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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勞動者有辭職的權利,但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辭職。實踐中,有的勞動者在向單位辭職時不被批準。那如果勞動者在辭職時單位不批怎么辦呢?本文將針對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幫助你進行了解。一、辭職時單位不批怎么辦勞動者辭職不需要單位批準,但須程序合法?,F實中,勞動者辭職單位以各種借口不受理、不批準,勞動者憤而離職,最后單位卻以勞動者未依法離職造成單位損失為由不支付最后的工資等,導致勞動者有苦難言。首先明確一點,勞動者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也就是說我國法律賦予了勞動者無限辭職權。無論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主動辭職還是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過錯而辭職,勞動者辭職都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其次,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不等于說辭職沒有任何限制,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提前30天主動辭職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不用書面形式。二、辭職時單位不辦離職手續怎么辦由于法律的強性規定,勞動者 ·撤訴后能否再申請勞動仲裁,有哪些 撤訴后能否再申請勞動仲裁,有哪些規定有的勞動者在申請了勞動仲裁之后,又想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這個時候就會進行撤訴。那么,在實踐中,勞動者撤訴后能否再申請勞動仲裁呢?關于這個問題,我們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一、撤訴后能否再申請勞動仲裁申訴人在撤訴以后,能否再次申請仲裁的問題,未作明確規定。但在仲裁實踐中,很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當事人在撤訴以后,在法定的申請仲裁期限屆滿之前,再次提起申訴的,仍可受理。所以,若想重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仲裁委員會仍然能受理。不過,您不要認為:既然撤訴后,還能再訴,就可以在勞動仲裁期間隨意撤訴。因為盡管申訴人撤訴時,可能還享有再訴的權利,但撤訴時的仲裁費是由申訴人承擔的,申訴人撤訴的次數越多,負擔的仲裁費也越多。所以,申訴人不要輕易撤訴,最好是在自己的權利實現以后,再決定撤訴,只有這樣,才能既能免打官司耗資費力,又能順利地、經濟地實現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目的。并不是所有的請求勞動仲裁都是受理的。比如住房 ·在實踐中,勞動者的流動性是不可避免的。人人都想去高工資、有發 在實踐中,勞動者的流動性是不可避免的。人人都想去高工資、有發展前途的地方上班,因此就會有較多的人辭職去另一家公司。那么,在我們的生活中,勞動者辭職有哪幾種類型呢?具體內容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了解。一、辭職有哪幾種類型辭職的形式包括三種:1、勞動合同期滿,員工主動提出不再續簽,雙方互相不必做任何補償。一般公司會提前30天征詢你本人是否續簽的意見,員工應當照實答復是否續簽。2、員工主動辭職,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雙方協商補償方案,實現離職。勞動部《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及上海市、寧波市等部分城市規定,只要員工按法定程序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沒有任何理由滯留員工,除非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才可以拒絕辦理離職手續。有的崗位因涉及機密等,需要提前通知,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時間。但是員工必須履行提前30天書面辭職及交接工作等法定程序,否則要賠償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單位除了要遵守國家法律的規定 單位除了要遵守國家法律的規定外,對于單位內部制定的規章內容也是要遵守的。那對于單位的勞動者來講,單位規章對勞動者有約束力嗎?而要是單位非法辭退員工的話,此時又該如何補償呢?詳細內容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單位規章對勞動者有約束力嗎用人單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并向本單位職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規章制度,對本單位以及本單位的勞動者具有約束力,本單位以及本單位勞動者應當遵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是指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事項。二、單位非法辭退該如何補償1、經濟補償金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我們知道:“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 ·辭職和辭退是勞動者經常提到的,但是有的情況下說的是辭職,而有 辭職和辭退是勞動者經常提到的,但是有的情況下說的是辭職,而有的情況下又說辭職,可見這兩個是不同的概念。