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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子撫養費拖欠不給怎么辦? 一、孩子撫養費拖欠不給怎么辦?我國法律規定,離婚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撫養的義務,如果有一方不履行義務,便意味著違反法律,如果不支付子女撫養費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在確定關系方面,如果是女方撫養孩子的,那么女方不需要提供太多的證據。如在法庭上,男方不認可關系,女方可當庭要求進行親自鑒定,如果男方拒絕進行親子鑒定,法院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判決男方支付撫養費。假若男方已經支付過一段時間撫養費,如果是用銀行劃款的方式,劃款的單據也可以 ·法院公開宣判刑事犯罪分子有何意義? 一、法院公開宣判刑事犯罪分子有何意義?對于依法應當公開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前,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間,采取適當方式、方法向社會公布將要審理的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及開庭的時間和地點。1、可以帶動合議、辯護、回避等各項制度的貫徹執行。2、有助于人民法院客觀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確地處理案件,提高辦案質量。3、可以密切法院同群眾的關系,增強審判人員的責任感,防止發生違法亂紀現象。4、可以充分發揮審判的教育作用。二、法院公開宣判制度存在哪些問題?1、缺乏實質性公開,公開審判流于形式。公開審理要求法院對案件的實質性審判活動,即對案件證據的采用、事實的認定、對當事人是非責任的評判都應當在公開的法庭上進行,法官只有通過法庭審理,才能形成對案件的認識,作出裁判,作到讓勝訴方贏的堂堂正正,敗訴方輸的明明白白,旁聽者聽的清清楚楚。而在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著公開審理形式化的傾向,突出表現為:2、先定后審。盡管隨著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不斷 ·一、法院收取孩子撫養費執行費標準是多少? 一、法院收取孩子撫養費執行費標準是多少?1、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五十元,超過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一交納。2、申請訴訟保全措施,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納三十元;超過一千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超過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3、海事海商案件,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船東責任限制的,按申請限制數額的百分之零點一交納,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二、最新撫養費標準是多少?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 ·工程承包活動需要注意什么? 一、工程承包活動需要注意什么?(一)、審查發包人與承包人履約情況1、對發包方主要應了解兩方面內容:①主體資格,即建設相關手續是否齊全。例:建設用地是否已經批準?是否列入投資計劃?規劃、設計是否得到批準?是否進行了招標等。②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2、對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內容有:①資質情況;②施工能力;③社會信譽;④財務情況承包方的二級公司和工程處不能對外簽訂合同。上述內容是體現履約能力的指標,應認真分析和判斷。(二)、履約管理之工期(1)工期和施工進度1、實際開工日期的認定①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則應認定該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承包人的證據可以是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工程監理的記錄、當事人的會議紀要、施工許可證等;②承包人雖無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但有開工報告,則應認定開工報告中記載的開工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③若承包人無任 ·常州刑事辯護的原則有哪些 常州刑事辯護的原則有哪些第一,及時性。辯護應該是及時的,“遲來的正義非正義”。有效辯護的及時性要求被追訴者享有被及時告知指控的權利,及時獲得律師助的權利。第二,充分性。辯護權要充分,這是有效辯護的核心內容,辯護人的辯護權利主要包括:調查取證權、閱卷權、會見通信權等,這些權利是辯護人法庭上辯護的先決權利,如果辯護人沒有這些權利或不充分享有,那么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的辯護便會陷入“倉促上陣”、“無米之炊”的尷尬局面。只有這些權利得到充分保障,才能使辯護權得到充分貫徹。第三,抗辯性。辯護人的辯護能成為對抗控訴并獨立影響審判的力量這要求在訴訟程序上要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訴訟主體地位視之。在辯護手段上要形成對抗性,為此立法應對控辯雙方舉證手段和責任作一定的協調,對取證困難的辯方有一定的傾斜,而對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控方予以謙抑。第四,過程的持續性。從辯護過程看,有效辯護不僅取決于審判階段法庭上的辯論和陳述,而且甚為關鍵的是偵查階段 ·公司要怎么辦才不會偷稅漏稅? 一、公司要怎么辦才不會偷稅漏稅?公司要避免偷稅漏稅,應當加強管理人員的稅收教育,并定期對財務收支及申報稅務情況進行檢查,避免出現偷稅漏稅問題。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二、法律依據第二百零一條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應占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 ·50%注冊資本的限制的目的是什么? 一、50%注冊資本的限制的目的是什么?50%注冊資本的限制的目的是公司的股東為了使資金注入的安全性和本公司的可控性,一般新增注冊資本不得超過50%,避免公司的實際掌控權轉移。公司注冊資本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二、法律依據第九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由公司章程規定,登記機關按照公司章程規定予以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經驗資機構驗資。公司注冊資本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第十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第十一條 公司減少注 ·沒有批捕的取保候審嗎? 一、沒有批捕的取保候審嗎?沒有批捕是可以進行取保候審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司法機關在法定期限屆滿尚不能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二、取保候審的條件關于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司法機關在法定期限屆滿尚不能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五)公安機關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準的,如果案件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的,可依法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六)持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 ·一、夫妻共同債務執行個人財產嗎? 一、夫妻共同債務執行個人財產嗎?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進行償還,夫妻一方欠債的,法院不會強制執行個人財產進行償還,這是不合法的。二、夫妻共同債務怎么認定下列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1、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借款,不管該借款用于一方個人使用,還是用于雙方共同使用,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2、以夫妻一方個人名義借款,但所借款項確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只要對方承認或債權人能夠證明即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3、夫妻關系惡化雖然分居,但一方確因履行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義務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4、因從事合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負債務,不管是夫妻一方經營,還是夫妻雙方共同經營,該債務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5、因從事非法經營或禁止性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負的債務,如果該活動由夫妻雙方共同參與經營,或雖由夫妻一方進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對的,則此類債務亦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三、怎樣認定個人債務1、 ·公安立案偵查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公安立案偵查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進行受理;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其作用是為了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準確評價社會治安形勢和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其材料來源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獲得的犯罪線索;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犯罪人的自首。只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一)立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公安機關要在7天內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二)偵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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