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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銷售國外產品是否要注冊商標? 代理國外一品牌商品,該品牌在國外擁有注冊商標,現其公司取得該品牌商品在華的獨家代理權,在國內銷售該商品,因未在中國注冊商標,害怕有人搶注該商標并告其侵權,進而影響其銷售;也有發現商標已經被國內他人搶注,是否能夠繼續銷售該產品? 律師認為,根據商標法第十三條及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華注冊的馳名商標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且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對于違反以上兩種情況取得的注冊商標,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時間限制。如果所代理的品牌商品商標不屬于馳名商標,假如有人惡意搶注,那么他作為利害關系人,是可以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的。 此外,商標法還規定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權商品的侵權責任免除條款,在不明知其所銷售的為侵權商品 ·工傷賠償標準計算表 很多網友咨詢工傷賠償數額問題,南京德本律師事務所專業工傷律師特別總結如下,各地標準可能有不同,具體請咨詢本地律師: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4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27個月)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2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25個月)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0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23個月)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21個月)【二】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18個月)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4個月 ·不同運輸術語下貨物的交接方式 因為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由不同的運輸方式來組成,如果確定不同運輸方式下承托雙方交貨責任點除按有關國際貨運公約、各國相關法律規定加以規范外,海關律師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依據貨物流轉狀態、裝卸費用分擔、提單內容記載來確定。1.鐵路貨物運輸根據國際價格術語FcA,對賣方(托運人)責任期間規定:“如貨物在裝載滿一整車,或裝載一個整箱貨時,賣方必須將貨物裝載車皮或裝載集裝箱內,托運人交貨責任的終止依據于鐵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已接收該批貨。但如托運人提供的貨物不是以裝載一整車或一整箱時,通常以托運人將貨交由鐵路承運人掌握的貨物接收處,或將貨裝上由鐵路提供的車輛上時,即完成交貨責任。盡管FcA是價格術語,但對承運人責任期間的開始與國際鐵路貨運公約中有關鐵路承運人責任的開始點是相同的,均以“交貨”與“接受”來確定。2.公路貨物運輸公路貨物運輸下承托雙方交貨責任的確定,在一定條件下依據具體的運輸條款。如門到門運輸條款,托運人在自己的工廠或倉庫將貨交由公路承運人即已完成交 ·多因一果造成的工傷如何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中對“工作原因”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對“工作原因”的認定難以把握。一般認為工作原因包含兩個要件:一是勞動者受傷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二是勞動者受傷與履行工作職責存在因果聯系。前者是形式要件,后者是實質要件。而在工作中受傷情況下工作原因的認定,第一個要件勞動者受傷是否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則顯得較為明顯,關鍵在于職工受傷是否與履行工作職責存在因果關系的認定。因果關系包括一因一果關系和多因一果關系。一因一果關系又稱直接因果關系,是指職工受傷與履行工作職責的聯系直接明了,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容易認定。多因一果關系屬于間接因果關系,是指職工受傷結果是由多種原因造成,履行工作職責只是導致職工受傷結果的原因之一。對于間接因果關系認定,應客觀認定履行工作職責對于職工受傷結果原因力的大小和聯系,排除不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的因素。間接因果關系的認定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采取逆向分析確定職工受傷的原因。逆向分析就是指從職工受傷的結果逆向尋找原因。如本案 ·職工工作時間發病死亡能否認定工傷? 當事人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集中體現在對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情形的認定,我們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突發疾病可以認定為工傷至少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突發疾病必須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發生?! 