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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的時間有多長,競業限制要多長時間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之后,一般都會由于工作內容的原因,掌握用人單位的一些獨特的技術、信息。而用人單位為了保護自己的技術、信息,就會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那么競業限制的時間可以是多久呢?關于這個問題,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介紹。一、競業限制的時間是多久對勞動者從事某類行業的限制時間不能太長,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中對競業禁止的期限要求為不得超過三年。限制時間具體可分三種情況:1、不超過三年。目前國內基本達成最長不超過三年的共識。2、在高新技術領域不超過一年。當前知識經濟時代知識與技術更新節奏加快,高新技術領域一年就會產生技術與產品的升級換代,因此,競業禁止限制期限不宜過長。3、在特殊情況下,競業禁止可以不受時間限制。條件是勞動者接觸到用人單位核心商業秘密,如果該秘密泄露會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并且,用人單位應給勞動者在競業禁止期間優厚的待遇,保障勞動者能夠過上寬裕的生活。 ·企業有哪些 企業有哪些民事責任能力一、企業有哪些民事責任能力企業法人超范圍經營的,除違背法律規定的禁止性經營、限制性經營和特許性經營的外,其所簽訂的合同有效。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法人工作人員履行職務過程中的侵權行為、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法人應否承擔責任應依具體情況而定:如果不知具體侵權行為人或具體犯罪人,應由法人承擔為宜;如果具體侵權行為人或犯罪人十分確定,且侵害財產仍在或具有清償能力,應由行為人或犯罪人承擔責任為宜。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和自己的獨立財產獨立承擔責任,但是,一些不法行為人通過濫用法人的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利益,如:(1)、利用一個公司借款,然后將該公司的財產轉移給另一家公司。(2)、惡意利用公司法人的獨立人格設立子公司,以子公司的名義對外借款,母子公司財產混同,子公司無力還款時,母公司以公司人格獨立為由拒絕承擔責任。(3)、 ·涉外離婚訴訟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涉外離婚訴訟的法定期限是多久一、涉外離婚訴訟的法定期限是多久《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案件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民事訴訟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限制。二、涉外離婚訴訟應注意哪些問題1、外國人的戶照也要進行公證和認證。在涉外婚姻訴訟中如果外國人一方不出庭,只是委托國內律師代理訴訟,那么此種情況下法律只規定要把授權委托書和法律意見書進行公證和認證,但并沒有規定戶照也要進行公證和認證。但實踐當中,如果戶照沒有一同辦理公證和認證,那就麻煩了,不僅需要補辦這一項,而且大大延長了訴訟的期限。2、關于外國人姓名的寫法。起訴書中只寫中文名或只寫外文名都 ·商號權的性質是什么 商號權的性質是什么在權利類型上,商號權無疑屬于私權利。但對于商號權的性質如何界定,學術界的觀點并不統一,歸納起來,主要有如下觀點:(一)知識產權說。對商號權權利屬性,我國有人認為“商號權就是商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對其注冊的商號所享有的專用權,其內容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雙重屬性,在權利類型上屬于知識產權”。商號權應作為知識產權規定于有關知識產權法中,而不應作為人身權規定于民法人身權部分。而且《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也將商號權納入知識產權之列,加以保護。(二)財產權說。該學說認為商號權是一種主要以財產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商號權不但可以給其使用人直接帶來經濟上的利益,而且該權利可以轉讓和繼承,成為轉讓和繼承的客體,權利人也可以享有轉讓利益。因此,商號權應屬于無形財產權的一種,而不能被認為是人格權。因為屬于人格權的公民姓名權是不能被作為轉讓或繼承的標的的。(三)人格權說。這種觀點認為,認為商主體應該具有自己的獨立法律人格,其人格權內容的具體表現是商號權、名譽 ·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時間是多久 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時間是多久一、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時間是多久《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30號令)》第六十三條規定,招標人最遲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二、投標保證金有效期如何起算投標有效期是以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為起點,以招標 ·如何解除買賣合同,買賣合同怎樣解除 如何解除買賣合同,買賣合同怎樣解除實踐中有買東西有退東西,具體到合同的話就是有簽訂買賣合同的情形,也有解除買賣合同的情形,那到底該如何解除買賣合同,在解除買賣合同時又應注意哪些事項?本文將針對這兩個問題,為您做詳細解答。如何解除買賣合同解除合同,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一)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二)具備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具備以下條件,不必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向對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1、當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2、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3、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另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發明不履行主要義務的;4、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5、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6、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備上述條件,一方當事人不能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終止,為了防 ·合同解除權有無行使期限,解除合同后有哪些維權措施 合同解除權有無行使期限,解除合同后有哪些維權措施一、合同解除權有無行使期限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綜上,在我國,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是有期限限制的。二、解除合同后有哪些維權措施1、為避免合同的履行風險,掌握解除合同的主動權,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哪些事實的出現可以導致合同解除的問題進行事先的約定,如,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甲方出現哪些行為時,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反之,乙方出現哪些違約情形時,甲方也有權解除合同。合同中有這樣的明確約定,一方面可以對雙方當事人及時、全面的履行合同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合同糾紛的產生,使合同當事人的責任更為明確。這一做法對那些標的數額比較大、履行期限比較長的合同尤為重要。2、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果確實出現一些不利于合同履行的客 ·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要滿足什么情形 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要滿足什么情形一、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我國的《合同法》規定,當某些法律規定的情形發生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這就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沒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畢前,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關系消滅。《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了合同解除法定條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其區別表現在,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規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當條件具備時,解除權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而約定解除是雙方的法律行為,一方的行為不能導致合同解除。其聯系表現在:約定解除可以對法定解除作 ·行使合同解除權有什么方式 行使合同解除權有什么方式一、行使合同解除權有什么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兩種方式:一是通過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二是單方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但如果對方不同意或者不愿意解除,還要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根據《民法典》來說,只有滿足下面條件之一,當事人才允許解除合同:1、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熟時;2、當事人經協商一致;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4、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8、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 ·合同解除權由誰享有,解除合同的程序是怎樣的 合同解除權由誰享有,解除合同的程序是怎樣的一、合同解除權由誰享有因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解除合同和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對方解除自不待言;因一方聲明不履行或一方違約,對方有權通知一方解除合同亦無疑義。問題是違約方可否根據第94條第(2)、(3)、(4)項請求解除合同?如甲方遲延履行,乙方向法院告其違約,并要求其實際履行,對方可否要求法院解除合同而免除其實際履行義務?原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很明確,只有違約方的相對人可通知違約方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條、第96條從文義上看似不禁止違約方援引第94條解除合同。考慮到合同法雖然沒有規定實際履行原則,但全面履行本身包含有實際履行的內容,為保證當事人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使對方能圓滿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應認為違約方不得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只能等待對方通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程序是怎樣的合同解除的程序,因解除的根據不同而不同。協議解除該因協議生效而使原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其他情況因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使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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