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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累犯還適用緩刑嗎? 成立累犯還適用緩刑嗎關于累犯是不是可以適用緩刑的問題,我們需要先來看一看什么是累犯。我們一般說的累犯就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法執行完畢之后五年內又因為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我們知道,衡量量刑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人身危險性,人身危險性主要是通過是否會再次觸犯刑法來體現。因此,累犯之人的人身危險性極大。緩刑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對其采取緩刑不至于危害社會的,才有可能適用緩刑。但累犯的犯罪行為人早已用其實際行動表明,對其適用緩刑是不可能避免新的社會危害的。所以我國刑法對累犯是禁止使用緩刑和假釋的。二、累犯與再犯有什么區別累犯與再犯不同,一般意義上,所謂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也即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犯罪的人。就再犯而言,后犯之罪在實施的時間上并無限制,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罰執行期間實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滿釋放之后實施。累犯與再犯的相同之處主要表現為:都是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了犯罪行為。累犯與再犯的區別主要表現為:(1)累犯前罪與 ·遇到“未批先占”“少批多占”,該如何維權 遇到“未批先占”“少批多占”,該如何維權 一、遇到“未批先占”“少批多占”,該如何維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征地需要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作出的征地批文,由縣級國土部門進行征地公告來進行征地。如果沒有進行征地公告,該征地批文對被征收人不產生效力。但是有些征收方會在進行征地公告,拍照后馬上撕下。所以,我們還需先向國土部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依法公開征地批文,如果政府信息公開表明沒有征地批準文件,屬于“未批先占”,即便有征地批文,也需看清楚自己的土地在不在征地范圍內,如不在,征收方無權征收。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可以向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土地違法查處申請,請求國土資源部門對地方政府的違法征地或相關企業的違法占地行為進行查處。 如果國土資源部門涉及行政不作為,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六項之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向管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 ·一、可以隨時辭職的情況都有哪些? 一、可以隨時辭職的情況都有哪些《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出現以下情況的,勞動者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如拖欠工資,不支付加班費。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如用人單位事先未與員工協商一致的情形下,無故變更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作時間等,這時候雙方僵持不下,勞動者可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如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周末都加班,不加班算員工曠工等,損害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系。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事后醒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另外,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也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二、 ·一、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解除合同成立嗎? 一、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解除合同成立嗎?按照我國法律上的明確規定,并沒有明令禁止承租人轉租房子的行為,但實際中,并不是所有情況都可以轉租。對于未經出租人同意就將租房拿去轉租,就有人擔心這種轉租合同會不會被否定效力,會不會被認定為不屬于能夠轉租的范圍。要是一旦認定為無效的行為,那么承租人可能就會失去這個租房,并且有可能會拿不回租金。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出租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主張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十六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 ·一、公民手書遺囑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公民手書遺囑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周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立的遺囑才有效。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4、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不得處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關于自書遺囑是否需要公證。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囑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它們都具有法律效力。二、遺產的范圍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我國《民法典》規定遺產包括:(1)公民的合法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7)公民的合法財產;三、什么情況 ·每年續展商標注冊的有效期是多久 每年續展商標注冊的有效期是多久商標有效期是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商標的注冊使用的期限也從屆滿之日是加算十年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二、注冊商標在續展期內的法律效力注冊商標在續展期間的法律效力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基本要點:1、在注冊商標有效期申請續展的,無論是在有效期滿前、寬展期內還是在寬展期滿后被核準,該注冊商標連續有效。續展注冊的有效期從上一有效期滿之次日起計算,法律對其進行持續的保護,任何非法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行為均構成侵權。2、在寬展期內申請續展的,原商標權人請求處理在續展申請之前侵害注冊商標的行為,人民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應受理。即使此后的續展申請被核準,對寬展期內提出申請之前發生的侵權行為,原商標權人也無權請求損害賠償。3、在注冊商標有效期或寬展期內的續展申請未獲得核準的,則從有效期滿之日起 ·一、銷售沒有簽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銷售沒有簽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嗎?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為不定期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八十二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二、未簽勞動合同工資的訴訟時效及認定根據《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嗎?不是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提出辭職。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行使預告解除權和即時解除權時均應告知用人單位。而勞動者自動離職的行為若不符合上述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作為一種雙方行為,無論是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還是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只要對方同意達成一致意見,均可解除勞動合同。自動離職并不必然產生法律效果。在不符合法定情形下,自動離職是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可基于法律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用人單位基于勞動者這一事實行為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屬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二、哪些情況下員工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 ·犯罪嫌疑人犯罪未遂不判刑嗎? 犯罪嫌疑人犯罪未遂不判刑嗎?必須判刑,但是需要按照犯罪嫌疑具體實施的犯罪行為進行定罪量刑,看具體行為涉及到哪個罪名罪名涉及到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未遂量刑可能從7年開始。涉及到10年有期徒刑未遂量刑可能從5年開始。量刑在7年未遂可能從3年開始判罰。量刑在3年以內未遂可能量刑1年。二、犯罪未遂的特征是什么?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實行行為的著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著手實行犯罪的共同特征:①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已經同直接客體發生了接觸,或者說已經逼近了直接客體。如拿刀對準被害人。②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結果的行為。如舉槍瞄準被害人。③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客體的行為。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結果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一定的物質性的犯罪結果作為其犯罪構成的客體要件的結 ·招搖撞騙罪的客體是什么? 招搖撞騙罪的客體是什么?一、招搖撞騙罪的客體是什么?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冒充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人員;二是此種國家機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是指以假冒的身份進行炫耀、欺騙,關鍵在于“騙”,如騙取金錢、愛情、職位、榮譽等,從而獲得非法利益。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國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二、與詐騙罪的界限兩者都表現為欺騙行為,而且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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