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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需注意 1、房屋手續是否齊全 房產證是證明房主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惟一憑證,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交易時對買受人來說有得不到房屋的極大風險。房主可能有房產證而將其抵押或轉賣,即使現在沒有將來辦理取得后,房主還可以抵押和轉賣。所以最好選擇有房產證的房屋進行交易。 2、房屋產權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個共有人,如有繼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還有夫妻共有的,對此買受人應當和全部共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買受人與其簽訂的買賣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一般是無效的。&n ·二手房買賣合同必不可少的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 這里主要是搞清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地址、聯系辦法等,以免出現欺詐情況;雙方應向對方做詳細清楚的介紹或調查;應寫明是否共有財產。 二、標的 同時還要寫明房屋產權歸屬(要與第一條銜接);原售房單位是否允許轉賣;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權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亂建部分;房屋的物業管理費用及其他交費狀況;房屋相關文書資料的移交過程。 三、價款及付款時間約定 ·多重買賣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權的認定 一、多重買賣合同怎么履行 1、多重買賣合同的各個買賣合同均尚未實際履行的。出賣人可以自由選擇某一買受人履行合同的交付義務,但同時,其他買受人可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以履行合同違約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其他買受人也可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請求解除合同,并就合同未履行遭受的損失向出賣人要求賠償。 2、如果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轉移給前買受人的。則此時,出賣人與后買受人訂立買賣合同實際是處分沒有所有權的財產,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后買受人可以申請撤銷該買賣合同,也可以依據生效的合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3 ·預約與本約如何區分 (一)判斷標準之一:是否須另外訂立買賣合同?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究竟是買賣合同本約,抑或是買賣預約?應依當事人的意思決定。如果當事人的意思不明,則應通觀合同全部內容決定之。如買賣合同全部要素均已達成合意,據此雙方均可履行各自義務,實現締約目的(一方獲得標的物所有權、他方獲得價金),而無須另外訂立合同,即使名為預約,亦應認定為買賣合同本約。反之,必須另行訂立合同,才能實現各自的締約目的,則應屬于買賣預約。簡而言之,無須另外訂立合同,為本約;反之,為預約。(二)判斷標準之二:交貨付款義務是否直接發生?與判斷標準之一,角度稍有不同,可以交貨付款義務之是否直接發生,作為判斷預約與本約的標準:依合同“直接發生”各自交貨付款的義務,為買賣合同本約;“非直接發生”各自交貨付款的權利義務,必須通過一個中間環節(簽訂正式合同),則為買賣預約。(三)判斷標準之三:違約時對方作何請求 ·離婚后孩子的探望權 夫妻離婚后,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根據《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是須注意的是,這里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征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因此當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這方有可能會被法院執行拘留、罰款等。其實離婚后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家長行使對孩子的探望權是家長的權力,對孩子的成長也是有好處的,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父愛和母愛同樣重要,夫妻之間離婚本來對孩子的的傷害就很大,夫妻又因為一己私利不讓對方行使探望權,的 ·錄音證據怎樣才有效 錄音證據怎樣才有效 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在書面證據缺乏的情況下,錄音證據在很多案件中就成了關鍵。“錄音”方式取證,尤其是私下錄音是否合法?“錄音證據”能起到什么作用?錄音取證要注意什么? 1、錄音(錄像)是否可以成為證據?首先肯定地說,錄音或錄像證據是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之一。在《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八種形式的證據,其中第四項是“視聽資料”也就是錄音錄像證據。在《繼承法》中,也有“錄音遺囑”的規定。所以,視聽資料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是沒有任何爭議的。 問題在于,很多錄音證據是在未征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偷錄 ·經營性用房拆遷補償估價 1、合法原則 ⑴產權的合法性。無法確認合法產權的經營性用房,必須在估價報告中說明估價及估價結論是以估價對象具有合法產權為假設前提。我們在拆遷中發現由于歷史原因,很多被拆遷房屋根本就沒有進行過權屬登記,因此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估價機構必須注意合理回避潛在的風險,對于沒有或者無法核實合法產權的房屋,必須在報告中特別予以說明。 ⑵用途的合法性。估價人員只能對證載為“商業”、“經營”或“商服”的合法經營性用房才能按經營性用房進行估價。當前,不少沿街住宅等非經營性用房未經辦理用途變更便作為經營性用房使用,在估價中應特別注意。 原則上估價人員不能對這些房屋作為“經營用房”進行拆遷補償估價,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或者面積協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協商結果進行評估。”這說明拆遷房屋性質的認定是 ·敲詐勒索罪的認定 敲詐勒索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標準 2000年4月28日,最高法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中,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標準規定如下: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現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 ·人體傷害法醫鑒定程序 人體傷害法醫鑒定程序怎么走?人體傷害法醫鑒定程序主要分為五步,首先是提出要求鑒定的申請,然后是繳納鑒定費,受理立案,作出鑒定結論和書面通知鑒定結論。一、人體傷害法醫鑒定程序1、提出要求鑒定的申請。技術鑒定分為申請鑒定和委托鑒定兩種,當事人提出申請鑒定,單位委托鑒定。申請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并提供相關的資料。2、繳納鑒定費。凡要求進行鑒定的申請人或委托人,必須在突出申請的同時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收費標準繳納鑒定費。技術鑒定機構在收取鑒定費后,必須向申請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發票。申請重新鑒定時,必須再繳納鑒定費。3、受理立案。當接收申請人或委托人提出的書面申請和繳納的鑒定費后,即已受理立案,并應在受理當天起按有關規定進行鑒定的準備工作。&nb ·分居滿兩年是否能離婚? 婚姻法第32條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但是僅僅以分居滿兩年為由請求離婚,若不符合準予離婚的其他條件,法院依然可以不予準許離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對《婚姻法》中該條款的理解,應該從以下四個方面來把握: 一、分居的起由問題。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方面。比如異地誤工、自愿分居、感情不和等。作為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男、女雙方因感情不和而無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導致的分居。 二、分居的時間長度及持續性。作為應準予離婚的分居,必須達到分居滿兩年,而且分居必須是持續的,不間斷的。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則分居時間應該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起計算。不能把前幾次分居的時間簡單相加。 三、分居的實質。作為應準予離婚的分居,是指男、女雙方間沒有夫妻性生活。對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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