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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求職者兼職收押金違法嗎? 一、求職者兼職收押金違法嗎?求職者兼職收押金是違法的。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抵押金。如果有收押金的情況應當及時報警解決。二、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薄蛾P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也指出:“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备鶕睹穹ㄍ▌t》第58條第(五)項和《合同法》第(五)項之規定,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從一開始時起便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也不能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產生法律效力?!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是怎樣的用人單位未提前一個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是怎樣的用人單位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的,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額外一個月的工資,即代通金。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單位需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標準”的賠償金。解除勞動合同補償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從訂立到履行過程中可以預見的中間環節,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的重要保證。(1)非過失性辭退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沒有最高額限制,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贾夭『徒^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贾夭〉脑黾硬糠植坏陀卺t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騽趧诱叩脑缕骄べY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者 ·勞動關系仲裁證言證人必須出庭嗎? 勞動關系仲裁證言證人必須出庭嗎1,證人不是必須出庭,仲裁庭會根據需要決定是否通知證人出庭。2,勞動仲裁中證人出庭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在證人因正當事由不能出庭時,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3,《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七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痹趯嶋H發生勞動糾紛后,證人證言是否具有證明力,還要看證人的身份,一般來講,職工同事的證言比較可信,且在職的職工比離職的相對可信,而職工親屬及其他 ·2023年超載車輛事故如何處理一、超載車輛事故如何處理? 2023年超載車輛事故如何處理一、超載車輛事故如何處理?當事人的責任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時所認定的責任,實際上是指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交通違章、是否構成過錯,以及當事人行為對交通事故形成的影響力的大小。因此,車輛超載是會影響事故責任認定。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二、超載交通事故的處罰公路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條第1款第2種行為)處500—2000元;公路載客汽車載客超過核 ·司法鑒定傷殘等級評定標準細則 司法鑒定傷殘等級評定標準細則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識消失;c.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d.社會交往完全喪失。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b.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c.不能工作;d.社會交往極度困難。3、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b.僅限于室內的活動;c.明顯職業受限;d.社會交往困難。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b.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c.職業種類受限;d.社會交往嚴重受限。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b.僅限于就近的活動;c.需要明顯減輕工作;d.社會交往貧乏。6、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b.各 ·高溫天氣縮短工時工資不能克扣的? 高溫天氣縮短工時工資不能克扣的?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第八條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二)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 ·關于刑法上遺忘物與遺失物的區別是什么 關于刑法上遺忘物與遺失物的區別是什么刑法上遺忘物與遺失物的區別是遺失物是指他人丟失的動產,遺忘物的持有人一般都能回憶起財物的確切遺失地點。二、遺忘物的概念《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關于遺忘物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遺忘物不等于遺失物,對于遺失物而言,如果他不歸還,可能產生民事法律上的關系,或者是道德上的譴責。遺忘物作為侵占罪的法定犯罪對象之一,其是否包含遺失物,這仍然是我國刑法學界和實務界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三、遺失物與遺忘物的區別(1)持有人因疏忽而完全喪失了對財物的實際控制力,且持有人通常難以回憶起財物的確切失落地點。相比較而言,遺忘物的持有人一般都能回憶起財物的確切遺失地點。因 ·夫妻一方有過錯財產怎么分配? 夫妻一方有過錯財產怎么分配?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只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才是法律認定的離婚過錯行為,而本條只規定因上述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因夫妻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過錯方不分或少分財產則沒有相關法律依據,因此第一種觀點是錯誤的。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情況只有在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不存在一方有過錯導致離婚的,就應該少分財產財產或者“凈身出戶”的情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如何確定交通事故中的被告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 如何確定交通事故中的被告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原告可分為以下幾類:第一類,因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損害遭受損失的人可作原告。首先,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侵害的對象劃分。具體應包括:行人、乘車人、車輛駕駛人三種。行人。是指在道路上行走的人。乘車人。根據不同的情況具體應包括以下幾種乘車人:1、有償的同乘者。是指機動車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損害的一方的機動車內的支付交通費的或付出相當于交通費用的乘車人。2、好意同乘者。又可叫做無償的好意同乘者。所謂好意同乘者,通常是指無償搭乘他人車輛,或利用他人車輛裝載自己貨物的人。這里所說的無償是泛指各種免費利用他人車輛的情況。3、商家或有關單位特定接送的人。這些人員一般包括:商家根據自己經營活動的需要,為促進自己商品的銷售,方便顧客購物,在交通不便的區域免費固定發車所接送的顧客;一些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接送的有關開會人員或辦理其他公務的人。4、乘坐班車的人和執行職務行為中的乘車人等。車輛駕駛人。應包括機動車駕駛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上述這三種人在 ·借款給現金有證人怎樣進行討要 借款給現金有證人怎樣進行討要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來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強制權的,包括扣押財產的行為。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債主可以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下列兩種情況下是允許債權人扣押財產的:1、按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財產。2、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物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還,債權人便可以扣押該耕牛以敦促甲還債,也可以依法變賣該牛使自己的權利實現,也可使耕牛折扣歸己,余款可退還。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權。二、法院判決后借款人扔不償還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判決后,借款人仍不償還借款,你即可以申請法院執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強制措施進行執行,甚至可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對其處罰:1、有權凍結、劃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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