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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權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辯護權的適用范圍有哪些?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一)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二)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的權利。(三)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并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鑒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四)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五)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六)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七)回避申請權。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回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回避申請權,以資補救。二、辯護的種類和方式刑事辯護一般分為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所謂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進行的辯護。這種辯護貫穿于刑事訴訟整個過程,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被告 ·辯護制度的規定含義是什么? 辯護制度的規定含義是什么?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控方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實和理由,以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控方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實和理由。二、刑事辯護制度的完善會見權方面;《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閱卷權;《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調查取證權;《刑事訴訟法》第 ·交通死亡事家屬誤工費包含哪些項目 交通死亡事家屬誤工費包含哪些項目交通死亡事家屬誤工費包含項目有工資、資金、津貼、課酬等。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二、誤工費的證據需要有哪些證明誤工費數額的證據方面,一個是收入狀況證據,一個是誤工時間的證據。收入狀況證據內容可以包括:1、具體的收入水平數據;2、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時間(前三年)收入狀況證明;3、沒有固定收入的還可以提供所從事行業的證明材料。誤工時間的證據內容包括:1、正常情況下,根據醫療機構的醫囑。即醫療機構應當簽發醫囑,提出休息時間、需要營養和護理的時間建議;2、工作單位可出具受傷人員誤工時間的證明;3、可申請司法鑒定機構對誤工期長短進行鑒定,憑鑒定文書確定誤工時間三、誤工費的賠償標準是什么“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 ·一、年撫養費標準多少錢? 一、年撫養費標準多少錢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則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二、離婚子女的撫養費可以要求變更嗎?子女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和判決,不妨礙子女的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 ·程序上重大命案批捕后多久開庭 一,程序上重大命案批捕后多久開庭法律上對兇殺罪從案發到開庭的時間沒有規定,但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拘留逮捕等羈押期限有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具體包括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及批準逮捕期限和偵查期限、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期限及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期限等。(1)刑事拘留及批準逮捕階段:《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2)偵查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已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3)審查起訴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 ·重婚罪屬于告訴才處理嗎? 一、重婚罪屬于告訴才處理嗎?重婚罪是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如果情節比較嚴重,影響很壞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訴,而由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或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應由人民檢察機關審查決定是否構成重婚罪。發現配偶有重婚行為的,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其中,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系,則屬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 ·簽訂的合同顯失公平如何處理? 簽訂的合同顯失公平如何處理?一、合同顯失公平如何處理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訂立的時候有明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是可以申請撤銷合同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可以要求返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 ·什么情況可以辦理保外就醫 什么情況可以辦理保外就醫一、什么情況可以辦理保外就醫根據《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規定,罪犯保外就醫的條件如下:(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予保外就醫:①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②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③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④年齡60周歲以上、體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準保外就醫:①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緩執行期間的;無期徒刑罪犯在無期徒刑執行期間的;②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③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的。(3)保外就醫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監執行:①經治療,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轉而刑期未滿期 ·一、離婚干部財產申報規定需要履行什么義務? 一、離婚干部財產申報規定需要履行什么義務?離婚干部財產申報規定需要履行的義務有:告知當事人申報權利義務;明確財產申報期限和內容;調查核實申報內容。財產申報制度的實行,有助于讓雙方當事人在庭審前了解到對方對財產的態度,有無隱瞞等情形,同時也能讓法官在庭審前明晰雙方的爭議財產,整理焦點,使庭審更有針對性。二、適用原則1、強制申報原則。離婚的當事雙方必須在法庭指定的時期內做好財產申報,提交財產申報報告。對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申報和拒絕申報的要承擔不利后果。2、如實申報原則。離婚雙方必須實事求是地申報個人財產,不隱瞞、不謊報、不假報。3、保密原則。申報財產內容保密,不對外公開。適用范圍:離婚案件中任何一方請求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且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有爭議的。申報內容: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婚后購買或婚前購買婚后取得所有權的財產,具體包括:(1)工資收入;(2)房產不動產;(3)車輛等價值較大的動產;(4)銀行存款; ·離婚男方撫養費不支付可不可以起訴他 離婚男方撫養費不支付可不可以起訴他對方不付撫養費,是可以去法院起訴的,我國對撫養費的規定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第9條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根據以上規定,撫養費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撫養費的專用賬戶或在探視孩子時支付,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因為這樣一來省去要錢的麻煩,二來可以折抵給付對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態度。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會判令其一次性支付。2、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所以,在離婚時,除生活費外,要充分考慮教育費和醫療費,在撫養費的標準(20~30%比例)范圍內爭取較高的比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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