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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濫用股權不分紅,小股東可請求法院強制分紅 在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潤,滿足進行盈余分配的條件下,在大股東濫用多數表決權不通過股東會分紅決議,并存在變相分配利潤、隱瞞或轉移公司利潤時,損害其他股東的實體利益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在沒有股東會決議的情形下,強制公司分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十四條 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公司拒絕分配利潤且其關于無法執行決議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向股東分配利潤。第十五條規定,“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font
·上班第一天就辭職,辦了離職手續回家途中車禍死亡還算工傷嗎? 雖事發當日已經辦理了離職手續,但勞動者離職當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組成部分,之后其離開公司回家的行為應當視為下班。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工傷保險制度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用人單位分擔工傷風險為主要價值取向。工傷認定案件涉及對勞動者、用人單位、用工單位等各方利益的權衡,行政審判既要進行合法性審查,也要進行相應的價值判斷,其中關于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始終位于首要地位。,首先,員工從用工單位離職當日離開公司回家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下班。雖然事發當日李春來與用工單位青城公司已經辦理了離職手續,但勞動者離職當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組成部分,之后其離開公司回家的行為應當視為下班。《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系指以上下班為目的往返于單位和住處之間的途中。根據在案證據,事發當日當事人在離開公司幾分鐘內、在去往回家方向的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其離開時間和行經路線屬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并且當事人不承擔事故責任,理應認定為 ·對于未經竣工驗收的房屋實施占有屬于合法占有嗎? 本案買受人是基于合法有效的《購買協議》占有案涉商鋪,案涉商鋪雖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但其系根據出售方的交房通知正常辦理接房手續。其次,買受人接房后將案涉商鋪出租,可以證明案涉商鋪已經具備了正常使用的條件,故可以認定買受人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侵權人承擔的人身損害賠償金額中應否扣減保險機構賠付的款項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合同關系和侵權民事關系是不同的法律關系。甲提起的是侵權損害賠償之訴,乙對其侵權行為給甲造成的醫療費損失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甲獲得保險賠付不應成為減輕乙的責任的理由。乙賠償后,甲與保險機構的關系可以另行處理?!侗kU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兜诎舜稳珖ㄔ好袷律淌聦徟泄ぷ鲿h(民事部分)紀要》第九條明確:“被侵權人有權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因受害人獲得社會保險而減輕或者免除。《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申請執行撫養費的案件,是否適用申請執行時效的規定? 從撫養費的性質來看,其屬于具有財產利益內容的身份權請求權,且事關公序良俗和人的基本生存權利,事關未成年人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等弱勢群體的利益保護;在撫養法律關系存續期間,給付撫養費的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亦不應適用申請執行時效的規定。在執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或者其他相關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當適用基本法的原則性規定。 ·對于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是否可以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381條規定:“當事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的裁定僅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兩類裁定,除前述兩類裁定外,對于其他裁定,當事人不可申請再審。申請撤銷的二審裁定為高院作出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該裁定不屬于可以申請再審的裁定。 ·并非工作日參加公司年會或團建發生事故受傷,能否構成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是年會或團建雖然由單位組織,但并不具有強制性,若事發當日并非工作日,員工受傷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沒有必然聯系,故不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員工的受傷并非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上述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搭便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怎么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昂靡馔恕笔擒囕v駕駛人“無償”的施惠行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費用,且“好意同乘”必須經好意駕駛人同意。對于某些人出于朋友關系而為的請客吃飯,或者自愿承擔部分路費油費,雖然同乘者也支付了一定的費用,仍應認為屬于“好意同乘”的范疇。車輛駕駛人一經同意捎帶同乘者,即負有將同乘者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如果途中因為車輛駕駛人的過錯造成同乘者損失,駕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工作,與單位還是勞動關系嗎 《關于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終止的確定標準問題的答復》認為:”對于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的終止,應當以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為標準”。江蘇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雇傭關系處理。《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中,對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的用工關系問題作出了解答: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的用工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雙方之間用工情形符合勞動關系特征的,應按勞動關系特殊情形處理。勞動者請求享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危害防護、福利待 ·怎么確定定建設工程項目的實際施工人 法院認為的實際施工人一般是指,對相對獨立的單項工程,通過籌集資金、組織人員機械等進場施工,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與業主方、被掛靠單位、轉承包人進行單獨結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若當事人僅提交了部分施工協議等材料,但未能提供案涉工程項目的施工記錄、工程簽證單、領款單、工程請款單、月進度款支付申請單、材料報驗單、工程驗收單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憑證材料,以證明其進行施工、請款并與業主方、被掛靠單位、轉承包人獨立進行工程結算等事實的,無法認定其系實際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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