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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農村征地補償律師可以請嗎? 重慶農村征地補償律師可以請嗎?重慶可以請律師處理農村征地補償事宜,重慶市南岸區征收土地補償標準:18000元/畝;重慶市南岸區征收土地人員安置補償標準:38000元/畝。以上補償標準僅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由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調整并公布,與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配套實施。二、征地補償標準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三、征地補償計算(一)土地補償計算公式1、土地補償費= ·檢察院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不批捕嗎 一、檢察院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不批捕嗎?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常見于以下三種情形: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4、四是屬于罪當逮捕,但確系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準逮捕的。二、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機關怎么辦?檢察機關對不批準逮捕決定執行監督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 ·罪輕辯護在哪個階段有哪些內容? 罪輕辯護在哪個階段有哪些內容?首先,根據最高院《刑訴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調查應當在查明定罪事實的基礎上,查明有關量刑事實。”該法條明確規定了,即便是被告人不認罪或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法庭在查明定罪事實后,還有義務查明量刑事實。而律師作罪輕辯護,就是在配合查明當事人的量刑事實。同時在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可以在公訴意見的最后提出相關量刑意見,辯護律師也可以針對其量刑意見提出自己的觀點。又根據《刑訴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辯論時,可以引導控辯雙方先辯論定罪問題,后辯論量刑問題。”也就是說,對定罪和量刑的調查,質證和辯論,是獨立的兩個部分。而且在邏輯上,辯護律師做了無罪辯護之后,是如果法庭依然認為當事人有罪,那辯護律師就順勢提出相關罪輕的辯護意見,這種在辯護邏輯上也完全行得通,本質上并沒有什么矛盾之處。因為不管是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最本質的目的就是實現有效 ·刑事抗訴后國家賠償的標準是多少 一、刑事抗訴后國家賠償的標準是多少?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二、國家賠償案件審理的期限是多少?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 ·一般對于公司增資可以認繳嗎 一般對于公司增資可以認繳嗎公司增資是認繳還是實繳,《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都未有明確規定。這個問題取決于公司設立時是否實行認繳制,即公司如果屬于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中“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那么公司增資實行實繳制,除此之外的公司增資應實行認繳制。至于認繳限額和認繳期限,新《公司法》已經全面取消,具體由股東自行約定。二、公司增資的流程1、開立股東會股東同意此次公司增資,并出具股東會決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2、開立驗資賬戶開立驗資賬戶所需材料:營業執照原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稅務登記證原件、開戶許可證原件、公章、財務章、法人章、股東章、股東身份證原件、增資股東會決議及驗資戶銀行的各種開戶表格。3、增資資本進賬詢證以各個投資人的身份打入相應的投資比例的增資資本,增資資本進賬后與會計師事務所聯系索取詢證函,交到驗資賬戶銀行領取三單:進賬單、對賬單、詢證函。4、出具增資驗資報告提交工商三單領取后帶著增資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正案或章程及公司 ·補充偵查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補充偵查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后,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8條和第269條規定,對于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 ·一、男女離婚沒共同財產需要分割財產嗎? 一、男女離婚沒共同財產需要分割財產嗎?男女離婚沒共同財產是不需要分割財產,《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原則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在時間上,夫妻共同債務形成的期間一般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婚前一方所負的債務符合條件的也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范圍上,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 ·參與領導組織傳銷罪情節嚴重判多少年? 一、參與領導組織傳銷罪情節嚴重判多少年?參與領導組織傳銷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傳銷組織領導組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但不是所有的傳銷行為都構成犯罪,情節一般,屬于一般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只有實施傳銷行為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相關內容拓展1、傳銷組織領導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者。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對一般參加者,則不予追究。2、傳銷組織領導組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但不是所有的傳銷行為都構成犯罪,情節一般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只有行為人實施傳銷行為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四條:組織、領導 ·侵占罪要經檢察院批捕后可以取保嗎? 一、侵占罪要經檢察院批捕后可以取保嗎?侵占罪要經檢察院批捕后,是可以取保的。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 ·一、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情形? 一、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割。那么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有哪些?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1)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3)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4)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定情形有哪些1、婚前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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