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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糾紛的調解 著作權法原規定“著作權合同糾紛可以調解”,“著作權侵權糾紛可以調解”,現規定為“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調解人的協助下,協商解決著作權、鄰接權爭端。無論發生著作權、鄰接權合同糾紛還是著作權、鄰接權侵權糾紛,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到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人民調解委員會或雙方當事人信任的其他機關、個人處進行調解。調解達成一致,可以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書約定的權利義務,但調解書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侵犯著作權的賠償標準 侵犯著作權,侵權人應當承擔著作權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其賠償應按下列標準計算:一、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數額;二、權利人的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三、著作權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四、賠償的數額應當包含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責任(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五、未經許可,播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責任(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非法出版物的認定 非法出版物,是指違反出版物禁載事項規定的出版物。非法出版物的認定和處理,是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重要環節,是政策性很強的工作。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整頓、清理書報刊和音像市場,嚴厲打擊犯罪活動的通知》以及新聞出版署《關于認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問題的通知》等法規文件,對非法出版物的認定與取締做出了明確規定。 一、對非法出版物的認定: (一)非法出版物是指: 凡不是合法出版單位印制的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報紙、期刊、圖書、錄音帶、錄像帶等;以買賣書號、刊號、版號、違反協作出版、代印代發規定從事出版投機活動印制的出版物;非出版單位未經出版行政機關批準編印、翻錄供內部使用的圖書、報刊、音像帶等;內容淫穢、反動的出版物;其他違反出版法規的出版物。 (二)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 偽稱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單位印制的出版物; 盜用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名義印制的出版物; 盜印、盜制合法出版物并在社會上 ·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計算機軟件的使用人,為了學習、研究計算機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儲存軟件,不視為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使用人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另有規定外,是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一、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二、將他人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三、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四、在他人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件上的署名的;五、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的;六、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其保護期從著作權產生之日起計算。一、自然人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自軟件著作期產生之日起,截止于著作權人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即著作權人終止及其死亡之后五十年)。自然人之間合作開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從最后一個自然人死亡之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截止于該軟件首次發表之日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該軟件自開發之日起五十年內未發表,則不予保護,換句話說,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件著作權,從軟件開發之日起,只保護五十年。 ·軟件著作權的認定 軟件著作權應歸何人所有?《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據該條的規定,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屬于該軟件的開發者。何謂“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者?”該條第二款指出:“如無相反證明,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歸屬于自然人。二、合作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應在合作開發者簽訂的書面合同中約定,合作開發者沒有在合同中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1)合作開發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行使著作權,但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整體著作權;2)合作開發的軟件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歸合作開發的各方共同享有;共同享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件由開發者共同協商一致行使著作權,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任何 ·計算機軟件保護的范圍 依據《計算機保護條例》規定,計算機軟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是:一、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二、文檔。是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定、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四、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 ·申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規定,申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個人申請登記時,提交有效身份證;單位申請登記時,提交法人單位證明;二、接受委托開發的軟件,提交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簽訂的書面合同;三、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提交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書;四、在保護期內的繼承人、受贈人提供有關繼承或者受贈證明;五、在保護期內的受讓人,提供轉讓合同;六、利用他人軟件產生的修改本、合成軟件,提供原軟件著作權人同意書或者授權書;七、計算機軟件認定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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