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推薦
|
法律法律咨詢
|
熱心律師
|
| |
溫嶺律師黃頁: |
溫嶺法律咨詢 |
溫嶺法律常識 |
·上市公司收購其他公司的流程是哪些 上市公司收購其他公司的流程是哪些一、收購意向的確定(簽署收購意向書)。二、收購方作出收購決議。三、目標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其它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四、對目標公司開展盡職調查,明確要收購對象的基本情況。五、簽訂收購協議。收購協議應具備下列條款:1、收購對象的基本情況闡述;2、雙方的就本次收購的承諾;3、收購標底;4、收購期限、方式及價款支付;5、收購前債權債務的披露、被收購方涉及抵押、擔保、訴訟、仲裁的披露及違反相關義務股東的擔保責任;6、收購前債權債務的安排及承諾;7、保密條款;8、違約責任;9、爭議解決。六、后續變更手續辦理。《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 ·企業兼并與收購兩者的區別是什么 兼并與并購的區別在于:1、在兼并中,被合并企業作為法人實體不復存在;而在收購中,被收購企業可仍以法人實體存在,其產權可以是部分轉讓。2、兼并后,兼并企業成為被兼并企業新的所有者和債權債務的承擔者,是資產、債權、債務的一同轉換;而在收購中,收購企業是被收購企業的新股東,以收購出資的股本為限承擔被收購企業的風險。3、兼并多發生在被兼并企業財務狀況不佳、生產經營停滯或半停滯之時,兼并后一般需調整其生產經營、重新組合其資產;而收購一般發生在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狀態,產權流動比較平和。由于在運作中它們的聯系遠遠超過其區別,所以兼并、合并與收購常作為同義詞一起使用,統稱為“購并”或“并購”,泛指在市場機制作用下企業為了獲得其他企業的控制權而進行的產權交易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如何合并內外賬 企業的內外賬合并,特別在合并的期初,并不是簡單的內外相加或者全部采用內帳的數據,而是業務流和資金流的重塑。進行兩帳合并:一.帳務改由公司人員自行登載二.分析兩套帳差異金額及辨認產生差異主要原因三.整理各項資產負債實際數量及金額四.處理差異五.解決問題公司應以策勵未來的角度進行帳務整合,在兩帳合一過程中,由公司管理當局、財會人員及外部專家共同參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口頭借錢后期補借條的依據是什么? 口頭借錢后期補借條的依據是什么?法律上并未對?口頭借錢后期補借條的情況認定,雙方可以根據協商的結果來履行補借條的情況,在補寫借條時還需要注意下列情況:1、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系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系,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2、借款時約定的還款期限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后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3、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范圍內約定利息。二、借條最標準的格式應該包括以下內容: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 ·上市公司并購流程一般要多久 一般審核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有一定的流程,包括受理申請、初審、復審、公布審核結果等環節。具體到審核并購重組要多少時間,并沒有統一規定,通常來說只要上市公司提交的資料齊全,不會超過20個工作日。上市公司的并購重組,是涉及雙方乃至多方的資源重組,重組流程需要上交中國上市公司監管部審核,獲利批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七條中國證監會收到上市公司報送的全部材料后審核工作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如何判斷是否為企業合并 (一)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判斷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是指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一年以上(含一年)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并非暫時性的。“同一方”是指對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實施最終控制的投資者:“相同的多方”是指根據投資者之問的協議約定,在對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行使表決權時發表一致意見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投資者。在判斷企業合并是否屬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時應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綜合考慮構成企業合并交易的各方面情況。(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的判斷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的,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的特征是不存在一方或多方控制的情況下,一個企業購買另一個或多個企業股權或凈資產的行為。參與合并的各方,在實施企業合并之前之后均不屬于同一方或多方最終控制。《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 ·被并購后原始股如何處理 需要看協議中怎么規定的。一般公司重組后原始股有三種處理方式:1、股票依然會在市場上交易。(有可能會有短暫的停牌)2、按照重組協議,根據一定比例轉換相應股票。3、股票回購,股票回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過一定的途徑買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的行為,這是一種大規模改變公司資本結構的方式。股票回購有兩種基本方式:一是公司將可用的現金分配給股東,這種分配不是支付紅利,而是購回股票。二是公司認為自己企業的資本結構中股本成分太高,因此就發售債券,所得款項用于購回本公司的股票。《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企業類型怎么劃分 企業的分類:(一)以投資人的出資方式和責任形式分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制企業。公司制企業又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以投資者的地區不同分為:內資企業、外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三)按所有制結構可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和私營企業和外資。(四)按股東對公司所負責不同分為: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五)按信用等級可分為:人合公司、資合公司、人合兼資合公司。(六)按公司地位類型可分為:母公司、子公司。《公司法》第三十八條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將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什么時候不能回購股票 以下情形不能回購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或者業績快報公告前十個交易日內;(2)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兩個交易日內;(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但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股份并為減少注冊資本的,不適用前款規定。《關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第九條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不得回購股份:(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二)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回購期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公司應當停止回購行為,并在2個工作日內公告回購股份情況以及公司股份變動報告。 ·公司裁人我堅持不走行嗎 公司裁人,員工堅持不走一般是不行的,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裁員,只要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提前通知您,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進行經濟賠償,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