而實踐中,認識并正確理解辭職和辭退的差異,是有必要的。那么,從法律的角度看,辭職和辭退有什么區別?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辭職和辭退的區別如下:1、辭職和辭退行為主體不同。辭職的行為主體只能是職工個人,辭退的行為主體只能是單位。因此,不管是什么原因導致職工與單位之間行政隸屬關系的解除,只要不是職工主動,就不能構成辭職;不是單位主動,就不能構成辭退。在通過法定程序來解除職工與單位之間的行政隸屬關系時考慮到實際事由是必要的。然而,通過哪一種解除職工和單位之間的行政隸屬關系,第一前提條件就是職工和單位誰是行為主體。2、辭職和辭退和政策支持和政策約束不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在賦于(或承認)職工和單位以辭職和辭退的權力這些規定對辭職辭退的作用概括為政策支持和政策約束兩類。所謂政策支持,指的是有關的政策法規對辭職辭退行為的成立給以支持;政策約束指的是有關的政策法規使辭職辭退行為 ·第二次起訴判離的情形是什么 很多人在第一次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或判決不準離之后,就會寄希望于第二次離婚。那么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第二次起訴判離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我們就整理相關資料,馬上來為您進行相關解答。一、第二次起訴判離的情形是什么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騙取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 ·對于單位來講,雖然法律允許單位辭退員工,不過為了保障廣大勞動 對于單位來講,雖然法律允許單位辭退員工,不過為了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此時要求必須在滿足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辭退。那么您知道我國法律中規定的單位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辭退員工嗎?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一、用人單位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辭退員工用人單位提出,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 ·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有什么區別 一、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有什么區別電子證據是指以電子形式表現出來的、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材料。目前司法實踐中,經常碰到的電子證據主要有手機短信、電子郵件E-mail、網上聊天等形式。相對于其他證據,電子證據具有高科技性和無形性、內容的易破壞性和不安全性、多媒體性和復合性、易保存性和傳輸快捷性以及反復重現性。對電子證據法律屬性的正確認識直接關系到對電子證據的收集和認證。我們認為,證據種類是立法者依據各證據材料的特點,分析各證據材料對待證事實的證明作用,結合證據材料的表現形式,而在立法上對各種證據材料所確定的類別。從形式上講是根據各證據材料外在的表現形式,而實質上,則是依據各證據材料所表現出來的對待證事實起證明作用的內在特征。因此,單純地將電子證據劃歸為物證、書證或者視聽資料,只不過是認識到電子證據在某一場合下所體現出來的某些特征,并不能反映電子證據的全部,因此是不妥的。我們認為,從接繩記事到紙張記錄再到電子儲存,起變化的是記錄載體由繩索到紙張再到電磁物質的變化。而從證據 ·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一、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尋釁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二、最新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標準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如果購房者買二手房是通過房產中介進行的話,在涉及到賣方不按照 如果購房者買二手房是通過房產中介進行的話,在涉及到賣方不按照約定交房的時候,房產中介是否有責任的問題。在購買二手房的時候,賣方是負有交房義務的,但如果二手房不交房的話中介有責任嗎?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了解。一、二手房不交房中介有責任嗎?1、首先,購房者應該看看中介合同中是否有約定中介有義務配合對方完全履行完畢合同。如果有,則可以要求中介承擔相應責任、履行義務。如果中介拒不履行,可能涉及要求中介退費的問題。2、但是,一般而言,中介只是促成雙方簽訂合同,最多也不過配合雙方辦理過戶手續等,并沒有保證一方完全履行交房或交款的義務,除非有特別約定。3、如果中介沒有特別約定,出現此種狀況,中介也無過錯,則中介不承擔責任了。賣方不搬走,買方應該依據買賣合同,起訴要求交房并要求買方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如果買方因此解除合同,一般也無權要求中介退還中介費,因為中介已完成促成合同的義務,但如果中介已收取代辦過戶等費用,但又未辦理上述業務,這些可能涉及退還問題。二、二手房中介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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