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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土地使用證的產權房可以購買嗎? 沒有土地使用證的產權房可以購買嗎?房子只有房產證而沒有土地證,當事人就很難從根本上維護自己的權益。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只有進行發證登記并且兩者權利主體一致,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有效保護。而沒有拿到《房產證》、《土地證》或者只有一證、或者不能辦理兩證過戶的二手商品房或別墅,買賣交易都需謹慎。土地是劃撥土地,土地還是屬于政府的,沒有土地證或者只有大土地證,而沒有按照多少戶進行分割,導致每一戶沒有土地證。我們通常是有兩本證,一本房產證,一本國土證,新證實施以后需要到房管局去換成不動產證。房屋以后的買賣都是需要換成不動產證的。所以房產證在大部分情況下是不太頂用的了。所以建議你盡快去辦理國土證,然后去換成不動產證,方便日后的使用和交易。房屋無土地證,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房屋權屬證書、國有土地使用證是出賣人擁有該該房屋以及土地使用權的證明,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說明房屋產權人無該土地的使用權。買賣雙方在辦理不動產登記變更手續時,當事人必須提供房屋權屬證書、國有土地使用 ·hr如何管理勞動合同 hr如何管理勞動合同1、建立一套科學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包括相配套的管理辦法,如制定勞動合同行為規范、提供示范合同或標準合同范本等。2、督促、檢查、指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律、勞動法規及有關政策簽訂勞動合同,切實履行勞動合同。通過引導的方法和服務的手段使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的行為依法實施。這項管理內容貫穿于勞動合同訂立的事前或事后。3、對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例如,幫助用人單位建立關于勞動合同歸檔保管制度,勞動合同執行情況的定期檢查、統計制度,以及與勞動合同履行相關的職工工資、職級晉升檔案和職工醫療期等臺賬。4、制止和糾正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政策和勞動合同的行為。根據《勞動法》第85條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如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誘騙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從事非法活動、拖欠職工工資、非法限制職工人身自由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除依法采取行政處罰手段責令改正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還應移交 ·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房屋使用怎么辦? 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房屋使用怎么辦?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2、《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二、居住期限規定商品房買賣中最重要的是兩張證,土地證和房產證。房屋建筑產權的歸屬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業用建筑。按建筑用類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權屬年限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權屬年限為40年。按照國家規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 ·如果是按揭房夫妻離婚怎么分按揭房屋過戶前必須付清銀行貸款 如果是按揭房夫妻離婚怎么分按揭房屋過戶前必須付清銀行貸款,然后均分。根據相關的規定,房屋必須是在無法律糾紛、無規劃拆遷、無按揭的情況下才能辦理過戶。因此,一般來講,按揭房要過戶必須先付清銀行貸款。二、離婚后按揭房如何過戶要解決離婚后按揭房如何過戶的問題,應首先弄明白離婚后按揭房過戶具體有哪些方面。具體來說,離婚后按揭房的過戶情況大致包括以下三種:1、將離婚雙方共同擁有的按揭房過戶給原夫妻其中一方在這種情況下,要解決離婚后按揭房如何過戶的問題,則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辦理夫妻離婚房屋所屬權登記手續,將離婚雙方的名字登記變更為原夫妻一方,并根據相關規定由被過戶方繼續繳納按揭。2、將離婚雙方中的一方擁有的按揭房過戶給另一方如果是這種情況,則需要還清銀行貸款。若暫時還不清貸款,離婚一方可以自己的名義向另一家銀行申請辦理轉按揭,將抵押在銀行的房產證解押出來后去辦過戶。但由于轉按揭手續非常麻煩,目前多數銀行已經停辦此項業務。為此,銀行給出兩種建議,其一即通過正常買賣流程過戶, ·土地證與土地使用權的關系具體是什么 土地證與土地使用權的關系具體是什么土地證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頒發的,證明持證人對一定面積的土地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書面文件,是持證人享有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五十年初期,我國完成土地改革后,人民政府曾在農村給分得土地的農民頒發過土地所有權證;在城市郊區給分到國有土地的農民頒發過土地使用證。后經農業社會主義改造,農民的私有土地變為集體的公有土地,城市郊區農民使用的國有土地也由集體統一使用。土地證失去意義和作用。為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1986年頒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全民所有制單位及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現土地證主要有三種,即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凡變更土地屬權或變更土地用途的,均經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1、如果原土地證上土地的來源是轉讓的,就只要繳納手續費。2、如果 ·怎么在離婚辦好避免財產糾紛 怎么在離婚辦好避免財產糾紛1、可簽訂婚前協議現實生活中,結婚前,很多家庭的做法是男方買房,女方負責裝修和家電家具。按照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如果將來離婚,女方比較吃虧。雙方可以簽一份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按照各自的投入比例分割財產。假如男方買房花了40萬,女方買車買家電花了40萬,那么將來財產分割時一人一半。不過,婚前協議在很多人看來是傷感情的一種做法,所以是否簽訂要因人而異。2、房產證上寫名字無論是哪一方出的裝修和家具家電,都不如將這筆錢投入到買房之中,這樣可以要求房屋產權登記時寫上自己的名字,更能夠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協議離婚程序—條件1、當事人須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愿3、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三、協議離婚程序—流程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經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其步驟如下:(1 ·一、醉駕半年不開庭合理嗎? 一、醉駕半年不開庭合理嗎?要看案件的類形,涉及到刑事案一般就是合理的;按照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1、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批準延長一個月。2、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對于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3、《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應當在受理后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批準。具體從批捕到判刑要多少時間,要結合當地法院的案件量及案件復雜程度決定。一般情況下,不超出上述規定的期限。二、《刑法》對醉駕的處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 ·刑事訴訟法委托辯護條款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刑事訴訟法委托辯護條款的法律規定有哪些?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第三十三條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第一百五十一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進行下列工作:(一)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二)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授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 ·一、離婚協議公證到哪里辦理? 一、離婚協議公證到哪里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應到其住所地的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二、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應注意哪些公證機關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應依照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協議離婚的實質要件進行認真的審查.其審查的重點主要有:1、申請入應當提供下列證件、證明材料:①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薄》②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③離婚協議中所涉及到的財產所有權證件和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④離婚協議書及財產處分清單⑤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2、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應當注意核對當事人的身份,審查其婚姻狀況,看其是否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我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是否夫妻雙方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場,申辦離婚協議公證,不得委托他人代理。3、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注意審查簽定離婚協議的原因、動機,辦理離婚協議的目的,用途,了解離婚協議達成的經過等基本情況,防止借協議離婚達到其他非法目的。4、離婚協議約定的有關 ·檢察院立案偵查后就一定要起訴嗎? 檢察院立案偵查后就一定要起訴嗎?一、檢察院立案偵查后就一定要起訴嗎?這個不一定。經過立案偵查后,一般會做出提起公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第二百三十七條偵查過程中,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檢察人員寫出撤銷案件意見書,經偵查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撤銷案件:(一)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二)沒有犯罪事實的,或者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和不是犯罪的;(三)雖有犯罪事實,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對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本條規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撤銷對該犯罪嫌疑人的立案。第二百三十八條撤銷案件的決定,應當分別送達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和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應當送達犯罪嫌疑人原所在單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應當制作決定釋放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依法釋放。如果決定不予起訴,撤銷案件,那么,對于被羈押的人,應當予以釋放。二、立案和立案偵查的區別1、一個是訴訟行為,一個查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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