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推薦
|
法律法律咨詢
|
熱心律師
|
| |
新興律師黃頁: |
新興法律咨詢 |
新興法律常識 |
·履約保證金的特點 第一,招標人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出中標單位提交履約保證金時,此項條款方為有效,如果在招標書中沒有明確規定,在中標后不得追加。這就維護了招標中要約的真實性和投標人的權益,工程招標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選擇對該項工程是否招標。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選擇性。 第二.履約保證金是一種定金,如果合同順利履行完畢,招標人必須返還中標人。如果中標違約,將喪失收回的權利,履約保證金作為招標方損失的補償。考慮到招標方作為投資方的地位,法律沒有確定招標人的責任。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單向性,是中標承建商單向提交的一種定金。 第三,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保證招標方的利益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保證既可由中標的承建商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段招標方認可方為有效,由此產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當中標人違約時,中標人的賠償責任由第三方承擔。 第四,履約保證金的比例是有規定的,其比例為工程造價的5%~10%,具體執行比例由招標方根據工程造價情況確定, ·履約保證金的作用 第一,更為適應建筑業市場的特點。建設工程項目是由建設單位投資,承建商負責建設施工。由于建設項目都是先訂合同后施工,每個項目的投資對建設單位來講,都具有風險性,選擇好承建商就是極為關鍵的一個市場運作環節,建設單位不僅必須對中標的承建商的資信有深刻的了解和足夠的信心,同時要有相應的措施和手段,證明承建商具有良好的資信和雄厚的實力,以適應建筑業先簽臺同后施工的特點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將這種舉措法制化,可以增強建設單位對承建商的信任度,減少投資方的風險,為雙方的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第二,可以保證招標承建商市場運作的規范化,杜絕不合理的壓價競標。在建筑市場招投標運作中,有些承建商為了中標,在投標時把造價壓到成本以下,中標后,在施工時以增項、洽商等手段.太幅度增加造價。這種不正當競爭導致建設單位錯誤地選擇和確定承建商,排擠了規范化運作的承建商。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后,中標的承建商如果不按合同的造價執行,建設單位可以另外選擇承建商,履約保證金不退還原中標的承建商, ·離婚可以要求賠償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只要有上述賠償就需要賠償,如果沒有就不需要。所謂的青春損失、機會損失等等都于法無據!在法律上,過錯方在分割財產時要少分一些作為對無過錯方的補償。 離婚損害補償的請求只能在離婚時提出,即只有在雙方準備離婚或者其中一方提出的離婚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才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此外,這種補償并非離婚財產分割的考慮因素,而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權。 離婚損害補償的方式法律上沒有具體的規定,但因其是經濟補償,主要還是以金錢為主,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使用有形財產或者房屋不動產的形式來進行補償。 ·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沒有原則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崗待業的職工,對方因另一方下崗,經濟困難第一次起訴離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 ·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 ·女方懷孕期間是否可以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律師指出,女方懷孕期間是可以離婚的,但有一定限制: (1)如果是雙方協商一致、都同意離婚的:可以兩人寫好離婚協議后,一起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拿到離婚證。 (2)如果就財產或其他問題協商不成,只能訴訟離婚,并且只能是女方起訴: A、在懷孕期間的,男方無權起訴,法院不會受理,除非是男方有證據證明女方所懷孩子不是自己的或是女方有嚴重危及男方生命安全等特殊情況時,男方起訴離婚法院才會受理。 B、但懷孕期間:女方有權起訴離婚,法院會受理。 ·被派遣勞動者有哪些權利? 勞務派遣亦稱員工租賃,即用人單位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向勞務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員的標準條件和工資福利待遇等,公司通過查詢勞務庫資料及各招聘儲備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員,經嚴格篩選,把人員名單送交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進行選擇并確定。然后用人單位和派遣公司簽訂勞務租賃(派遣)協議,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用人單位與派遣公司的關系是勞務關系;被聘用人員與派遣公司的關系是勞動關系,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是有償使用關系。 律師指出,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務派遣者如下權利:賦予被派遣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賦予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有違法、違約情形時,被派遣勞動者有權與勞務派遣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 ·債權債務的訴訟時效問題 在處理債權債務的案件中,特別要注意的一個問題就是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2008年9月28日,方先生接到朋友咼女士的電話,因為公司急需資金周轉,向他借款20萬元,于是方先生就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將20萬元匯至咼女士的賬戶。2009年8月份向咼女士追要借款,咼女士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寫下欠條,約定1年以后還款,2010年的8月份咼女士還是沒有還款,于是再次寫下欠條,約定沒有支付2%的利息。2013年2月份,咼女士仍然沒能夠還款給方先生,于是方先生將訴諸法院解決問題,現在方先生是否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呢? 本案中,由于2010年8月份咼女士寫下了欠條,所以2009年8月份的欠條無效。從2010年8月份到2013年2月份,這期間明顯超過2年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 ·債權人撤銷權案件的舉證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到期找全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債權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這是債權人享有撤銷權的法律根據。 在現實生活中,債權人撤銷案件有兩種類型:一、債權人的債權未到清償期,但是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從而向法院提出撤銷權訴訟。二、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清償期,法院的判決債務人償還判決已經生效,案件進入執行期間,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此時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 兩類案件中,第一類撤銷案件往往因為原告舉證責任較大,而且難以舉證等原因,導致原告敗訴。在這類案件處理過程中,原告不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