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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重婚夫妻有共同財產嗎 婚姻期間重婚夫妻有共同財產嗎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從領取結婚證起,到一方死亡或離婚時止。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 ·一、起訴重婚罪多長時間判決? 一、起訴重婚罪多長時間判決?一般在三個月左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1)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2)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3)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4)第一百八十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二、審判階段的時間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 ·2023被拐賣兒童罪怎么判罰? 拐賣兒童罪怎么判罰?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該司法解釋規定,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此外,以介紹婚姻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證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婦女人地生疏、語言不通、孤立無援等境況,違背婦女意志,將其出賣給他人的,應當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刑事責任。二、司法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拐騙兒童罪是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拐騙”,主要是指使用欺騙、利誘或者其他手段,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指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離開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致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不能繼續對該未成年人行使監護權。依據中國《民法通則》的 ·行賄人員的處罰是怎樣規定的 一、行賄人員的處罰是怎樣規定的1、個人對個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立案標準為:(1)1萬元以上;(2)雖不滿1萬但有下列情形的(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2、對單位行賄:立案標準為:(1)個人行賄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20萬以下;(2)個人行賄不滿10萬,單位行賄10萬以上不滿20萬,但有下列情形的(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3、單位行賄處罰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個人 ·企業破產訴訟時效中斷的條件有哪些? 企業破產訴訟時效中斷的條件有哪些??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于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系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并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2.請求。這里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3.承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于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 ·公司非法辭退的員工如何補償金 公司非法辭退的員工如何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二、公司可以辭退職工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三、公司不能辭退職工的情形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的延長由誰決定?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的延長由誰決定?由法院決定,訴訟時效延長是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確有正當理由而未行使請求權的,適當延長已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延長是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而不是在訴訟時效過程中。同時能夠引起訴訟時效延長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認定的。延長的期間,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觀情況予以掌握。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權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二、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根據法律規定中耳炎算不算工傷? 根據法律規定中耳炎算不算工傷?根據法律規定中耳炎算工傷,主要是因為工作性所導致的傷害都是屬于工傷范圍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工傷保險的認定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工傷不管什么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二、什么情形會停止受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40條的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傷保險待遇: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工傷保險制度保護的對象是特定人群—工傷職工,旨在保障工傷職工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時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如果工傷職工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期間情況發生了變化,不再具備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如勞動能力得以完全恢復而無須工傷保險再提供保障時,就應停發工傷保險待遇。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勞動 ·男女同居幾年屬事實婚姻? 男女同居幾年屬事實婚姻?法律上并未規定同居幾年屬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自1994年2月1日以后,盡管我國《民法典》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并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二、事實婚姻的成因事實婚姻在我國長期大量存在,在廣大農村特別是邊遠地區,事實婚甚至占當地婚姻總數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這一狀況的原因主要有:(1)傳統習俗的影響。我國民間流行儀式婚,許多人認為,只要舉行了婚禮,親朋好友認可,就是夫妻了,沒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續。(2)婚姻登記不方便。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 ·辭退員工交接不配合怎么辦? 辭退員工交接不配合怎么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所以,為了確保勞動者能夠按時交接工作,可以與其約定相關的經濟補償金等都于交接完畢時支付。在此要注意:如果雙方約定了辦理工作交接的時間,勞動者沒有按照約定辦理,此時,用人單位自然可以對抗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辭退的原因一般有兩種:一是公司原因,如大范圍裁員、組織機構調整等;二是個人原因,工作不稱職、危害公司利益等。對于公司方面的原因應當向員工做好解釋工作,并表示日后重新歡迎員工回公司。對于個人原因的辭退應當做好全面考核工作,不可偏聽偏信,更不能公報私仇。對于曾經為公司做出貢獻的員工,應當盡量在本公司內為其尋找其他合適的崗位,或者推薦到其他公司工作。辭退的公正與否,會影響到在職員工的積極性。把工作能力強、人品好的人開除,會讓員工的士氣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走不出低谷。二、辭退不當造成的后果1、員工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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