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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商品房的流程是什么 預售商品房的流程是什么一、預售商品房的流程是什么商品房預售的流程如下:(一)開發商申領預售許可證。準備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應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法律規定的材料申請辦理預售許可證。房地產管理部門在接到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申請后,應當在10天之內核發預售許可證或者作出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二)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在取得預售許可證以后,開發商即可以推出預售廣告并與買受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實踐中,在簽訂預售合同之前,開發商通常會要求購房人與其簽訂商品房認購書。(三)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和預告登記。預售合同簽訂后,預售人應當將預售合同交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按照《民法典》和《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當事人還可以約定辦理預告登記。按照《房屋登記辦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依據《房屋登記 ·借款合同的履行地要怎么確定 借款合同的履行地要怎么確定一、借款合同的履行地要怎么確定(一)借、貸雙方的履行地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自然存在兩個履行地。首先,按照履行的先后順序,先由貸方履行支付借款的義務。在雙方未明確約定履行地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合同履行地應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即借方所在地。其次,是借款方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按照前面的規定,履行地應該在接受款項的一方所在地——即貸款方所在地。?(二)應以貸款方履約地作為合同履行地所有雙務合同都存在一個“以哪一方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問題。按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有關合同案件管轄的規定,一般應以“非金錢給付義務一方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如買賣合同以交貨地、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之所以這樣理解,因為很多合同里面都有“支付價款”的義務,“支付價款”不是不同合同之間的區別點;而“非金錢給付義務”往往能反映不同合同之區別。就借款合同而言,表面上看借貸雙方都在履行給付貨幣義務,其實,能反映合同 ·借條撕破了是否還有法律效力 借條撕破了是否還有法律效力一、借條撕破了是否還有法律效力被撕破重新粘貼的借條,應該由出借人,也就是債權人對此作出合理的解釋,提供證據證明債務人未清償債務卻將借條撕破,否則會視為債務人在還清借款的情況下將借條撕破,也就是說,“借條”的效力關鍵在于債權人的舉證。因為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中,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條,證明借款事實,借條由出借人保管,若日后借款人還清了借款,則會從出借人處將借條取回或是直接撕毀,已證明雙方之間款項已結清。二、主張債權有哪些證據?1、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無論是借條、欠條還是借款協議,都要明確寫明以下內容:(1)借貸雙方的信息;(2)約定的利息,但應當符合法律規定;(3)還款日期,若無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償還債務,但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2、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1)電話錄音以視聽資料的形式存在,可作為證據,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第一,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 ·出車禍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出車禍可以要求哪些賠償一、出車禍可以要求哪些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指交通事故責任者,由于自己違法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合法財產或者人身權利損失,依法用一定數額的財物賠償受害人所受的損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賠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一)人身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范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死亡補償費+喪葬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 ·按揭人是什么意思,按揭買的二手房能不能賣 提到按揭,相信您都不會感到陌生,很多時候在購買房產或車輛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則就可以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進行按揭貸款,然后用來購買房產或車輛。但您知道什么是按揭人嗎?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解答。一、按揭人是什么意思?按揭是這樣一種放款方式,物業的所有者或業主在借款時,轉讓物業所有權作為還款保證。借款人履行債務,還清本息后,再重新收回物業所有權。一般稱物業所有權轉讓方為按揭人,受讓方為按揭受益人。在按揭放款過程中,按揭受益人經轉讓成為物業所有者。按揭的基本特征是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二、按揭買的二手房能不能賣按揭房能不能賣取決于按揭買房的人是否已經取得了產權,目前我國法律政策明確規定房屋必須在取得產權證后能才進行交易。如果購房者的按揭房還沒有取得房產證,是不能正常上市交易的。按揭房買賣涉及轉按揭的問題,所謂“轉按揭”就是個人住房轉按貸款,個人住房轉按貸款是指已在銀行辦理個人住房貸款的借款人,向原貸款銀行要求延長貸款期限或將抵押給銀行的個人住 ·被追尾事故責任該怎么劃分 被追尾事故責任該怎么劃分一、被追尾事故責任該怎么劃分1、后車撞行駛中的前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車承擔全部責任;2、夜間前車沒有尾燈,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3、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后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設置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4、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后按規定開啟了危險報警閃光燈并設置了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5、前車超長且未按規定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6、前車倒車或溜車撞后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二、被追尾能向肇事司機索賠嗎1、被追尾能向肇事司機索賠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追尾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 ·償還借款利息的方式有哪些 償還借款利息的方式有哪些一、償還借款利息的方式有哪些實踐中,一些民間借貸糾紛對欠款償還時并未約定是先償還本金,還是先償還利息。對此,在有息民間借款合同中,按期支付利息是債務人的主要義務,是債權人的主要權利。支付利息的期限一般由雙方的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當事人協議補充。如果當事人沒有達成補充協議的,利息是在到期本息一同支付,還是應先按期支付利息呢?對此問題應當區分具體情況。如是分期償還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5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之規定,應先支付利息,而不是先支付本金。當然,依據地區特殊的交易習慣確定能夠確定的,盡量服從交易習慣。二、民間借款利息的法律問題1、立法原則和精神。根據合同法 ·車輛停運損失費該怎么賠償 車輛停運損失費該怎么賠償一、車輛停運損失費該怎么賠償車輛停運損失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發生車輛的損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損車輛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則在被損車輛修復期間,受害人因無法進行正常的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而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或日停運損失,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該損失進行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根據上述規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間接損失,即車輛停運損失,也有權利要求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根據直接財產損失賠償的規定,這一賠償也應當以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其計算方法與直接財產損失的計算方法相同。二、交通事故住宿費如何計算賠償?住宿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人以及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在去往醫院進行診療、 ·單位可以在試用期辭退勞動者的情形有哪些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那么單位可以在試用期辭退勞動者的情形有哪些呢?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單位可以在試用期辭退勞動者的情形有哪些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否隨時解雇員工?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 ·法院判決離婚理由是什么 法院判決離婚理由是什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以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將夫妻感情確以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基本原則。何謂“感情確已破裂”呢?夫妻感情確以破裂,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已達到了真實的、完全的、長久的無可挽回的程度。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以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同時在三十二條第三款中列舉了幾種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其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四款中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也應當準予離婚。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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