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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駁回情形有哪些 發明創造申請后除了形式上的缺陷和程序上的失誤被駁回外,還存在如下十一種駁回理由:(1)發明專利申請的主題不是專利法所稱的發明。(2)發明專利申請的主題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3)發明專利申請的主題屬于不授予專利權的范圍,例如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和植物品種或是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等。(4)發明專利申請的主題缺乏新穎性、創造性或者實用性。(5)發明專利申請的主題不符合單一性的規定。(6)同一發明主題有兩個以上提出專利申請時,申請人不是最先申請的人。(7)說明書沒有對發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實現該發明。(8)權利要求書等不到說明書支持。(9)權利要求的內容不清楚、不簡明。(10)獨立權利要求沒有記載解決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11)對發明專利申請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請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一條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 ·哪些情形應停止死刑的執行? 停止執行死刑的情形有:被執行人并非應當執行死刑的罪犯的。罪犯犯罪時不滿18歲的。判決可能有錯誤的。在執行前罪犯檢舉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正在懷孕的。執行死刑應當公布,禁止游街示眾或有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第二百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第二百五十一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 ·北京寫字樓租賃合同范文是什么? 北京寫字樓租賃合同范文是什么?一、北京寫字樓租賃合同范文是什么?北京寫字樓租賃合同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和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租用其房屋事項達成如下協議:1、房屋的座落、面積及裝修、設施1—1、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座落在鄭州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給乙方使用。1—2、甲方出租給乙方使用的該房屋建筑面積共____________平方米。2、租賃用途2—1、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辦公使用。2—2、在租賃期限內,未事前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變該房屋使用用途。3、租賃期限3—1、該房屋租賃期共_____ ·停止執行死刑情形包含哪些 停止執行死刑的情形有:被執行人并非應當執行死刑的罪犯的。罪犯犯罪時不滿18歲的。判決可能有錯誤的。在執行前罪犯檢舉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正在懷孕的。執行死刑應當公布,禁止游街示眾或有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第二百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第二百五十一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 ·停止工傷保險待遇享受的情形有哪些? 《失業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1、重新就業的。2、應征服兵役的。3、移屆境外的。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相關依據:(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1)終止勞動合同的。(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 ·失業人員在哪些情形下需要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下列幾種情形會導致失業保險待遇終止:1、重新就業。失業人員就業是其獲得生活來源的根本出路,失業人員轉為從業人員,不屬于失業保險的保障范圍。2、應征服兵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18周歲以上并符合其他條件的我國公民,可以參加人民解放軍或武裝警察部隊。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符合條件的,可以應征服兵役。服役后,不再具有失業人員身份,不能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3、移居境外。根據國際通行慣例,移居國土以外(境外)的人員,不屬于本國失業保險的范圍。我國公民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移居境外的,已經超出失業保險的地域管轄的范圍,應該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屬于失業保險保障范圍。根據失業保險的有關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繳費的,在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養老保險關系暫時中斷,其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可以存續,待重新就業后,應當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失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可以從享受失業保險過渡到享受養老保險,按其繳費年限享 ·反補貼措施的程序包括哪些 反補貼是指一國政府或國際社會為了保護本國經濟健康發展,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或者為了國際貿易的自由發展,針對補貼行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臨時措施、承諾征收反補貼稅。反補貼調查是采取貿易制裁的主要手段,反補貼調查的主體是政府。我國制定了專門的反補貼產業損害調查規定。反補貼協議規定對于禁止性補貼和可訴補貼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兩種,一種是向世貿組織申訴,通過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經授權采取反補貼措施。另一種是進口成員根據國內反傾銷、反補貼法令,通過調查征收反補貼稅。 ·女職工生育期保護的規定有哪些 女職工生育期保護的規定具體如下:1、產假時間的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女職工產假區分為單胎順產、多胎順產、難產、流產等情況,執行不同的規定。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90天。產假可分為產前假和產后假兩部分。產前假15天,系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產后假75天,系指生育后的75天休假。國家規定產假90天,是為了能保證婦女恢復身體健康。因此,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后。產前假一般也不得放到產后使用。若孕婦提前生產,才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名嬰兒,增加產假15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對流產者,勞動部和上海市政府分別作了規定,《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根據勞動部的《通知》作了從寬規定: ·獨立董事的權利有哪些 獨立于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是獨立董事,我國公司法規定獨立董事的權利有:1、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邇來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4、提議召開董事會。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 ·獨立董事的權利包含哪些 獨立于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是獨立董事,我國公司法規定獨立董事的權利有:1、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邇來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4、提議召開董事會。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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