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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是哪些?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是哪些?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訂立的步驟1、詢盤詢盤,又稱詢價,是指一方向對方提出關于交易條件的詢問。可只詢問價格,也可詢問其他一項或幾項交易條件,直至要求對方發盤,即詢問全部交易條件。在實際業務中,多由買方主動發詢盤。2、發盤發盤,又稱發價,在法律上稱“要約”,是一方(發盤人)向對方(受盤人)提出各項交易條件,并愿意按照這些條件與對方達成交易及訂立合同的一種肯定表示。3、還盤還盤,又稱還價,是受盤人對發盤內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表示。還盤既是受盤人對發盤的拒絕,也是受盤人以發盤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發盤。一方的發盤經對方還盤以后即失去效力,除非得到原發盤人同意,受盤人不得在還盤后反悔,再接受原發盤。4、接受接受,在法律上稱“承諾”,是買方或賣方同意對方在發盤(包括還盤中的發盤)中提出的交易條件,而愿按此與對方達成交易并訂立合同,是一種肯定的表示。一方的發盤經另一方接受,交易即告達成,雙方 ·煤炭貿易合同模板的標準格式是怎樣的 煤炭貿易合同模板的標準格式是怎樣的煤炭貿易合同合同編號:甲方(買方):-----------------------------地址:------------------------------乙方(賣方):-----------------------------地址:------------------------------一、交貨時間及數量自簽定合同之日起-------天供貨完畢買方根據實際情況對供貨數量有權增減,具體供貨時間、數量以買方通知為準。二、交貨地點和方式:賣方負責運輸及貨物裝卸,交貨時間為-----------------。三、煤炭運輸時間:按甲方要求時間運輸。四、質量要求(以甲方中心化驗室化驗數據為準)1、收到基低位發熱值:Qnet.ar≥5000KCal/Kg2、揮發份:Vad22%—28%3、全水份:Mt≤8%4、含硫量:St.ad≤0.7%5、焦渣特性:2—56、灰份:A ·每到寒暑假都會有不少在校大學生前往企業實習。但由于實習生與用 每到寒暑假都會有不少在校大學生前往企業實習。但由于實習生與用人單位之前并不是勞動關系,因此一份完善的實習協議書成為了實習生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寶”。那么,您知道實習協議書怎么寫嗎?下文提供了一份實習協議書的范本,希望對您能有一些幫助。一、范文實習協議書范本甲方:實習單位:單位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乙方:實習學生:身份證號:聯系電話:一、甲方1.甲方同意接收乙方實習,實習時間為_____個月,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止,如雙方愿意可適當延長實習期。2.甲方為乙方提供實習工作補貼或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與遵守甲方的管理規定。4.甲方負責對乙方的日常管理、安全教育與業務指導。5.在實習過程中,若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不服從工作安排,乙方應與甲方溝通, ·合同的履行應堅持哪些原則 合同的履行應堅持哪些原則一、實際履行原則實際履行原則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1、在合同履行中,要履行標的,不能用其他標的代替原合同標的。就是說,對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其標的規定是什么,義務人就應當履行什么。2、要實際履行標的,不能輕易地以違約金或賠償金代替履行標的。義務人如果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標的給付,即使向對方償付了違約金或賠償金,也不能輕易免除其交付標的的義務。當然,實際履行不是絕對的,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不加以適用。如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合同,當該標的滅失時,實際履行已不可能。二、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包括了適當履行原則和協作履行原則。1、適當履行原則適當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適當履行與實際履行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實際履行強調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或者提供服務,至于交付的標的物 ·一、《勞動法》中喪假的規定 一、《勞動法》中喪假的規定:1、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2、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3、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根據以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帶薪休喪假的權利。因此,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給予員工帶薪休喪假。目前國家還沒有對非國營企業職工休喪假多少天作出具體規定。二、向公司請喪假的證明材料:員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享有喪假。一般是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請假單2、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3、戶口本或親屬關系證明按國家人社部門的規定,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 ·新婚姻法房產共有的規定是怎樣的?哪些情況下認定為房產共有?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自婚姻法修改后,婚姻財產的問題得到了廣泛的關注和討論,特別是作為婚姻財產必不可少的部分——房產。那么,究竟哪些是共有財產,哪些是一方的財產呢?房產共有的規定都有哪些呢?今天,我們就帶您討論一下對房產分割類型的規定。一、房產共有的規定是怎樣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二、分配房產的規定(一)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贈與合同的規定處理。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 ·房子贈與合同書應該怎么書寫?有書寫格式嗎 房子贈與合同書應該怎么書寫?有書寫格式嗎?一、房屋贈與合同書的書寫規則贈與合同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約定。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并結合實踐,贈與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內容:(1)贈與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地址。(2)贈與財產的名稱、種類等。如果一次贈與的財產是多種的,雙方應當分別寫明每一種財產。(3)贈與財產的數量。一次贈與不同種類財產的,應分別載明每一種財產的數量。(4)贈與財產的質量情況。在附條件的贈與中尤其應當寫明財產質量情況。(5)贈與人交付財產的時間、地點和方式。(6)附條件的贈與,應寫明受贈人所負的義務。(7)需要辦理贈與的財產登記等手續的,應說明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和要求。雙方就這方面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關于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等的規定。(8)贈與人的撤銷權行使條件。當事人可以對撤銷權進行約定,也可以不約定。在未約定情況下,當發生法律規定的事實時,贈與人仍可依法行使撤銷權,撤銷贈與合同。(9)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包括協商、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形成了合法的勞動關系,雙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形成了合法的勞動關系,雙方就要根據合同上的相關條款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各自的義務,簽訂了勞動合同并不意味著勞動關系這一關系就暫時擱置,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也有許多的注意事項,今天我們就給您介紹一下勞動合同簽訂履行情況的要求。一、勞動合同履行情況的要求: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2、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3、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4、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5、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 ·老公借錢老婆沒簽字,妻子也要一起還錢嗎 老公借錢老婆沒簽字,妻子也要一起還錢嗎夫妻雙方本是一體,財產也是共同所有,所以無論是債務還是財富雙方都要一起承擔。但是夫妻雙方的想法與做法不一定相同,可能一方瞞著另一方做了一些事,比如老公借錢老婆沒簽字,那么妻子也要一起還錢嗎?下面的我們為您解答。一、丈夫借錢妻子沒簽字是否有義務還錢要看所借款項的用途來決定了,如果所借款項是用于丈夫個人消費,妻子就沒有償還責任,如果使用于家庭消費,妻子就必須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這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情況下是需要妻子償還的,但如果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 ·一、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我需要簽字嗎 一、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我需要簽字嗎用人單位在單方面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法律并無強制規定雙方當事人的簽字順序,如果勞動者不簽字,即視為不同意解除合同,可以向法庭提出訴訟。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有“隨時”和“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兩種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但同時也有法定的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4種: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3種: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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