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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重婚第三者共同被告人可以進行起訴嗎 自訴重婚第三者共同被告人可以進行起訴嗎不可以,當事人只能起訴婚姻中的當事人,不可以起訴第三者。如果男方與第三者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那么男方涉嫌重婚罪;如果只是出軌導致第三者懷孕,則不構成重婚罪。但是在離婚的同時可要求男方承擔賠償責任。二、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敝鼗樵谥袊痘橐龇ā返谑畻l中被規定為“婚姻關系無效”列。而婚姻關系無效的法律后果,盡管現今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但都離不開對重婚者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這兩種懲罰方式:1、刑事責任犯重婚罪的,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基于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妨害與破壞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而許多國家的刑法都確定重婚是一種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中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重婚為一種應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權利罪,中國《婚姻法》與現行刑法相適應,在第45條中明確規定 ·行政訴訟傷殘鑒定駁回應該如何辦理 行政訴訟傷殘鑒定駁回應該如何辦理申請復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惫暾堎r償標準主要包括如下方面:醫療費,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住院伙食補助費,主要有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交通費和食宿費,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康復治療費,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牡蠣、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輔助器械費,由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械限額進行規定;停工留薪,即原工資待遇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賠償期限為多久?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賠償期限為多久?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二、交通事故賠償處理期限1、對扣留車輛的處理時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力、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30日內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拍賣,非法拼裝的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報廢,涉及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2、事后報警的時限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 ·一、交通事故賠償款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債務? 一、交通事故賠償款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債務?交通事故賠償款可以是個人債務也可以是夫妻債務,需要區分情況來判斷。要判斷夫妻一方發生交通事故所負侵權之債,屬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應從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來分析。夫妻一方因交通肇事而負的侵權之債,應從另一方對該機動車能否進行運行支配和有無運行利益來判斷,如符合這兩項標準,則應認定為共同債務。反之,則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具體分析如下:首先,分析交通事故賠償款的性質交通事故賠償是因肇事者的侵權行為導致的,屬侵權之債。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目前學界和審判實務界大都認同以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歸屬的“二元說”,即從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兩個方面考量。所謂運行支配,即誰對機動車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而運行利益的歸屬,即誰從機動車運行中獲得了利益。一般情況下,如果同時符合這兩個標準,則可確定為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從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關于被盜機動車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關于購買使用分期付款購買 ·出資的所有股東簽字證明文件樣本是怎么樣的? 出資的所有股東簽字證明文件樣本是怎么樣的?一、出資的所有股東簽字證明文件樣本是怎么樣的?編號:一、公司全稱:二、公司住址:三、公司注冊資本:四、公司股東:于年向本公司繳納貨幣出資元。(以上投入資金系本人自有資金,在其使用期間能以該資金承擔企業的民事責任)本出資證明經公司正式授權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印鑒,方為有效,特此為證。(公章)法人代表(簽章):核發日期:年月日二、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三、出資證明書由誰出具?出資證明書是表現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地位或者股東權益的一種要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并不分為股份,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也有自己的出資額。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記載股東出資的法律文書就 ·投訴公司加班不給工資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投訴公司加班不給工資需要提供哪些資料?1、投訴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居民身份證、駕駛證、戶口本等;2、投訴文書或《勞動保障監察投訴登記表》(現場填寫)。投訴文書應載明下列事項:(1)投訴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信息、文書指定送達地址和聯系電話;(2)被投訴單位的名稱、住所和聯系電話;(3)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明確具體的投訴請求。投訴文書還可以載明證據、證據來源、證明目的、證人姓名及其聯系方式等。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筆錄,并由投訴人簽字。對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體投訴的,應當推選代表1至5名,并填寫《委托書》。3、提交能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書面材料。二、拖欠工資的法律后果首先,勞動者可以解除合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無錫工傷賠償標準2023的傷殘待遇有哪些? 無錫工傷賠償標準傷殘待遇有哪些?1、生活護理費:工傷治療結束后,生活不能自理,經過鑒定按照護理等級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發放生活護理費。(1)完全不能自理:按統籌地區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0%發放;(2)大部分不能自理:按統籌地區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40%;(3)部分不能自理:按統籌地區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0%。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經鑒定構成一級至十級殘疾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4至6個月本人工資(每低一級減少2個月工資)的殘疾補助金。3、傷殘津貼:經鑒定構成一級至六級殘疾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殘疾津貼。(1)一至四級殘疾:每月為本人工資的90%至75%(每低一級減少5%)。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單位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醫療保險費。符合退休條件退休者停發,補足差額。(2)五級、六級殘疾:由用人單位適當安排工作;不能按排工作的,按月發本人工資的70%、60%,直至退休(改發退休金)。4、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經鑒定構成五至十級殘疾的,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人民法院進行仲裁裁決什么意思 人民法院進行仲裁裁決什么意思一、人民法院進行仲裁裁決什么意思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進行審理后所作出的終局權威性判定。仲裁裁決的作出,標志著當事人之間糾紛的最終解決。二、仲裁程序的主要步驟(一)、申請和受理仲裁的申請是指合同糾紛或財產權益糾紛的一方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所發生的爭議依法請求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申請有其自身特點和作用:第一,仲裁申請是仲裁程序開始的準備,是仲裁機構行使仲裁權的前提;第二,仲裁申請是當事人爭取采用仲裁解決糾紛的請示;第三,仲裁申請是當事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積極手段。仲裁的受理指仲裁機構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定條件,決定立案進行仲裁的制度。仲裁案件受理的特點:第一,受理是仲裁程序的開始。即:仲裁申請程序只有與仲裁受理程序相結合,仲裁程序方能開始;第二,仲裁案件的受理標志著仲裁機構行使管轄權的開始,并排除法院審判權的行使;第三,仲裁的受理程序包括 ·立功減免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立功減免標準是怎么規定的?一、立功減免標準是怎么規定的?法律規定立功的確可以減免一定的處罰,但是并沒有固定的標準,只是法官可以在原來應該判決的刑期上經過慎重考慮后酌情減少一點。而且立功也要區分罪犯對本案查破的貢獻有多大,所以法律上也規定了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兩種情形。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所稱“重大犯罪”、“重點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 ·隱名股東能直接參與清算嗎? 隱名股東能直接參與清算嗎?不能。法律條文中從未有名詞“隱名股東”。它是公司法實踐中對雖實際出資,但未在工商登記、股東名冊中具名的與公司有一定關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俗稱,在《司法解釋三》中稱之為“實際出資人”。俗稱雖為“隱名股東”,但實際并沒有股東資格。所以隱名股東并不能依據公司法中有關股東的權利直接主張權利。二、隱名股東通過取得股東資格達到利用公司清算程序維護權利的目的根據公司法及司法實踐,隱名股東確認股東資格的途徑主要有:1、取得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根據《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實際出資人未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隱名股東如果能取得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則可以確認股東資格。2、掌握有證據證明其他股東認可隱名股東的身份隱名股東如果有能證據證明參與公司經營管理、選舉管理人員、收取分紅、參加股東會等方面的證據,則確認股東的資格可能性也較大。隱名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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