豆kU條例》規定了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各種情形,綜觀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們不難看出之所以法律保護勞動者的工傷索賠權,就在于其受傷系與職工工作具有緊密聯系性,所以,突發疾病死亡認定為工傷也必須滿足法律立法宗旨,也就是說,其必須與單位工作有密切的聯系,即導致死亡的突發疾病必須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發生。這里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有其具體含義,“工作時間”是法律規定的或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工作地點”是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但不僅限于此,我們對于工作地點應當予以擴大解釋,它除了職工日常工作的地點外,還包括因工作需要而前往的其他地點?! ”景钢械膭⒛衬吃诠矩撠熎嚨暮附庸ぷ鳎渫话l腦溢血致死也是在從事電焊工作的過程中,所以導致劉某某死亡 ·律師費與訴訟費有什么區別? 訴訟費和律師費是分別由法院和律師事務所收取的,兩者之間沒有什么關系。所謂律師費,是指律師代理案件所應得的報酬。所稱訴訟費,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經濟、海事、行政等訴訟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交付的費用。訴訟費用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案件受理費,它是人民法院在決定受理案件后,向當事人征收的費用。另一種是其他訴訟費用,即除案件受理費以外,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實際支出的、應當由當事人支付的費用,主要包括:鑒定費,勘驗費,公告費,翻譯費,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復制本案庭審記錄材料和法律文書所需的費用,執行判決、裁定所實際支出的費用,以及人民法院認為應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訴訟費用一般是由原告預付,最后由敗訴方按照比例承擔。 ·什么是律師風險代理? 風險代理,是委托人與代理律師約定法律服務應達到的結果,根據結果是否達到決定給付律師費的多少。風險代理能夠提升律師的責任意識,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律師自身業務素質的提高,有利于降低代理門檻等優點。但也存在弊端,如一般勝訴后的收費比例較高以及有可能歪曲律師的代理作用等。另外,由于完全的風險代理等于將風險完全轉移給律師,對大部分案件,律師一般不愿意接受。所以,一個案件能否風險代理,需要與律師具體協商確定。 ·南京市律師收費標準如何確定? (2013)江蘇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司法廳文件.蘇價費〔2013〕421號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司法廳關于調整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各市、縣物價局(發改委、發改局)、司法局:為促進我省律師服務業快速、健康發展,并進一步規范律師服務收費行為,更好地保障律師和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省物價局省司法廳《江蘇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將我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規定通知如下:一、律師服務收費性質、分類和標準(一)收費性質和分類律師服務收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1、下列案件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詳見附件1)。(1)代理民事訴訟案件;(2)代理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案件;(3)代理國家賠償案件;(4)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5)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 ·律師費的收取方式? 律師費的收取方式一般包括固定律師費方式,風險律師費方式以及部分固定部分風險律師費的方式。所謂固定律師費方式,是指由客戶支付固定數額作為律師費,該數額不以案件是否勝訴為條件。所謂風險律師法,是指律師費的多少以及是否支付均以案件是否勝訴或者是否達到預期目的為條件,勝訴則支付,否則可以不支付。部分固定部分風險律師費的方式即是上述兩種方式的結合,即一部分律師費不以案件是否勝訴為條件支付,另一部分約定以案件勝訴為支付條件。不同支付方式各有利弊,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由客戶與律師協商選擇。 ·律師可以提供哪些法律服務? 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可以分為訴訟事務服務和非訴訟事務服務。訴訟事務服務,主要包括律師向客戶提供民商事訴訟案件代理服務(起訴,舉證,出庭,上訴,應訴等等),合同仲裁代理服務,勞動仲裁代理服務,刑事辯護和代理,行政案件代理服務等。非訴訟事務服務,主要包括企業日常法律顧問服務,個人法律咨詢服務,專項法律顧問服務等,其中企業法律顧問包括專項法律顧問和常年法律顧問,其服務內容主要包括:協助聘方建立法律糾紛預防機制、及時處理已存在的相關法律問題、與聘方相關部門協作與配合。具體顧問方面如下:1、解答法律咨詢、依法提供建議或者出具法律意見書;2、協助草擬、制訂、審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書;3、應客戶要求,參與磋商、談判,進行法律分析、論證;4、受客戶委托,簽署、送達或者接受法律文件;5、應要求,就客戶已經、面臨或者可能發生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交涉函件,發表法律意見,或者參與非訴訟談判、協調、調解;6、應客戶要求,講授法律實務知識;7、應客戶要求監測與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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