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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爭奪撫養權條件都有哪些 離婚爭奪撫養權條件都有哪些一、離婚爭奪撫養權條件都有哪些1、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如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的相關證據。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并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十周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們這一代人更為成熟,對于離婚的含義及后果都基本了解,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對其成長最為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如果離婚的雙方爭取孩子撫養權的爭議比較大,那么我建議最好是委托律師辦理的,避免雙方碰面會起糾紛對孩子引起不好的影響,父母離婚已是一種傷害,再因為撫養權的爭奪而吵架對孩子的傷害會更大。2、收入狀況:證明自己經濟收入狀況良好,與對方有差異。3、工作環境:看誰的工作環境更好,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長。4、居住條件更好: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比如離學校較近,小區配套成熟,對孩子入 ·債務人是窮人欠錢不還怎么辦 債務人是窮人欠錢不還怎么辦?1、確認沒有償還能力的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延期償還或分期償還。2、有償還能力拒不償還的可以先協商,協商無果的向法院起訴。起訴的流程是: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并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后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后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并遞交上訴狀。二、債務可以抵消的條件有哪些?(一)抵消人與被抵消人之間互負債務、互相債權抵消人與被抵消人之間互享債權、互負債務,這是雙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條件。另外,當事人雙方存在的兩個債權債務關系,都必須是合法存在的。其中任何一個債為不法,均不得主張抵消。(二)抵消的債務必須是同種類的給付所謂同種類的給付,即同種類的貨幣或者實物。如果雙方互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不同,如允許抵消,則不免使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目的難以實現。如果種類相同而品質不同,用品質較高的與品質較差的抵消時,對于被抵消人 ·農村土地確權后對戶口遷移有影響嗎新遷入的戶口能否分到土地? 農村土地確權后對戶口遷移有影響嗎新遷入的戶口能否分到土地?對于農村土地確權后,是否可以遷移戶口? 土地確權和戶籍有沒有關系的問題,很明確地告訴咱農民朋友,戶口遷移是個人自由的問題,土地確權并不會限制咱農民朋友遷移戶口;但可能面臨的問題就是無法再繼續享受農村土地的確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承包期內,承攬方全家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攬的犁地和草地交還發包方;但比如說,假如咱農民兄弟娘家的土地現已確權,婆家的土地還未確權,這是能夠將戶口遷回婆家,享用確權福利的; 土地確權后,戶口遷入城鎮的農村的土地能有償退出嗎 從目前來說,有償退出目前只是在試點階段。目前試點還剛剛起步,每個省也就選擇一兩個縣試點,每個試點縣只是選擇一兩個村進行試點。由此可知,試點面特別小,模式還有待成熟。 目前的難題,主要在于多少錢農民愿意退出、錢誰來出。從目前上海、寧夏、重慶一些地方退出試點看,多數地方補償金額在3萬元左右,大致為土地租金乘以5 ·懷孕的員工公司能辭退嗎 懷孕的員工公司能辭退嗎一、懷孕的員工公司能辭退嗎要區分情況,一般來說是不能辭退,但若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是可以以此辭退的(即使懷孕),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勞動者懷孕的情況下,只要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的(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不得已懷孕為由辭退員工。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二、哪些情況可以辭退懷孕員工《勞動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六種情形。?1、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職工經常有遲到、早退或其他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女職 ·有哪些情形不能辭退員工 哪些情形不能辭退員工企業雖然有權利辭退“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但是員工有以下6種情況的任意一種,屬于被“特殊保護”群體,企業都不可隨意辭退!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用人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間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比如擔任專職的工會主席、副主席或委員的;擔任平等協商代表的;員工正處于義務服兵役期間的。二、被公司非法辭退后的補償標準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我們知道:“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 ·撫養費糾紛處理有哪些 撫養費糾紛處理有哪些方式一、撫養費糾紛處理有哪些方式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1、由父母雙方協議父母通過平等自愿協商,就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應予準許。但是,協議應當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得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為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利益的發生,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于子女的,就不應準許。2、由人民法院判決雙方協議不成,或者其協議不予準許時,應由人民法院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出發,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決。二 ·征地補償費是什么征用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哪些及怎樣計算? 征地補償費是什么征用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哪些及怎樣計算?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針對被征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針對被征土地上的附著物,安置補助費針對失地農民。前二項對象為物,系對物因征地受到的損失的補償,基于損失與補償的法律因果。后一項對象為人,系對征地后失地農民的勞力安置,該項是基于法律強制性規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這些補償費的權屬亦作出規定,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一、基本知識 1.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村集體作為抽象主體,象征性擁有所屬成員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依照法理,在村集體失去其所有土地時,理所當然擁有該土地征用后的所有征地補償費。對該征地補償費的具體處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 ·哪些情形對成年子女父母有撫養義務 哪些情形對成年子女父母有撫養義務一般情況下,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截止到子女十八周歲。超出十八周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子女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但是在實踐中,越來越多的法院在考慮到現在大學生的實踐生活能力和高昂的大學教育費等情況,也判決一部分確有支付的能力的父母給付撫養費。同時《婚姻法》第21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婚姻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據以上規定,子女超過十八歲,尚須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形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2、子女非因主觀原因(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無法維持正常生活。3、成年子女確無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如果有上述特殊情況之一的子女,有負擔能力的父母仍要負擔撫養費,這也是為了合理維護子女的利益。畢竟現實生活中孩子 ·一、交通事故不屬于工傷情形都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不屬于工傷情形都有哪些2003年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構成工傷,沒有責任的限定;2017年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增加了責任的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責任(同等、次要)才構成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應該按照下列四種情形認定是否為工傷: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的;2、非本人主要責任,是指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即不屬于工傷;3、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4、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職工,既包括作為機動車駕駛員的職工受傷,也包括非駕駛員的職工受傷。二、在工作時間內突發疾病死亡是否能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搶救無效在48小時后死亡的,就不能認定為工傷。換言之,如果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搶救無效在48小時之內導致死亡的話,就可以按照工傷對待處理。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 ·一、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要給嗎 一、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要給嗎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上述規定,如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解約經濟補償金。但是實際中經常發生由于用工單位違約在先,如未按照合同的約定給付勞動者勞動報酬,致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此時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高勞動條件的;(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報酬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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