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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征地補償新標準是什么? 征地補償是國家制定的一種補償政策,全國各省份的征地補償政策各不相同。近些年,征地補償政策根據國家的經濟發展,和各省的實際情況,也一直在不斷地進行著調整。那么山西征地補償新標準是什么?山西征地補償政策內容又有了哪些新的變化?下面為您詳細解答。?征地補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 ·2年內未簽訂勞動合同有什么后果? 2年內未簽訂勞動合同有什么后果?《勞動合同法》的施行對原來的勞動用工制度將產生一些重大的轉變。企業要及時轉變用工觀念、理順勞動用工制度,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在過去的企業用工中,經常存在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此規定,企業用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承擔非常不利的后果。《勞動合同法》雖然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長期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還是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好,以免引起混淆。二、未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賠償?《勞動合同法》對強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了明確規定,范圍比以前寬了,如果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訂立的,將受到支付雙倍工資的懲罰。《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 ·共同債務人連帶債務人需要負哪些債務責任? 現實生活中,我們難免會因為經濟問題,和他人產生一定的債務關系,而你作為債務人就要負起相應的債務責任。同理,當你和他人同時作為一件事情的債務人,那么就存在共同債務的連帶關系,則是當共同債務存在時,需要連帶債務人都負起責任。那么,共同債務人連帶債務人的責任是如何的呢?下面我們將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共同債務人連帶債務人的責任是如何的:《民法通則》規定,連帶債務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也就是說,債權人可同時或先后要求連帶債務人全體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義務,被請求之債務人不得以超出自己應付份額為由,提出抗辯。只要債務沒有全部清償完畢,每個連帶債務人不論他是否應債權人請求清償過債務,對沒有清償的債務部分,都有清償的義務。連帶債務人在外部關系上即各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中按連帶責任處理,而在內部關系上,即各債務人之間的關系上則一般依按份責任處理。也即連帶債務的債務人各自應承擔的債務份額,法律規定的,依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應依當事人的約定,既無法律規定,又 ·工傷沒有勞動合同怎么辦理沒有勞動合同工傷要怎么辦? 工傷沒有勞動合同怎么辦理沒有勞動合同工傷要怎么辦?沒有勞動合同也可以申請公司理賠,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二、怎么申請工傷認定第一,申請認定工傷,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在15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由有權管轄的部門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不完整的, ·連帶債務對內效力是什么? 在民間借貸關系中,有的比較復雜,一個債權人對應多個債務人,這些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形成了連帶關系。連帶債務的價值很大,可以幫助債權人及時回收債務。從連帶債務法律效力看,有對外效力和對內效力之分。那么,連帶債務對內效力是什么?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一、連帶債務對內效力是什么?連帶債務的對外效力在債務人民事權利能力存續時有效,即自然人和法人主體資格的存在。但是,如果當作為連帶債務人之一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解散、破產時,連帶債務的對外效力是否對其適用。連帶債務的內部效力是指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清償了全部債務,其他債務人的債務也隨之消滅,清償債務的債務人就超其應承擔的部分向其他債務人請求償還。清償債務的債務人就超其應承擔的部分向其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就形成了清償債務的債務人的求償權。求償權發生的根據是一個債務人為他人履行了債務,依公平原則,使履行超過自己債務份額的債務人取得求償權。求償權發生的要件是求償權人履行須超過自己承擔的債務份額,并其他債務人共同免責。求償權的范圍 ·淄博征地補償標準2023是怎樣的? 淄博征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征收農民土地,必然會對農民的生活帶來影響,所以政府在征收土地的同時,還要按照國家規定,給農民相應的補償,確保農民的利益,保障農民的生活。各個地方都有公布征地補償標準便于政府執行、群眾監督。那么,淄博征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請看下文。一、淄博征地補償標準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土地共有四類:一類區片區片范圍:西至博臨路(一諾路)以西城市規劃范圍線-膠濟鐵路-東過境路-北過境路以北城市規劃范圍線封閉區域。補償標準:區片價:120000元/畝;基本農田:144000元/畝;建設用地:120000元/畝;未利用地:96000元/畝。二類區片區片范圍:博臨路(一諾路)以西城市規劃范圍線-濟青高速公路-淄河西岸-臨淄區界-王朱村北村界-辛泰鐵路-膠濟鐵路-東過境路-北過境路以北城市規劃范圍線封閉區域。補償標準:區片價:100000元/畝;基本農田:120000元/畝;建設用地:100000元/畝;未利用地:80000元/畝。三類區 ·連帶債務的效力包括哪些? 在合伙制企業中,幾個股東出資建立了企業,分享利潤,同時,對于企業的欠款,也承擔連帶責任。這種連帶債務在小企業中比較常見。連帶債務一旦形成,只要合法,就具備法律效力。那么,連帶債務的效力包括哪些?下面我們一起通過本文了解下這方面的知識。一、連帶債務的效力包括哪些?連帶債務的法律構成還應包括其的效力。連帶債務的存在必然使其效力發生。連帶債務的效力,因其既有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又有債務人之間的內部連帶關系。因此,連帶債務的效力,一為其對外效力,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發生的效力;二為內部效力,即在連帶債務人之間發生的效力。連帶債務的對外效力在債務人民事權利能力存續時有效,即自然人和法人主體資格的存在。但是,如果當作為連帶債務人之一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解散、破產時,連帶債務的對外效力是否對其適用。連帶債務的外部效力是指,每一個債務人均負有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請求履行,也有權向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請求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當連 ·員工私自離職勞動合同解除有什么法律后果 員工私自離職勞動合同解除有什么法律后果員工擅自離職,而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系,在法律上依然存續。對員工來說:實際付出勞動的工資待遇、離職證明等拿不到。對企業來說:若員工在外發生人生意外傷害,尤其是死亡的,單位有涉及賠償責任的風險。二、員工擅自離職的應對方法1、單位以書面的形式送達通知書遇到員工擅自離職的,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通知書,限定員工在指定是時間內回公司上班,并提出如限期內不上班的處理措施。2、員工擅自離職達到辭退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宜公開,并以書面形式送達離職通知書給員工,通知其前來辦理交接工作以及離職手續。通知書的送達,用人單位應采取掛號信或EMS形式,將通知書送達至員工信息登記的住址、身份證地址,或者經濟聯系人地址,并保存好回執。送達日期,以簽收日期為標準。若員工不簽收,或郵寄信被退回,用人單位應當完好保留郵寄信,如有爭議發生,至開庭時方才當仲裁員的面打開郵寄信,以證明用人單位履行了通知義 ·拒絕履行裁判文書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對于欠款不還的人,債權人百般催收無效的,應當及時采取法律手段維權,比如訴訟等。法院作出判決,要求債務人償還欠款的,如果其還是拒絕執行判決文書。當事人可以向公安局報案,要求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那么,拒絕履行裁判文書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下面我們一起通過本文了解下。一、拒絕履行裁判文書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罰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二、拒絕履行裁判文書罪中情節嚴重的情況是什么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有哪些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有哪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以下四種情形:1、協商解除,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2、是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過錯的情形;3、預告解除,即勞動者有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4、經濟性裁員,也就是用人單位存在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情形。勞動者也可以主動與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了協商解除的方式外,還包括預告解除,即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予以解除;即時解除,也就是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優勢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或部門工作。這種合同適用于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合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有利于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于勞動者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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