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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的房產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婚前的房產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嗎夫妻婚前的房產離婚后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共同財產的范圍確定中的一些難點問題三、如何界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以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止的期間。即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它既包括結婚之后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后尚未同居期間,夫 ·一、離婚時公租房財產分配是怎樣的? 一、離婚時公租房財產分配是怎樣的?離婚時公租房財產是不能分配的,只能判決由誰居住,享有居住使用權。公租房是解決新就業職工等夾心層群體住房困難的一個產品。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于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二、公租房政策特征公共租賃住房作為有別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尚無一個內涵統一的明確界定。分析《指導意見》中對于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要求,比較各地方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對于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呈現如下特征:第一,保障性。住房權是得到《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等國際公約一致確認的一項基本人權。《指導意見》也明確指出,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培育住房租賃市場,滿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舉措。由此可見,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我國政府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第二 ·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算不算自首 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算不算自首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也算作一種自首。自首的本質在于主動性,這種主動性在具體案件中,因各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現和投案的動機不同有著不盡相同的表現。司法機關是否已經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是認定一般自首的關鍵。犯罪嫌疑人被舉報不代表司法機關就一定掌握了其犯罪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的存在必須依靠證據支持。在司法機關確定犯罪嫌疑人實實在在的犯罪證據之前,犯罪嫌疑人主動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應當被認定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指出,第一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一、工傷后被公司辭退是否合法? 一、工傷后被公司辭退是否合法?工傷后被公司辭退顯然是不合法的,工傷后無故辭,除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工傷待遇外,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二、公司可以辭退受工傷的員工嗎?勞動法規定,職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或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一、確認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確認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是什么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關系,即雙方當事人是被一定的勞動法律規范所規定和確認的權利和義務聯系在一起的,其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的。勞動法律關系的一方(勞動者)必須加入某一個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并參加單位的生產勞動,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而另一方(用人單位)則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量或質量給付其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并不斷改進勞動者的物質文化生活。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 ·一、婚姻無效情形消失后申請婚姻無效可以嗎? 一、婚姻無效情形消失后申請婚姻無效可以嗎?婚姻無效情形消失后申請婚姻無效是可以的,由于重婚等行為,本就是違法的,故而無論申請確認婚姻無效時,重婚者是存在兩個婚姻關系,還是只存余一個婚姻關系,都應確認構成重婚的婚姻無效。即使前婚已合法終止,后一婚姻關系仍為無效。二、婚姻無效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對于宣告無效的婚姻當事人所生的子女,究竟屬于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婚姻法對此未予明確,僅籠統規定:“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有人認為,被宣告無效的婚姻是自始無效的,因此當事人所生的子女應為非婚生子女。也有人認為,對于婚姻的無效或被撤銷,子女是無辜的,父母的婚姻對錯不應累及子女,因此,為了子女健康成長,保障他們的基本民事權利,參考有關國家及地區立法例,當事人所生子女應視同婚生子女。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效力不能及于子女,子女在受胎或者出生時,其父母的婚姻關系未被宣告無效,在解釋上應認為是婚生子女,如此才符合婚生子女的本意,也有利于保護子女的利 ·累犯刑罰期滿五年新罪是否可以判緩刑 累犯刑罰期滿五年新罪是否可以判緩刑一、累犯刑罰期滿五年新罪是否可以判緩刑?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即采取必須從重處罰的原則。確定其刑事責任,應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對于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即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二)從重處罰,是相對于不構成累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也即對于累犯的從重處罰,參照的標準,就是在不構成累犯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也有學者認為是“應以不構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為從重處罰的參照標準。具體而言,就是當累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為與某一不構成累犯者實施的犯罪行為在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條件下,應比照對不構成累犯者應判處的刑罰再予以從重處罰。”這種看法值得研究。因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體情況不同,這種與其他犯罪人進行的橫向比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一、夫妻婚內財產分割合法嗎? 一、夫妻婚內財產分割合法嗎?夫妻婚內財產分割是合法的,夫妻婚內財產屬于共同財產,應當進行分割。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二、離婚協議子女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么?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 ·法律上合同標的為大概是什么 法律上合同標的為大概是什么根據合同性質的不同,合同標的可以分為物、權利、行為、智力成果。概括而言,合同標的條款約定應當注意以下事項:要使用標的物的正式名稱,即標準學名,而且要用全稱。文字表述必須明確具體,盡可能使用符合國際標準或國際行業習慣的商品名稱。商品日益豐富,使得雙方約定不明時,真實意思很難探究,因此產生以類似商品作為合同約定標的交付帶來的合同目的落空,是嚴重的法律風險。寫明商品商標。一定的商標,標志著一定商品的性能、質量種類。只有寫明商標才能使商品特定化。相同的產品因為品牌不同,價格差異有時非常巨大。在確定標的時,還必須注意同名異物和同物異名的情況。如自行車,有的叫人力車,有的叫腳踏車,有的叫單車;這些都屬同物異名。這種情況更需要雙方就標的物明確約定,有時需要配合必要的圖片或描述性說明。要寫明標的品種、規格、花色及配套件。如購買電視機,除寫明名稱、商標外,還要寫明型號,是彩電還是數字;是立式,還是臥式;以及尺寸大小等。如此才能使標的特定化。約定合同標的條款 ·產品侵權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產品侵權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一)普通訴訟時效——2年。產品侵權責任的普通訴訟時效一律為兩年,即使是侵害人身造成傷害、死亡的,也不受民法通則規定的短期時效一年的限制,亦為二年時效。(二)最長訴訟時效——10年。最長時效不執行二十年的規定,而規定為十年,因而比民法通則規定的時間要短。(三)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不受限制。如果產品有明示的安全使用期,則不受最長時效期間的限制,應以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為長期時效,但該期間不足十年的,應執行十年長期時效。二、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1、構成產品責任侵權須有缺陷產品存在。根據《產品質量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何謂產品缺陷,產品質量法第34條作了界定,即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產品缺陷包括設計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設計缺陷是指產品在設計上存在著不安全的,不合理的因素。如原理錯誤,結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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