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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成屬不屬于工資的范疇 很多用人單位對銷售崗位都有提成制度,提成制是用人單位對其業務員的一種管理辦法,其目的在于占有市場和擴大銷路,鼓勵業務員推銷更多產品。那么,提成屬不屬于工資的范疇?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提成屬不屬于工資的范疇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規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工資的確定方式,工資可分為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勵工資、津貼工資等。《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了工資總額的6個組成部分。第6條規定了計件工資,其中包括了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由此可以看出,提成款是計件工資制的主要方式之一。在實踐中,很多銷售企業對企業的業務員采取基本工資加提成的工資分配方式。提成款是企業鼓勵業務員付出更多勞動的獎勵辦法,是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基本工資的重要補充。基本工資是固定的,而獎勵工資則因人而異。提成款是業務員在完成一定的推銷業務的基礎上對其超額部分的獎勵,屬業務員所有基本工資以外所應得的勞動 ·期間費用包括哪些? 期間費用包括哪些?一、期間費用期間費用是指不能直接歸屬于某個特定產品成本的費用。它是隨著時間推移而發生的與當期產品的管理和產品銷售直接相關,而與產品的產量、產品的制造過程無直接關系,即容易確定其發生的期間,而難以判別其所應歸屬的產品,因而是不能列入產品制造成本,而在發生的當期從損益中扣除。期間費用包括直接從企業的當期產品銷售收入中扣除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二、期間費用的分類期間費用一般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三類。(一)銷售費用企業在銷售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對工業企業而言,銷售費用是指企業在銷售產品、自制半成品和工業性勞務等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以及銷售本企業產品而專設銷售機構的各項費用。具體包括應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展覽費、銷售傭金、委托代銷手續費、廣告費、租賃費和銷售服務費用,專設銷售機構人員工資、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材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及其他費用。但企業內部銷售部門屬于行政管理部 ·索要分手費行為合法嗎 您在現實中都看到過,情侶之間分手的一方會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費的情況。那么,從我國法律角度來分析,情侶分手之后,一方索要分手費行為是否合法呢?要是合法的話,自然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下面就讓我們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一、索要分手費行為合法嗎“分手費”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經常提到的一個詞匯,但它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我國法律條文中沒有關于分手費的規定,國外的法律也沒有類似的概念。我國民法典中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因此,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以自己的真實意思來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根據自己的意愿來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這是“意思自治原則”。同時法律還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判斷法律行為的內容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時,首先,確認現實生活中存在著相應的公序良俗。其次,在確定公序良俗的內容之后,再認定有爭議的法律行為是否違反公序良俗,進而決 ·新刑法死緩兩年執行是什么意思? 我國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已經在2015年1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新刑法修正案中對死緩的內容做了一些修改。那么修改后的新刑法死緩兩年執行的規定是什么意思呢?判了死緩兩年,兩年后就一定會被處決嘛?為您解讀。新刑法死緩兩年執行是什么意思死緩的全稱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換句話說,法院的判詞包含了兩個部分:判處死刑;決定在什么時候執行。并沒有一種獨立的刑罰叫做“死緩”。判斷被判死緩的罪犯兩年后是否執行死刑,從四個要點把握:1、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可限制減刑。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對死刑緩期執行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所以,死緩的罪犯再怎么立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實施細則我國目前沒有關于《刑法實施細則》的法條,只有發布過《刑法修正案(十一)》,下面是具體內容:《刑法修正案(十一)》一、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 ·公司什么時候可解散清算 公司什么時候可解散清算一、公司什么時候可解散清算公司解散,是指業已成立的公司,因發生法律或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其積極的業務,并開始處理未了結事務的法律行為,公司宣布解散后,為保護債權人利益,必須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那么公司何時可解散清算?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公司未形成延長營業期限的決議。我國公司法既未規定公司的最高營業期限,又未強制要求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因此,營業期限是我國公司章程任意規定的事項。如果公司章程中規定了營業期限,在此期限屆滿前,股東會可以形成延長營業期限的決議,如果沒有形成此決議,公司即進入解散程序。(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可以預先約定公司的各種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經營中,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可以決議公司解散。(三)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 ·股份公司設立方式有哪些 股份公司設立方式有哪些一、股份公司設立方式有哪些1、發起設立即所有股份均由發起人認購,不得向社會公開招募。2、招募設立即發起人只認購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招募。在不同的國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規定有所不同。有的國家規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認足時,公司才得以成立。有的國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實行法定資本制的,以認足全部股份為成立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實行授權資本制的,可以不認足全部股份。二、股份公司上市的條件是什么股份公司采取發起方式設立,無法直接申請上市,通過發行股票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則均為上市公司。根據我國股份制改造實踐,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公司不僅要符合公司設立的一般條件,還應符合《公司法》關于上市公司的條件。《公司法》第152條規定,股份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根據《證券法》第11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2、公司 ·交通事故該怎樣調解 調解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在有關組織主持下,自愿進行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交通事故可以通過調解解決,那交通事故該怎樣調解?本文馬上為您解答這個問題,希望能為你提供一些幫助。一、交通事故該怎樣調解1、我們在調解一些重大事故時,死者方家屬一般都會對其損害賠償提出這樣或那樣的要求,要馬上解絕這些要求是不可能的,我們的調解室中,均貼有《湖北省交通事故賠償項目計算標準》及《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相關交通事故處理的法律、法規,那么,我們可以叫他們看一下這些法律、法規,說明我們作為國家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是遵循公開、公正原則的,讓其細看法律、法規,在作適當說明,轉移其注意力,等他看完后,我想,他們隨著注意力的轉移,脾氣也就小了許多,這時候,我們再重新回到事故調解上,有時候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2、在處理重大交通事故調解時,一般死者的直系親屬到場不多,來的多是一些旁系親屬,或者是一些當地有聲望的人,而且一般來的都不只是三個人,而在調解初期,直 ·交通事故財產保全要哪些材料 發生交通事故的,有不少需要提請法院處理。在發生事故與提請法院處理之間存在一段時間的空白,其間常有肇事人轉移財產,致使最終無法執行的情形,此時需要申請財產保全。申請交通事故財產保全要哪些材料呢?我們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一、交通事故財產保全要哪些材料訴前財產保全要向事故車輛扣留地的法院提出: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2、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請人與受害人的關系證明;3、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4、事故車輛的權屬證明;5、《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6、等值的擔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財產作為擔保要求他人寫的擔保書。申請訴前保全要防止保全錯誤,因為如果保全錯誤的話,申請人要賠償被申請人因為財產保全所受到的損失。在肇事司機是車主、或者肇事司機屬于職務行為或者有雇傭關系的情況下,一般車主也有賠償受害人損失的義務。但是,如果肇事司機不是車主、司機的行為不屬于職務行為也不存在雇傭關系的情況下,車主一般是不負民事賠償責任的。而事故車輛屬于車主所有,如果 ·締約過失責任有什么類型 締約過失責任有什么類型一、締約過失責任有什么類型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只能產生于締約過程之中;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一)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原因締約過失責任的產生,前提是企業在簽約過程中有不規范的行為。主要包括:1、惡意磋商行為。很多經營者認為,合同沒有成立之前的行為就不受約束,甚至將利用惡意磋商貽誤對方的商業競爭時機視為很好的競爭手段。企業經營者通過與競爭對手進行磋商,貽誤對方與他人合作的機會,這種方式的惡意磋商活動將使企業面臨被追究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風險。2、應當披露的的信息未披露。這種情況是較為常見的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原因,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時,經營者認為對方沒有詢問就不必向對方說明物品瑕疵或權利瑕疵,或者經營者為了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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