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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糾紛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民間糾紛辦案程序是怎樣的民事案件辦案程序:一審,起訴;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作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法庭調解:在法庭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 ·勞動仲裁有哪些 勞動仲裁有哪些費用,勞動仲裁要什么費用一、勞動仲裁有哪些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以前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的收費標準,主要是依據《勞動部轉發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勞動部門行政事業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的通知》(勞辦字「1992]22號)及兩個附件,即附件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勞動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266號文件)、附二是1992年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制定的《鑒證和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以下是關于收費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機構繳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受理費和處理費。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每件50元。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費收費標準:(一)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二)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 ·工程合同糾紛風險代理收費標準 工程合同糾紛風險代理收費標準一、什么是風險代理與工程合同糾紛風險代理2006年4月13日,國家發改委、司法部聯合發布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正式確認風險收費是律師收費的一種方式,確認風險收費的合法性。風險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委托訴訟代理,委托人先不預支付代理費,案件執行后委托人按照執行到位債權的一定比例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如果敗訴或者執行不能,代理人將得不到任何回報;如果債權一旦執行到位,被代理人將按照約定的高額比例支付給代理人,對雙方來講都存在一定風險,所以稱之為風險代理。風險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贏合同糾紛官司支付律師代理費。二、風險代理的分類風險代理分為部分風險代理和全風險代理部分風險代理:前期支付一定基本律師費用后,再根據結果按比例支付律師費,此比例低于上述全風險代理。全部風險代理:需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與律師協商確定,一般根據案件結果按比例收費,一般不超過合同標的額的30%。三、法律規定的風險代理收費標準 ·公司注銷的程序怎么進行 公司注銷的程序怎么進行一、公司注銷的程序怎么進行1、公司內部作出解散決議。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決議后15日成立清算組。清算開始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稅務部門、勞動部門及開戶銀行。2、到工商局申請進行清算。首先,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清算指南》、《清算報告書寫格式》、《清算備案申請書》等表格,辦理清算組備案;其次,局認可的報刊上刊登清算公告;再次,制作清算開始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3、辦理國稅、地稅完稅證明。4、完成清算分配方案。首先,清算公告滿三個月后,制作清算結束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其次,制作清算分配方案;再次,由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報股東確認。5、到工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法律人格的的成立和消滅都以登記為要件,完成清算程序之后,只有進行注銷登記,公司的債權債務才會消滅。二、公司注銷后債務如何承擔 ·個人可以收購上市公司嗎 個人可以收購上市公司嗎一、個人可以收購上市公司嗎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在證券交易所的股份轉讓活動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一定比例,通過證券交易所股份轉讓活動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徑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一定程度,導致其獲得或者可能獲得對該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的行為。通過上市公司收購的定義我們不難看出對公司的收購不限于個人與公司,因此個人是可以收購上市公司的。