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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不給工程墊資,要準備哪些證據材料? 而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施工單位想要贏,想要成功追回欠款的,就要收集到充分的證據資料:1、證明雙方當事人身份的證據材料。個人的是雙方身份證資料,公司的是雙方工商登記資料,如營業執照或工商查詢資料。2、證明建設工程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材料。如合同,會議紀要,來往郵件、信函,現場工程簽證單等等一切相關的證據材料。3、證明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材料。(1)工程預、決算報告;(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憑證;(3)當事人對工程量、工程質量共同確認的證據,如工程驗收、結算憑證,質檢報告等。4、證明帶資墊造的證據資料。如帶資墊造合同、銀行匯款記錄、信件、錄音錄像等。5、提交其它訴訟相關的證據資料。如向法院提交主張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及計算清單等。此外,光有證據資料還不夠,仍需要注意到到法院起訴索償的時限,是自款項拖欠之日起兩年, ·墊資承包工程,完工后收不到工程款,怎么處理? 在建筑工程中,承包人墊資的情況通常有以下幾種:1、全額墊資施工。事前全額借款墊資或者約定工程項目建設完畢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才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2、工程進度款不足額支付,造成部分墊資施工。發包人支付的工程進度款不足的,承包人為了不造成停工,就會發包人協商先行墊付部分工程資金。3、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保證金,作為工程項目啟動資金。承包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償欠款發包人沒有按時支付工程款時,墊資承包人都會和發包人協商付款事宜,然而一旦發包人拖欠工程款,不是資金問題就是想“壓價”,所以雙方協商的作用有時并不大,往往最后也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追償。一般可以如下處理:1、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追討工程墊資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嗎? 1、承包人與發包人對于墊資利息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利息事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因此,承包人與發包人對墊資利息約定的,可要求發包人支付相應的利息,但需要注意的是計算利息的利率,最高不能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2、承包人與發包人沒有約定墊資利息的,不可以要求發包人支付利息。該司法解釋已經明文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因此,要是承包人與發包人約定了墊資利息的,可在追討工程墊資時,要求發包人支付約定的利息。 ·承包方主張工程款優先受償一定要起訴嗎? 1、承包人主張工程款優先受償不一定要起訴。根據合同法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也就是說,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時,不一定要到法院起訴的,雙方協商處理也可以。但如果發包人存在其他債權人、抵押權人等情況,承包人使用通過變賣來主張工程款時,容易惹官非,保險妥當的做法就是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受償,既能避免麻煩又能盡可能維護自身權益。2、承包人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是六個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建筑工程合同無效,承包人可以享有工程款優先受償嗎? 只是在建筑工程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承包人是否可以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目前尚無全國統一規定,在理論界及各城各地的司法實踐中,存在截然不同的規定。諸如廣東、江蘇省高院認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無權行駛優先受償權;杭州市中院、安徽高院則認為,建筑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仍享有優先受償權。因此,在建筑工程合同無效,承包人是否可以享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應結合自身實際及地域而定,最好的維權方式就是咨詢律師,避免自身合法權益受損。此外,即使此時承包人能夠行使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也不是想用就用的,是有一定條件的:1、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逾期未行駛的,優先權消滅。2、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權。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不能直接將該工程折價、拍賣,而應當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3、應以符合法律規定的實現程序、方式 ·工程未驗收,可以主張工程款優先受償嗎? 合同法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由此可見,承包人行駛優先受償權時,并沒有受到已完成建筑工程的是否已驗收的影響,只由在建筑工程合同約定是在驗收合格后再付工程款的,才涉及到這類問題。但在實踐中,已完成建筑工程未驗收有不同的情況,在面對這些不同情況時,承包人都可以主張優先受償工程價款:1、建筑工程已竣工,承包人提交了驗收資料,但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驗收。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后,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未組織竣工驗收,其又以工程未驗收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的,法院是不會支持的。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發包人故意不驗收拖欠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行駛優先受償權。2、建筑工程已經交付使用。建 ·爛尾樓”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從什么時候起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因此,計算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最重要的就是確定“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1、關于建設工程竣工之日,如雙方確定后無爭議的,即可從該日起起計算優先權期限。若雙方有爭議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2、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是非常好確定的,但有時對承包人而言有時是不利,甚至是不合理的。例如發 ·誰可以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要什么時候行使? 根據合同法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也就是說,當發包人拖欠工程款時,承包人可以主張優先受償。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建設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所以發包人或其它債權人,不能因抵押和其它債權對抗承包人實現工程款的優先受償。但承包人行使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時,不是想用就用的,是有一定條件的:1、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逾期未行駛的,優先權消滅。 ·因發包人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1、雙方往來的信件及各種會議,會談紀要;2、招標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補充協議、施工現場的各類簽認記錄,經認可的施工進度計劃書,工程圖紙及技術規范等;3、發包人或者工程師簽認的簽證;4、氣象資料、工程檢查驗收報告和各種技術鑒定報告、工程中送停電、送停水、道路開通和封閉的記錄和證明;5、國家有關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6、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施工進度記錄、施工現場的有關文件(施工記錄、備忘錄、施工月報、施工日志等)及工程照片;7、工程核算資料、財務報告、財務憑證等,各種驗收報告和技術鑒定;8、工程有關的圖片片和錄象、備忘錄,對工程師或業主的口頭指示和電話應隨時書面記錄,并請給予書面確認; ·因發包人造成的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根據合同法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通常具體而言,承包人都可以要求賠償以下費用:1、人工費損失。如停工、窩工的工人工資;工人低生產效率的損失;膳食補貼、工器具費用、各種管理費等相關人工費用損失。2、材料費損失。諸如由于工期拖延,材料價格上漲帶來的差價損失等。3、機械費損失。由于工期拖延導致相關機械停工帶來的損失,轉移搬運帶來的損失等相關費用。4、工地管理費。諸如由工期拖延產生的工地管理人員的工資等。5、物價上漲的差生的差價費用。諸如工人工資上漲、機械租賃費用上漲、材料費用上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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