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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的影響都有哪些是不好的? 重婚的影響都有哪些是不好的?重婚行為,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重婚行為有以下的危害:(一)對家庭的危害。重婚,不說多的,至少破壞了兩個家庭,在重婚中,受傷最重的是雙方的另一半,誰都不愿意自己要依靠一輩子的人,在外面還有人。把對自己的愛分成兩份。其次如果有子女的話,是對子女的傷害。可能對子女以后的成長留下陰影。(二)對社會的危害。重婚對社會的危害是非常大的。重婚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侵害了我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在我國,有關司法解釋和法規對事實婚姻在法律上的意義和效果已作了明確規定,即不承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如果國家不用法律來約束,重婚的人很多,就會危害社會的安定。(三)從道德上講。重婚罪是一種極不道德的行為。不僅是對自己和家人不負責任的表現,也是對別人和 ·行政行為中的行政強制執行包括哪些? 行政行為中的行政強制執行包括哪些?一、行政行為中的行政強制執行包括哪些?1、強制傳喚。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的規定。2、強制拘留。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的規定。財稅。3、強制履行。如《兵役法》第61條的規定。4、遣送出境。如《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7條的規定。5、強制遣回原地。6、強制隔離治療。《傳染病防治法》第24條規定。7、強制許可。《專利法》第52條規定。8、強制扣繳。《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9、強制退還。《土地管理法》第43條、第52條規定。10、強制拆除。《城市規劃法》第40條、第42條規定。11、變價抵繳。《海關法》第37條規定。12、強制拍賣。《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6條規定。二、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1、性質不同。行政處罰是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行為的一種制裁,而行政強制執行不是制裁,不以設定某種新的義務為宗旨,本質上屬于執行行為,在相對方開始履行或應允履行 ·一、領完結婚證彩禮可以退不? 一、領完結婚證彩禮可以退不?領完結婚證就形成了合法的婚姻關系,但如果沒有共同生活的是可以退還彩禮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二、涉及彩禮糾紛應當注意下列問題: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 ·辭退員工年假賠償怎么處理? 辭退員工年假賠償怎么處理?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休年假工齡如何計算證明材料所謂累計工作年限即社會工齡,指員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累計工作時間,不單指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還包括員工之前在其他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而且中間允許有間斷,現在通常的認定標準的證明材料是社保繳費記錄。二、公司裁員賠償標準1、公司有裁員的權利,及支付給員工補償金的義務。具體補償金額為每 ·與隱名股東合伙的規定是什么? 與隱名股東合伙的規定是什么?與隱名股東合伙的規定是必須要通過書面或者是口頭的方式來對于投資方面的事項做出一定的約定,《公司法》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隱名股東1、隱名股東依合法行為而產生。隱名股東的產生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在遵守現行法律的前提下依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產生,不包含為規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義出資的情形。如隱名股東并不包含利用國家對下崗職工投資經營的優惠政策,約定用下崗職工的名義對公司出資的人。2、隱名股東依隱名出資人與顯名人之間的合同關系而產生 ·部門解散辭退員工有賠償嗎 部門解散辭退員工有賠償嗎?部門解散辭退員工也有賠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二、公司裁員的流程是什么?用人單位確需裁減人員,應按下列程序進行:(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二)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三)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四)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 ·訴前財產保全案件起訴時間有限制性嗎? 訴前財產保全案件起訴時間有限制性嗎?此案件的起訴時間是有限制性的;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系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提起訴訟,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果利害關系人未在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有管轄權的法院與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法院可能是同一法院,也可能不是同一法院。申請人向訴前財產保全的法院起訴的,財產保全的法院沒有管轄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財產保全幾個問題的批復》(1998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30次會議通過法釋[1998]29號)的規定應當將案件和財產保全費一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二、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1.需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 ·離婚了兒子的撫養權如何確定歸屬? 離婚了兒子的撫養權如何確定歸屬?離婚了兒子的撫養權應當按照我們國家婚姻法當中有利于孩子的最基本的原則來進行確定:1、子女不足2周歲;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2、孩子已滿8周歲;如果子女是已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3、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時,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意愿。但是這并不是說8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二、女方爭取到撫養權的情形1、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 ·不屬于工傷公司用承擔責任嗎? 不屬于工傷公司用承擔責任嗎?不屬于工傷公司不用承擔責任,不屬于工傷的賠償金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的,單位只對工傷承擔責任,如果不是工傷就沒責任了。不過要給于一定的養傷期限,正常發放工資。職工不是工傷的,在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可以享受病假工資,病假工資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另外,如果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二、哪些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工傷(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 ·一、事實婚姻期間購買房產怎么分割? 一、事實婚姻期間購買房產怎么分割?存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所得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公平平等分割處理,自1994年2月1日以后,盡管我國《民法典》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二、事實婚姻的特征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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