二、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情形外商投資企業合并或分立,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具體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情形有:(1)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2)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3)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4)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147條規定情形(即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規定);(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 ·企業債務催收的方法有哪些 企業債務催收的方法有哪些一、通知付款1、電話催付電話催付在收帳過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電話催付只是催款手段的一種,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什么樣的人在使用它。電話催款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專業知識(合同、付款條件、供應商和客戶的權利和義務等);技巧(步驟、說話口氣、火候的掌握等);權力(與客戶談判的權力、是否有權對欠帳進行打折、是否有權決定停止向債務人供貨及停止提供賒銷等)。在債權快過訴訟時效時,還一直用電話催收是有風險的,這時一定要使用書面的形式催收,以便于證明訴訟時效的中斷。2、信函催收隨著電話和傳真機的普及,很多企業已不再使用信函進行催帳了。但信函催帳的優點是不應該被忽視的:采用信函進行催帳是非常正式的。必須明確地向債務人傳遞一個信息,您需要它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付款,不要過多地使用謙恭性的語言,例如:"很抱歉在您百忙之中打擾您"。信函的結束處一定要給對方確定的付款或回復信函的時間。當然,對于特殊的客戶,可以設計出一套特 ·缺席判決的送達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缺席判決的送達的適用條件是什么?一、缺席判決的送達的適用條件缺席判決相對于缺席審判而言,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當事人核對證據,聽取陳述,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者答辯狀和證據后,依法作出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適用缺席判決的條件主要有:1、必須傳票傳喚。這一條件包含兩個方面的要求:傳喚的方式必須使用傳票,既不能口頭傳喚,也不能電話通知;傳票必須直接送達被通知到庭的當事人,并在送達回證上簽字,不能讓別人,更不應該讓對方當事人捎帶傳票。2、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對經過傳票傳喚仍不到庭的被告,是否適用缺席判決,還要看有無正當理由,如果被告經傳票傳喚未到庭,是出于有不可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況,則不適用缺席判決。3、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4、公告送達開庭傳票逾期未到的。二、缺席判決對原告和被告的區別1、對于原告提出訴訟然后開庭不到,要被視為不想起訴,那么這種情況是可以由法院來裁決作 ·腎挫傷的司法鑒定標準是什么? 在健康問題越來越受到關注的今天,把握好自己的健康是重中之重。腎挫傷相對于其他病癥是一種比較常見的腎損傷,一般均能自行愈合而不造成嚴重后果。那么,腎挫傷的司法鑒定標準是什么?發生原因有哪些?希望下面的解答對您有所幫助。一、腎挫傷的司法鑒定標準1、按照《人體輕傷鑒定標準》屬于輕傷。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2、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3、腎損傷時常伴有顱腦、胸腹內臟器、骨折等嚴重損傷。由于這些損傷的癥狀嚴重,常使人忽視了腎損傷的表現。3、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后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4、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 ·交通事故的處理流程 交通事故的處理流程比較復雜,但在某些情形下,某些交通事故影響較小、損失不大,可以快速處理。這種程序省時省力,不失為一個好選擇。那么,出交通事故判定對方全責然后走快速處理程序的話應該怎么走?我們為您答疑解惑。一、適合快速處理的交通事故情形機動車之間發生的造成車物損失或者人員輕微傷,且車輛能移動的交通事故,由當事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自行協商解決。二、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流程(一)如果事故發生在道路上,必須立即打開雙閃燈,并在車輛后方設置警示標志,防止二次事故的發生。如果路上車輛較多且車速較快,應該立即退避至安全地帶后再進行協商。(二)在確認安全后,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肇事現場車輛碰撞所處的地點進行遠景和近景的拍攝,遠景最好能體現出是哪一方的錯誤導致此次事故的發生。近景拍攝可以繞著現場進行多角度的拍攝,并對碰撞位置進行著重拍攝,以體現出碰撞強度及雙方的損傷程度。(三)事故雙方查驗對方證件,包括行駛證和駕駛證,交強險險期限等,并留意對方是否酒駕。如果對方屬于 ·勞務派遣勞動爭議案件是怎樣的 勞務派遣勞動爭議案件是怎樣的?一、一宗勞務派遣糾紛引發勞動爭議案件案情簡介:2004年2月17日,張某與北京A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同日被派遣至美國B中國公司駐北京辦事處。2009年2月15日,北京A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與張某再續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第二條的第三款約定:“乙方(勞動者)同意,用工單位或甲方(用人單位)根據其工作表現和能力或經營需要而對其工作內容、工作崗位、工作地點進行調整。”2009年7月8日,用工單位以張某的工作崗位不復存在為由將張某退回至用人單位,張某認為用工單位單方退工違法,拒絕用人單位的待崗決定,爭議由此發生。張某將用工單位和用人單位告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如下仲裁請求:1、確認我2009年勞動合同第二條的第三款的自由退工條款無效;2、裁決用人單位立即無條件返還用工單位因為退工支付給申請人的經濟補償金及50%額外經濟補償金;3、請求確認用工單位做出的退工決定違法,支付違法退工雙倍經濟補償金差額部分(以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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