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推薦
|
法律法律咨詢
|
熱心律師
|
| |
潮安區律師黃頁: |
潮安區法律咨詢 |
潮安區法律常識 |
·關于證據能力的規則有哪些? 關于證據能力的規則有哪些?一、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概念刑事訴訟證據與其他證據一樣有其自身固有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證據能力是大陸法系證據理論的概念,相當于英美法系證據理論的"可采性",也就是有無充當證據的資格。某一材料是否在嚴格的證明中用來證明控辯雙方所主張的、并且需要由事實的裁判者加以判斷的事實,完全由充當證據的證據能力來決定。司法實踐中,一般要求證據能力具有證據的合法性:1、證據必須具有合法的形式;2、證據必須經法定人員依法定程序收集和提取;3、證據的內容和來源必須合法。對證據"可采性"的判斷就是對證據能力的判斷,對證據合法性的判斷。證據的證明力則是與證據能力完全不同的概念。它表現證據的價值,是證據在認定事實上發揮作用的力量,是證據對于待證事實有無證明作用以及證明作用有多大的表現。證明力包含證據的可信性和狹義的證明力兩個方面??尚判允瞧查_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系,來判斷證據本身是否值得相信;狹義證明力則是指證據在同待證事實的關系上,能否證明待證事實以 ·勞動合同法試用期是多久? 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務關系后,為使得雙方能夠相互了解,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中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但也明確規定了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墒沁€是會存在某些情況,雙方違反了試用期的有關規定。那么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到底是如何規定的呢?我們為您詳細解答!一、試用期的定義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 ·勞動爭議證據規則是怎樣的? 勞動爭議證據規則是怎樣的?一、勞動爭議案件中誰承擔舉證責任?司法實踐中,舉證責任的承擔直接關系到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實現,按照法律規定,主張權利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也是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然而,由于社會關系的復雜性,在很多情況下這一原則卻不能給當事人的權利提供充分救濟。因此,而舉證責任倒置作為一般舉證原則的例外,越來越多的被適用。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勞動爭議案件中,雖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體,但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屬性,致使用人單位處于強勢地位,勞動者普遍處于弱勢地位。為了平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利益,我國勞動立法傾向于對勞動者的保護,以抵消這種實質上的不平等。特別是在舉證責任分配中,由于很多證據由用人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及舉證責任分配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及舉證責任分配是怎樣的一、誰主張,誰舉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二、證據證明標準較低,當事人自認的事實無需舉證,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對于涉及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自認的規定。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三、對于常識性、生活經驗法則可推導的事實無需舉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農村宅基地可以辦遺囑繼承嗎? 一、農村宅基地可以辦遺囑繼承嗎?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不是遺產,故不能繼承,而且只有本村集體成員的身份才可以有使用權。根據《民法典》規定,宅基地上的房屋可繼承。當然也不能以遺囑的方式處分宅基地,但可以將房產寫入遺囑。因為現實情況是地隨房走,繼承了房屋而當然占有了該房屋范圍之內的土地,這也不屬于使用權的繼承。今后如遇拆遷,只有房屋的補償,沒有宅基地相關費用的給付。二、關于宅基地的使用權歸屬問題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為建設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在我國廣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實行的是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使用制度。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土地使用權的一部分,歸當地的農村經濟組織(村委會)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同時,我國農村宅基地還有一定的福利性質,農民一般無償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享有長期占有、使用的權利。但宅基地使用權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1)用途限制。對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如需變更土地用途,必須依法經過 ·能夠證明虛假出資的證據包括哪些? 能夠證明虛假出資的證據包括哪些?一、實踐中,虛假出資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于實際現金的虛假的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未辦理財產轉移手續;4、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戶后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項款項進行經營;5、未對投入的凈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二、就虛假出資進行報案時候需要提供哪些證據材料?1、提供公司工商注冊登記證明、營業執照、法人設立注冊登記證明、公司章程文本、出資意向文本、工業產權證、土地使用證等材料;2、提供被控告人身份證明材料,如證明自然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籍貫、專業或技術等級證、護照、公司人員登記表等;3、提供相關的照片或實物,如房屋設備、柜臺、原料、商品、產品、器材、支票、匯票等;4、提供 ·哪些人擁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 哪些人擁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包括三類,其中一類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那么哪些人擁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責任是什么?下面我們根據《民法典》相關知識,給您詳細講解下。哪些人擁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十八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并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他規定第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條【無民事行為能 ·企業征地拆遷財務處理如何操作? 企業征地拆遷財務處理如何操作?一、拆遷補償的形式城市改造房屋被拆除,給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造成了一定的財產損失。為保證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給予補償。補償的對象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根據《城市房地產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房屋拆遷補償有三種形式,即產權調換、作價補償、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1、產權調換。拆遷人以易地建設或原地建設的房屋補償給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使原所有人繼續保持其對房屋的所有權。這是一種實物補償形式。2、作價補償。拆遷人將被拆除房屋的價值,以貨幣結算方式補償給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這是一種貨幣補償形式。3、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拆遷人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數量,以其中一定面積的房屋補償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其余面積按照作價補償折合貨幣支付給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這對那些被拆除房屋面積較多,又難以支付補償房屋與被拆除房屋結構差價的被 ·缺席判決的情形包括哪些? 缺席判決的情形包括哪些?一、缺席判決的后果是怎樣?民事訴訟中的缺席判決,即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訴訟后果,都會于言詞辯論之日到庭并進行辯論。但由于民事訴訟具有私法的性質,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具有處分權,而且,實踐中經常存在一些阻礙當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實屬難免。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于哪些情況?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 ·人傷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標準是什么? 大部分交通事故都避免不了發生人員傷亡,在對傷者進行救治后,交警部門就要根據現場情況進行事故勘查,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那么人傷交通事故責任劃分都有哪些標準?我們收集了這方面的法律知識,通過下文給您做一個簡單描述。一、全部責任和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該當事人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其他方當事人無責任:1、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2、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當事人無違章行為的,由過錯一方當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3、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交管部門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4、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及毀滅證據的,由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5、駕駛機動車發生與本車有關聯的交通事故時,當事人不立即停車,不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6、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