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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借款人如何劃分責任? 對債權人來說,共同借款人負連帶責任,即是,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人主張全部的債權,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們之間內部對債務的分配協議對抗債權人的主張。共同借款人與擔保人承擔責任的訴訟時效也是有區別的。對于借款人來說,債權人可以在2年之內(有規定的時間其算點,這里不想述)向其主張,超過2年沒有主張,債權人則喪失勝訴權,即是說他向法院起訴,法院不會支持他的訴訟請求。共同借款人聲明XX銀行:我與借款申請人是關系,為共同借款人,為了簡化手續,他為代表人到你行辦理借款萬元的手續,為明確我們的權利和義務,保障借款及時償還,特作如下聲明:1.代表人對你行所提供的資料是真實可信的,如有虛假愿承擔法律責任。2.代表人與你行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質押、保證合同)都是我們的共同真實意愿表示,對共同借款人均具有同等約束力。3.代表人在你行所立借據而形成的債務是我們的共同債務,我們作為共同債務人 ·公司股權遺產如何繼承? 股權繼承糾紛是因繼承這一法律事實的發生而引起的股權確權糾紛,并不是繼承人之間相互爭奪遺產的糾紛,其訴訟案由屬股東權糾紛,而非遺產繼承糾紛。 股權體現股東和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股權指向的義務主體是公司。繼承人之所以提出確權訴訟請求,往往是其主張股權得不到公司的認同。 公司是法人,具有法律擬制的人格,公司的所有意思表示均需通過特定的主體完成,這里特定主體可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東,或者經理等高管,也可能是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等。公司不認可原告股權主張的意思表示可以來自于前述任何一種情形,但不論哪一種情形,最終都是以公司的名義表示出來,故公司無疑是適格的被告。 在該類訴訟中,通常無需將異議的股東或高管確定為共同被告,但可以根據該異議主體對訟爭股權是否具有獨立的請求權,或案件的處理與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決定是否將其列為或追加為第三人。 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應以原告自行確定為原則,以法院依職權追加或變更為例外。如果訴訟主體明顯不適格,法院可提示 ·除權判決程序(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后,無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依法駁回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這種判決稱為除權判決。(一)除權判決的申請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第232條規定,在申報權利的期間沒有人申報,或者申報被駁回的,公示催告申請人應當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是相互銜接但又相互獨立的兩個階段,從公示催告階段不能自動過渡到除權判決階段。因此,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后,申請人必須在法定期間內重新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才能作出除權判決。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間內申請除權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公示催告程序,此后申請人無權再申請除權判決,人民法院也不會依職權主動作出除權判決。申請除權判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第一,申請人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即必須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第二,在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依法駁回。在公示催告期間,有人申報權利且 ·域名被盜怎么辦? 域名注冊成功后,一定要定期檢查域名服務器系統,保證域名安全,防止域名被人非法轉移和惡意解析。保障域名安全,提升網站安全屬性需要注意以下幾點:1、選擇合適的域名注冊商。并非所有的域名注冊平臺都有所保障,隨著問題漏洞的累積,未來也可能會出現更多的弊端來,因此,選擇一個安全的域名服務平臺尤為重要。一個好的域名注冊對域名的管理方面,域名過戶轉移方面都有嚴格的規章制度,所以域名也就不會被輕易的被劫持走。所以說,域名所有者一定得慎重選擇域名注冊商,這樣不僅能保證了域名財產安全,還可以防止域名盜竊的發生。當然,也不是說域名注冊機構的名氣越大就越好,同樣相對便宜的注冊價格也不一定就能減少成本,服務和規范性才是域名安全的重要考核指標。2、保障相關域名賬號密碼安全。大多數域名被盜的情況都是由于域名注冊郵箱先被盜,繼而導致域名被盜,因此保護郵箱安全是域名安全的最重要的措施。對于域名注冊郵箱需要設置單獨的密碼,長度最好在16位以上,并且密碼中包含有大寫字母 ·在試用期內單位辭退員工是否應該賠償? 在試用期內,企業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但這項權利的行使是有條件的,即用人單位需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如《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第39條規定了六種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的情形;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而且在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實在實踐中,企業經常用的就是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處于試用期的勞動者,即《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的,在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實踐中,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辭退勞動者的,經常面臨的問題是;錄用條件欠缺或設計存在瑕疵,結果在辭退問題上碰壁,為此付出不必要的辭退成本。舉一個典型案例:南京某公司因需要上馬一個新項目,決定從社會上招 ·試用期內,單位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有哪些?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辭退員工,如何界定錄用條件? 《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實踐中,一些企業對試用期的員工不滿意,但因為在招聘時沒有制定明確的錄用條件而無法解除勞動合同,使試用期這一法律保護措施對企業失去了作用。某公司與新來員工在試用期條款中約定,如果該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公司對新進員工的考核要求,公司將無條件與新進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在該員工試用兩個月將滿時,公司通知該名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單方辭退。該名員工不服該公司的辭退決定,認為公司并沒有對新進員工明確約定什么樣的條件是錄用條件,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仲裁委員會經審理,支持了該員工的請求。 上述公司敗訴的案例說明用人單位不能隨便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該案例的爭議焦點在于什么是該公司的錄用條件,以及如何確定錄用條件?公司對上述問題的合法處理要做好以下幾點: 首先公司必須在招聘時對錄用條件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對錄用 ·試用期辭退員工如何合法操作? 試用期辭退員工注意4個法律要件: 與解除正式勞動關系相比,試用期內的解除條件要稍低,但也并非隨便就可讓員工走人。一般來說,企業在試用期通過考核不合格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需滿足四個法律要件:一、相關勞動合同等書面規則中須對錄用條件進行約定或規定;二、有證據證明員工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三、在員工試用期屆滿之前進行考核并作出解除通知;四、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要在試用期屆滿之前交由員工簽收或是公告。 因此,員工入職前,企業就應明確錄用條件和崗位職責并進行公示。設定有效的錄用條件,才能避免發生爭議時既缺乏理由又缺乏證據。錄用條件最好有書面文件,可以是招聘廣告、崗位說明書,并最好在勞動合同中進行必要細化。 同時,要建立一套試用期的績效評估制度,明確考核標準、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用人單位制定的考核內容、評分原則及決定勞動者是否最終被錄用的客觀依據,應事先告知勞動者并讓其簽字認同。企業對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也要行使告知義務,絕不能暗箱操作。 ·什么是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虛假出資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并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所有權,而與代收股款的銀行串通,由銀行出具收款證明,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串通由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出具財產所有權轉移證明、出資證明,騙取公司的登記的行為。實踐中單位虛假出資主要表現為:(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于實際現金的虛假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并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4)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5)單位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戶后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款項進行經營;(6)未對投入的凈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注冊后,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 ·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 票據權利包含對票據的權利(即對該票據本身的所有權)和票據上的權利(即對票據記載內容所享有的權利)兩方面的權利。《票據法》對票據返還請求權末作明確的規定,而在第12條規定了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以及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這實際上就是明確了正當持票人對該脫離占有的票據享有票據權利,從而也就確定了該正當持票人對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者享有請求返還票據的權利。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訴訟除上述正當持票人對因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進行的外,還包括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依照票據法第十條的規定,票據債務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據末轉讓的基礎關系違法、雙方不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持票人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為由,要求返還票據而提起訴訟的”案件。票據返還清求權糾紛是指喪失票據占有的人,對于以惡意或因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人,因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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