知犯罪嫌疑人?移送審查起訴由檢察院告知犯罪嫌疑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里有明文的規定:凡是由公安機關偵查并且結案的每一案件,都應該是做到罪犯的犯罪事實清楚,為案件所提交的各項證據充分正確,并且寫出關于是否起訴的意見書,和所有的相關案卷材料以及證據一并移送同級的人民檢察院,由檢查員最終審查決定。這是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法律依據。二、審查起訴的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后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遺囑未經過公證是否有效嗎? 遺囑未經過公證是否有效嗎遺囑不需要公證也能發生法律效力,公證只是加強了遺囑的效力,只要遺囑是被繼承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是自書遺囑,符合了要式條件就發生效力。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二、多份遺囑遺產怎么繼承依據法律規定,在我國,遺囑有五種形式,其中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每類遺囑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遺囑人可根據自身的情況確定所立遺囑的形式,只要求所立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在現實生活中,有的遺囑人在生前就其遺產處理立下了多份遺囑,且相互間的內容相抵觸,在其死后 ·殘疾賠償金單獨起訴可以嗎? 一、殘疾賠償金單獨起訴可以嗎?殘疾賠償金能單獨起訴的,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可以主張殘疾賠償金。如果是通過法院來判決的,則法院對殘疾賠償金的訴訟請求將不予支持;但是,如果雙方能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也可以賠償殘疾賠償金。《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 ·盜墓怎么處罰會不會判刑? 一、盜墓怎么處罰會不會判刑?個別情節比較嚴重的盜掘行為,所對應的刑罰也不一樣:確定為盜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或者古墓葬的,視情節嚴重程度,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且處相關罰金,嚴重的沒收財產。盜墓是一些不法分子為了個人非法的私人利益,個人或者組成團體以非法的方式進入不屬于自己財產的陵墓盜掘具有商業價值的古文化遺物,占為已有或者販賣給他人從中牟取利益,或者在盜掘的過程中對古文物和古文化遺址造成了極大的破壞。刑罰輕則三年,沒有上限,重至死刑。盜取那些有歷史意義,有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的文化遺址或者較古老墓葬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處相關罰金。如果情節比較輕,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較低,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相關罰金。二、個別情節比較嚴重的盜掘行為,所對應的刑罰也不一樣:若是為盜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或者古墓葬的,視情節嚴重程度,處十年 ·未經公證的遺囑有效嗎? 未經公證的遺囑有效嗎遺囑不需要公證也能發生法律效力,公證只是加強了遺囑的效力,只要遺囑是被繼承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是自書遺囑,符合了要式條件就發生效力。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二、多份遺囑遺產怎么繼承依據法律規定,在我國,遺囑有五種形式,其中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每類遺囑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遺囑人可根據自身的情況確定所立遺囑的形式,只要求所立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在現實生活中,有的遺囑人在生前就其遺產處理立下了多份遺囑,且相互間的內容相抵觸,在其死后,繼 ·刑法對預備犯罪的解釋是什么? 一、刑法對預備犯罪的解釋是什么?犯罪預備亦稱預備犯。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決意與著手實行犯罪之間的一個階段。行為人在此階段上,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預備行為是為侵害某種客體制造條件,并希望以此保證犯罪的既遂;客觀方面表現為為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既可以是作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形式。二、成立條件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實現犯罪意圖,體現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2.行為人已經為實施犯罪進行了準備活動。這種準備活動在法律上主要規定為兩種情況:一是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和物品的行為。準備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殺傷、威脅被害人的各類兇器物品;用以偽造貨幣、票證、文印的各類器具材料;用以掩護犯罪活動、排除障礙物、銷毀罪證的各類工具物品等。準備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裝、購買、借用、騙取、竊取 ·強迫勞動罪共同犯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一、強迫勞動罪共同犯罪的處罰是怎樣的(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勞動者的人身自由權和休息休假權利。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基于勞動合同所確立的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一種社會關系,其雙方地位平等。強迫職工勞動的行為,侵犯了職工的人身自由權利和休息休假權利。侵犯的對象,包括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這里的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是指違反我國《勞動法》及其相應的法律法規。認定客觀方面要注意三點:1、是必須表現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2、是強迫勞動,其表現形式有:以毆打、沒收押金和集資款強迫勞動,強迫超體力勞動,強迫長時間勞動,強迫勞動不給報酬或少給報酬等;3、是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之一。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用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這里的“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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